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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航空消防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运输机场,下同)、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规范运输机场消防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规则》及其他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境内民用运输机场消防人员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统一管理我国境内的航空消防员,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省级安全监督管理局管理本辖区内航空消防员。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情况聘任航空消防监察代表,对航空消防员的训练、救援和资质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 民用运输机场应建立健全消防员管理举办机构,履行本机场航空消防员的聘用、训练、救援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用运输机场应建立健全航空消防员管理档案制度,准确完整地记录其初任训练、定期训练、日常训练及救援工作等事项。

第七条 专业术语

航空消防员,是指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承担消防救援工作的人员,包括航空消防战斗员、航空消防驾驶员、航空消防教员和航空消防火场指挥官。

航空消防驾驶员,是指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承担消防车驾驶工作的人员。 航空消防教员,是指承担航空消防员初任训练、定期训练和日常训练教学训练职责的人员,包括航空消防战斗员教员和航空消防驾驶员教员(以下简称航空消防教员)。

航空消防火场指挥官,是指现场举办和指挥扑救机场或邻近区域航空消防事故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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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训练,是指航空消防员正式入职前的专业培训。 定期训练,是指航空消防员工作后的脱产训练。 日常训练,是指由运输机场每月自行举办和考核的训练。 机场紧急事件,是指航空器紧急事件和非航空器紧急事件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航空消防员职责

(1) 防范机场航空设施的日常火灾风险

(2) 扑救航空器事故火灾、搜救航空器事故火灾遇险旅客

(3) 保护机场内火灾事故现场、航空器火灾事故现场 (4)承担机场主管当局交办的其他紧急事件工作。

第九条 在机场紧急事件发生时,航空消防员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在接到航空器遇险警报后,立即出勤赶到事故现场;机场内发生航空器紧急事件,出勤消防员应在3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

(2) 在到达事故现场需要灭火时,应在一分钟内力争控制90%以上的火势或至少喷出所携带灭火剂的50%。

(3) 设法接近遇险航空器,搜救幸存旅客并将其转移至消防圈外的安全区域。

第三章 录用标准

第十条 应聘航空消防员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人员,身高162㎝以上,年满十八周岁;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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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体检标准;

(4)满足民航从业人员背景调查标准。

第十一条 应聘合格人员应参加航空消防员初任训练,经考核合格获得培训机构颁发的《航空消防员证书》。

第十二条 取得《航空消防员证书》的人员,应在机场实习半年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由局方颁发的《航空消防员执照》,正式承担航空消防救援执业工作。

第十三条 民用运输机场应每年考核本单位航空消防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并作出鉴定,对考核不合格者,由局方收回其《航空消防员执照》。

第十四条 航空消防员的职业技能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航空消防员中断履行职责6个月以上的,应通过初任训练,方可继续承担航空消防员工作。

第四章 航空消防员训练

第一节 航空消防战斗员训练 一、航空消防战斗员初任训练

第十六条 航空消防战斗员的训练由初任训练、定期训练和日常训练构成。 第十七条 航空消防战斗员初任训练项目由理论、技战术和体能三科目构成,初任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学时不低于1056学时。 (一)理论培训学时不低于320学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航空燃油火行为及其燃烧特性,航空器燃油系统等; (2)航空材料及其燃烧特性;

(3)航空器主要的结构组成,民航专业术语; (4)航空器内外部的危险区域; (5)航空器的进入和逃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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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火场监控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

(7)机场主要构成,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场标识、灯光、仪表着陆系统等重要区域,应急救援消防通道,指定隔离区,机场车辆交通管制区; (8)机场和航空器在危险状态下的处置程序和应对方法;

(9)航空灭火系统的组成及使用,灭火药剂的性能、选择和管理,灭火剂的优势和缺陷,灭火剂的释放速率和释放密度; (10)航空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种类及其功能; (11)消防员自我防护方法及技巧; (12)航空医学急救技巧;

(13)航空危险品及其处置方法和流程; (14)消防心理危机压力干预技巧; (15)非法干扰事件处置程序; (16)消防车辆装备构成及性能; (17)消防设施构成及性能。

(二)技战术培训学时不低于472学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 (2)打开舱门、逃生梯、搜救伤员;

(3)关闭航空器系统、航空器引擎、电子及燃油系统; (4)航空灭火系统,正确释放灭火药剂;

(5) 航空消防通信系统,报告准确位置及火场情况; (6)模拟航空事故灾害演练,实施应急管理预案和计划; (7)灭火剂的释放程序和控制火源的方法;

(8)识别各种类型和型号的航空器,包括其设计载客数量; (9)识别航空器动力系统的类型和危险性;

