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课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 第二框 教案 - 图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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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课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

第二框 同样的权利 同样的爱护

来%源~:中教*^网&]○●对应课标内容

本课所依课程标准的相应部分是“我与他人的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该部分的内容标准是:“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权利。

○●学生面临的问题

来源:zzs@^te*#p.c~om]部分学生不珍惜自己的生命,漠视自己的生命健康,还有的学生只关注自己自身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没意识到这也是一种社会责任。部分学生不懂得关爱他人生命与健康,甚至有暴力侵向,加之部分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使得他们在与他人发生矛盾后,常常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了解行使生命健康权的主要方式;了解非法损害生命与健康的危害;明确每个公民都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生命与健康;懂得关爱生命与健康就要学会自我保护,远离暴力。

能力目标:初步形成正确行使生命健康权的能力;提高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能力,如果受到伤害能运用法律武器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热爱法律,遵守法律;增强义务观念,避免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教学重点与难点 重点: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课时安排 1课时

○●教学过程设计 导入:

来源zzst~#@ep&^.com来源:^中国教育出版网

难点: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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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一位同学上台表演《健康歌》的歌词内容。

左三圈右三圈,脖子扭扭,屁股扭扭,早睡早起咱们来做运动?抖抖手啊抖抖脚啊,勤做深呼吸,学爷爷唱唱跳跳,你才不会老!

师:请同学们猜猜他在做什么?这属于行使什么权利? 生:他在锻炼身体,这属于行使生命健康权。

师:生命健康权是人们首要的人身权利,是享有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我们可以采取哪些方式正确行使生命健康权呢?让我们来考考大家。

来源&@:z*zstep.%co^m]当我们身临以下情境时,大家会怎样做?如何正确行使生命健康权呢? 模拟情境:

(1)购买水果时: ;(是否使用激素等) (2)食堂打饭时: ;(注意荤素搭配) (3)过马路时: ;(遵守交通规则) (4)生病时: ;(及时就医)

(5)在药店买药时: ;(注意生产日期、药品成分等)

(6)在超市购买食品时: ;(查看食品的产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来^#源:@中教&%网(7)菜场购买蔬菜时: ;(是否新鲜、使用剧毒农药等)

中国#@^教~&育出版网(8)上网时: 。(适度上网)

师:除此以外,行使生命健康权的主要方式还有: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当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师:享有生命健康权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权利,那么,我们可不可以放弃这一权利呢?

生:可以!(或不可以)

师:让我们先不回答这个问题,请大家看一则最近新闻。

2008年3月6日,14岁上高二的覃瑶,是湖北枝江闻名的神童。她1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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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就成为一名高二学生,并有望在15岁时成为一名大学生。 她最大的梦想是成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一名志愿者。这个活泼开朗的女孩,因看课外书被老师三度批评后,留下遗书走进了校园的池塘。随后,校方向覃瑶家属支付了8万元补偿金。目前,枝江一中也恢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

师:枝江神通覃瑶有权放弃自己的生命吗?请大家从覃瑶、覃瑶的家庭、学校、社会等角度进行分析。

生:略。

师:维护生命健康权是一种责任。因为人具有社会性,生命一旦诞生就具有社会责任。一个人如果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而自杀,必然会给亲属朋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较大的财产损失,还会引发老者无人赡养、幼者无人抚育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师:注意自己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免受他人侵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的关爱和责任。但是,有这样一位身价千万的民营企业家却“以自己的死换来了别人的生”。

2007年6月26日晚10时许,17岁的打工妹孙蓉在从打工的商场回住处的路上,遇到3名歹徒持刀抢劫,绝望之际,江苏阜宁县人戴俊以血肉之躯,为陌生的陕西姑娘挡住了歹徒的利刃,被连捅两刀,伤及肝脾,当场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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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同样是选择了放弃生命健康权,枝江神童覃瑶和民营企业家戴俊的行为有何不同?

生:覃瑶的行为是一种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而戴俊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是可敬可叹的,值得大力弘扬。

师:这给我们什么启示?

生:除了为正义而献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让与或抛弃。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要不要见义勇为呢?请大家发表自己的观点。 讨论:未成年人要不要见义勇为? 生:略。

师: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不鼓励、不提倡、不宣传见义勇为,未成年人在遇到危险时首先要考虑保护自己,能够更多地“见义智为”、“见义巧为”,任何时候都不应该轻易放弃生命与健康的权利。

来源:*中国教育出版网@&#]

有这样一位有口皆碑、宽厚、仁慈的母亲,大义灭亲,杀死了自己无恶不作、远近闻名的败家子,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2000年6月19日,儿子钱某刚从看守所出来,逼着父母要10万块钱,两位老人不肯,钱某竟拿出藏在沙发垫子下面的刀要砍母亲,怎奈长期吸毒体弱不堪,反被母亲夺下刀并将其砍倒。母亲一时怒从心头起,见其不死,又继续对已经没有反抗能力的钱三涛进行砍杀,导致钱某死亡。事后,这位母亲对杀子经过供认不讳,但反复辩称自己是在进行正当防卫。由于钱某平日胡作非为,当地群众对这位母亲表示同情与支持,甚而联名上书,要求免除对这位母亲的处理。

师:这位母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为什么?请大家阅读教材P28“相关链接”的内容。

相关链接: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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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属于正当防卫。虽然钱三涛有先举刀的情节,但母亲在夺过刀将其砍倒后,见其不死,又继续对已经没有反抗能力的钱三涛进行砍杀,已经超出正当防卫的范围,属于故意杀人。

师:当地群众联名上书要求免除对这位母亲的处理,这能行得通吗? 生:行不通!这属于侵犯生命与健康权,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侵犯他人生命与健康权,结果会怎样呢?让我们一起看这样两则案例。 案例一:2000年8月2日,玉环某幼儿园老师林益芬拿了把剪刀来到教室,给小朋友剪指甲,因一小朋友不听话,该老师十分生气,竟用剪刀剪掉其左手食指末节,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例二:2007年1月10日,昆明一家宾馆的清洁工彭胜林,因宾馆保安李志荣说他“穷,玩不起”牌,非常恼火,便将李骗至楼顶的天台上杀死。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处死刑。

师:以上两则案例,说明了侵害他人生命与健康权,结果会怎样?

中^#国教育出&@版网生: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即损害了他人的生命与健康,也损害了自己,行为人要依法受到相应的制裁。

教师总结: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使大义灭亲也不允许,因为这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因为这是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任何人不得对他人身体完整构成威胁,因为这是侵害身体权的行为。

师: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案例一中的林某和案例二中的彭某的初衷吗?导致伤害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可否避免?

生:不是!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因故发生了争执,要懂得控制情绪,宽容他人,以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

结束语:通过本节课的学习,希望同学们学会关爱生灵,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远离暴力,做一个既遵守法律又乐于助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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