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一、舞钢市管辖企业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监督施工企业(针对公司)全部用于进行强制安全培训支出,施工单位申请领取该期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时需提供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资料、安全培训签到簿、费用发票、培训现场影像资料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出具的培训现场监督证明,以上资料缺任何一项,均不予支付。

二、外进企业结余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待工程竣工备案结束后返还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备案结束后,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专户存储银行,剩余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返还建设单位并取消该专项存储账户。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因故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更施工单位通知书送达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在收到通知书7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存储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余额返还给建设单位。工程开工前,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局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通过开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核、日常安全检查、现场文明施工措施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检查及竣工安全资料备案等工作,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审核、检查不合格,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落实不到位,违反建筑安全标准规范的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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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应及时向建设局报告,由建设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施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有权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建设局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应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及时拨付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局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报告,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对招投标文件是否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项、单独计取及计取额度是否符合标准实施监督。施工管理科负责施工合同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条款的审查并进行合同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缓支和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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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建设单位未及时按标准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存入银行专用帐户的,建设局和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计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给予通报批评。

其他情况下的在建工程,需按本办法规定限期补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逾期不补存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计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提而不用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计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给予通报批评。

因总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不及时而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经检查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标准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不合格或最终考核评分低于70分施工企业,本地企业(舞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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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注册)一年内不得在本市投标,外进企业逐出舞钢建筑市场并报河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的安全监理责任,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设局给予处罚。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建设局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招投标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未单独列项、单独计取或未按照规定足额计取不予纠正的;

(二) 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未按本办法规定存入专项帐户的工程受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措施备案、颁发施工许可证和进行竣工验收的;

(三)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 对违背本办法规定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合同审查备案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局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舞钢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申请表 附件2、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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