(10)在航空器结构中使用的材料及其对灭火和救援的影响; (11)机身的最佳破拆点和破拆操作; (12)定位和辨识航空器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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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机上各类火灾的防护警告和灭火系统 b.(2)APU关闭控制

c.飞行数据记录器和舱音记录器 d.刹车和起落架机轮系统 e.航空器应急发动机关闭控制

(13)救援危险识别:

a.火灾事故的常见类型

b.在特殊事件中,可能受伤的原因 c.恰当的顶升技术 d.如何避免坠落和摔倒

e.在敲打固定物体或搬移物体时,可能有的危险 f.使用水带时可能的危险

g.用力过度或其他生理因素造成的受伤 h.正确佩带和使用防护服装和装备 i.正确组装、拆卸和使用设备 j.水上救援的安全和注意事项 l.常用救援工具和设备的安全使用 m.消防车及车载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三)体能训练不少于264学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必测指标:俯卧撑、仰卧起坐、引体向上、100 m跑、3000m跑。

各指标标准见附表1。

(2)选测指标:包括身体形态、机能、素质三类,身体形态、机能指标中至少选择一项对航空消防员进行测试,身体素质指标中至少选择两项对航空消防员进行测试。各指标标准见附表2。

第十八条 初任训练结束后,由局方举办考试,考试科目分理论、体能、技战术三个部分组成。

各科目成绩满分为100分,理论、技战术各科合格成绩应不低于80分,体能科目合格成绩应满足本规定的标准。

二、 航空消防战斗员定期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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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航空消防战斗员每年应脱产参加定期训练一次,训练时间不少于15天,训练工作由其所在单位举办实施。

第二十条 航空消防战斗员定期训练主要由理论、技战术和体能训练三科目组成,不低于80个学时:

(一)理论科目不低于24学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机场及航空器火灾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预案的编写;

(2)不同种类航材的燃烧特性和灭火方法;

(3)正确阅读和理解机场地形图,水源分布图,机场标识和灯光等; (4)针对一些重要的航空器火灾事故进行交流和谈论; (5)一些常用消防、救援工具及设备的种类和性能; (6)接近航空器引擎及辅助动力装置的技巧; (7)机械穿透设备,掌握移除障碍物的方法; (8)航空器内外部的危险区域;

(9)航空危险品货物的性能及危害,对危险货物事件,掌握确认程序、危险评估方法、救援程序、疏散程序等;

(10)航空器的种类、特征、结构和重要设施; (11)机场的构成和重要设施;

(12)根据不同的火灾类型选择正确的灭火药剂和施用方法;

(13)消防员在扑灭火灾、抢救伤员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及自我防护的方法;

(14)航空医疗急救技巧。

(二)技战术科目不低于40学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正确选择灭火剂并操作航空灭火系统;

(2)安全快速地进入进出航空器,在旅客逃生时实施救助; (3)开展航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实施应急管理预案和计划; (4)消防车及车载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5)快速到达事故现场,一分钟内控制90%火势或释放所携带灭火的50%以上;

(6)正确评估火场危险水平,采取恰当的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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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防护方法 。

(三)体能训练科目不低于16学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体能训练应从身体形态、机能、素质和专业体能等方面进行。 (2)基础体能测试包括必测指标和选测指标:

a.必测指标:俯卧撑、仰卧起坐、引体向上、100 m跑、3000m跑。各指标标准见附表1。

b.选测指标:包括身体形态、机能、素质三类,身体形态、机能指标中至少选择一项对航空消防员进行测试,身体素质指标中至少选择两项对航空消防员进行测试,各指标标准见附表2。

第二十一条 定期训练结束后,由局方举办考试,考试科目分理论、体能、技

战术三个部分组成。

各科目成绩满分为100分,理论、技战术各科合格成绩应不低于80分,体能科目合格成绩应满足本规定的标准。

三、航空消防战斗员日常训练

第二十二条 航空消防战斗员的日常训练每个月应不低于12小时,由所在单位自行举办训练和考核,训练和考核科目游理论、技战术和体能组成,但以技战术为主。

各科目成绩满分为100分,理论、技战术各科合格成绩应不低于80分,体能科

目合格成绩应满足本规定的标准。

第二节 航空消防驾驶员训练

第二十三条 航空消防驾驶员应从在任航空消防战斗员中选拔,航空消防驾驶员训练包括初任训练、定期训练和日常训练。

第二十四条 初任航空消防驾驶员应接受由局方指定机构举办的初任训练,时间不低于30天,训练学时不低于178个学时,训练科目包括消防车辆理论和技战术两个部分。

第二十五条 航空消防驾驶员应接受由局方指定机构举办的定期训练,定期训练每年脱产不低于7天,训练学时不低于40个学时,训练科目包括消防车辆理论和技战术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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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航空消防驾驶员应接受本单位举办的日常训练,日常训练每个月不低于12小时,训练科目为技战术。

第二十七条 航空消防驾驶员初任训练、定期训练和日常训练的技战术科目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消防车载设备和工具的性能,保养程序及使用方法;

