唆错误,同样采取法定符合说加以认为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1、如果在构成要件的范围内一致,则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此时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2、如果被教唆人所犯的罪与教唆的罪一部分一致,一部分不一致时,在重合部分可以成立共同犯罪。3、如果甲教唆乙盗窃,乙对丙盗窃未遂时,则该共同犯罪未遂,甲也承担未遂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阮齐林《刑法学》世界知识出版社2007年2月第二版第159页
[2]商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页
[3]王首亿《团伙与犯罪集团、犯罪结伙》载《法学》1984第6期158页
[4]张明楷《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一版第121页
[5]高铭渲,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55页 [6]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六版48—49页
[7]张明楷《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一版第124—127页
[8]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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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 [10]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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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内容提要 1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1 二、共同犯罪的形成 4 (一)必要的共同犯罪和任意的共同犯罪 4 (二)事先通谋的共犯和事先无通谋的共犯 5 (三)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 6 (四)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殊的共同犯罪 6 三、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 7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7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8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8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9 四、共同犯罪及与相关问题的探讨 10 (一)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关系 10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10 (三)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12 参考文献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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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
毕 业 论 文
题 目: 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解与适用
作 者: 张大威
所在单位: 海伦市永合乡政府 指导教师: 王静
黑 龙 江 大 学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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