(2)操作满载、半载、空载消防车; (3)操作消防车适应不同的天气条件; (4)操作消防车进行高速转弯和高速刹车; (5)道路标识不明显条件下,操作消防车; (6)夜间操作消防车;

(7)非公路条件下,操作消防车;

(8) 静止或移动过程中,操作车顶跑和车前炮施放灭火剂; (9)消防车的制动性、加速性及超障性。

第二十八条 航空消防驾驶员在指定机构培训结束后,经局方考核合格,方可承担本单位航空消防驾驶员工作,考核合格标准不低于80分。

第三节 航空消防教员训练

第二十七条 航空消防教员由局方统一聘任管理,初任训练教员原则上从指定培训机构有资质的教师中聘任,定期训练和日常训练教员原则上从运输机场航空消防战斗员中聘任。

第二十九条 每个运输机场应选拔数名精通消防业务的航空消防战斗员作为航空消防战斗员教员和航空消防驾驶员教员,承担本单位航空消防员定期训练和日常训练工作。

第三十条 运输机场初任航空消防教员,应接受由局方指定机构举办的理论、技战术和体能及其教学法培训,训练时间不低于15天,训练学时不低于80个学时。

第三十一条 运输机场在任航空消防教员每年应到局方指定机构接受培训,培训时间不低于7天,训练学时不低于40个学时,培训科目为理论、体能和技能三项教学法。

第三十二条 运输机场初任航空消防教员和在任航空消防教员在指定机构培训结束后,经局方考核合格,方可承担本单位航空消防员的教学训练工作。 第三十三条 运输机场航空消防教员初任或定期训练合格者,可视为满足航空消防战斗员或航空消防驾驶员的定期训练和日常训练标准。

第四节 航空消防火场指挥官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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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运输机场应选拔精通消防业务的航空消防员作为火场指挥官,承担本单位航空消防事故的火场的救援举办工作。

第三十五条 航空消防火场指挥官的训练由初任训练和定期训练构成。 第三十六条 初任航空消防火场指挥官应接受由局方指定机构举办的理论和技战术训练,培训时间不低于15天。

第三十七条 在任航空消防火场指挥官每年应接受由局方指定机构举办的理论和技战术培训,培训时间不低于7天。

第三十八条 航空消防火场指挥官在指定机构培训结束后,经局方考核合格,方可承担本单位航空消防事故火场指挥工作,考核合格标准不低于80分。 第三十九条 航空消防火场指挥官初任或定期训练合格者,可视为满足航空消防战斗员的定期训练和日常训练标准。

第五章 罚责

第四十条 航空消防员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局方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或者吊销航空消防员执照:

(1)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丢失器械、执勤证件的;

(3)执勤中,未能及时妥当处置火灾事故的;

(4)执勤中不服从指挥或临阵退缩,贻误救援时机的。

第四十一条 运输机场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局方给予警告或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1)因本单位原因致航空消防员每年定期训练、日常训练时间未满足本规定的;

(2)录用未持有有效证件人员履行航空消防员职责的。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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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附表1 航空消防员基础体能测试必测指标

年标 目 龄 准 18~24 25~29 30~34 35~39 40~ 项 俯卧撑(次) 1分钟仰卧起坐(次) 引体向上(次) 100m跑 3000m跑 40 40 10 14″00 13′30″ 35 35 8 14″10 14′10″ 30 30 7 15″20 14′50″ 25 25 4 16″00 16′00″ 20 20 3 16″50 18′00″ 注: 100m跑和3000m跑两个项目在海拔3000m地区测量时,标准降低10%,海拔高度每增加100m,标准再递减1%。例如:在海拔3200m时,标准降低12%。在海拔4000m以上地区考核时,标准降低50%。 附表2 航空消防员基础体能测试选测指标 类别 项 身体形态 生理机能 年 龄标 目 准 18~24 25~29 30~34 35~39 40~ BMI 18.5~23.9 18.5~23.9 18.5~24.2 18.5~25.0 18.5~26.0 体脂百分比(%) 11.0~13.5 11.3~14.4 11.3~15.2 11.5~15.4 11.9~16.0 腰臀比 台阶试验指数 肺活量(ml) 0.74~0.80 0.75~0.83 0.75~0.88 0.76~0.90 0.77~0.91 85 4250 50 120 50 46 90 75 4100 48 118 48 44 80 70 4000 45 116 46 42 60 65 3800 42 110 44 40 50 60 3700 38 100 40 38 40 握力(kg) 身腰背肌力(kg) 体纵跳(cm) 素坐位体前屈(cm) 质 闭目单脚站立(s) 注: 台阶指数在海拔3000m地区测量时,标准降低10%,海拔高度每增加100m,标准再递减1%。例如:在海拔3200m时,标准降低12%。在海拔4000m以上地区考核时,标准降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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