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监测系统等的维护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维护分工、分界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将台内技术系统各环节的维护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个人,做到界面清晰、责任明确、不漏检、不重叠;
(二)应与上、下游相关播出单位划清维护分界,并签订维护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维护分界图、各方保障责任、故障处理协调机制、联络电话等。
第三十四条 应按照《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对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妥善放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加电检测和维护。
第三十五条 代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运行维护任务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安全保障能力的代维单位并签订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指定专人对代维单位的运行维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代维单位进行维护操作时,应安排内部人员监护;
(二)设备所在地的单位应承担设备运行监测、故障应急处置等代维任务,并与委托方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严格履行协议范围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节 技术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新建发射系统需要申请试播期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请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中,由中央投资建设的应逐级报请广电总局批准。
试播期审批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批准试播的,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
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针对技术系统的特点和自台实际情况,制订突发故障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供配电故障应急预案、播出重要环节故障应急预案以及非法干扰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其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报上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相关部门和岗位根据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置流程;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第三十八条 重要保障期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应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预案应包含重要播出前的准备、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和突发故障、事件的应急处理等内容;
(二)应做好技术系统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应对备品备件、应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补充;
(三)应提前协调电力供应、线路传输、通信联络、设备生产商、系统集成商等相关单位、部门为播出提供保障支持。
第三十九条 临时停机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各短波发射台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涉及广电总局直属单位的,以及节目影响范围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上报至广电总局批准;
(二)各发射台(除短波发射台外)发射功率在100瓦以上转播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三天以上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上报至广电总局批准;
(三)各发射台(除短波发射台外)发射功率在100瓦以上转播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三天以内的,应提前3个以上工作日逐级上报至广电总局备案;
(四)各发射台转播地方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射机临时停机的,申请程序、管理要求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五)临时停机申报材料应说明临时停机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涉及的节目及频率、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等内容;
(六)临时停机批准或备案后,申请单位应在操作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通知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四十条 运行变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台站地址、天线有效高度、发射功率、频率等运行参数需要变更的,应逐级上报至广电总局审批;批准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监测、指挥调度部门;
(二)运行变更后应进行测试,测试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行;应及时修改播出系统图等技术资料,妥善保存变更前后相关档案。
(三)运行变更应及时通知相关播出单位。 第四十一条 施工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安排应以减少对播出影响为原则,尽量安排在例行检修时间进行,需要临时停机的,应做好临时停机申请(或备案)和操作通知等工作;
(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明确:施工的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施工内容和施工区域、详细操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各项安全措施、相关责任人和需要协调配合的部门、对安全播出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急操作处理流程等内容;
(三)施工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并做到:严格划分出施工区域,放置警示牌;安排熟悉安全播出的人员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发现威胁安全播出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在播出机房内施工,应与播出运行设施分离,并加强对播出设备的巡视;施工用电应与播出用电隔离。
第四十二条 事故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安全播出事故的界定、分类、分级、统计和上报应按广播影视行
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二)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播出要求,制定本单位的事故管理制度;
(三)对于重大事故应成立分析检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过程进行调查,对处置方式、方法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四)应根据事故的分析调查,编写事故案例,并及时组织召开案例分析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处理,对排查发现的播出事故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十三条 报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汇总分析技术指标、播出运行、事件/事故等情况和数据,按时填报相应报表;
(二)上报数据应准确真实,并由专人进行审核; (三)应根据报表类型分类整理报表档案。 第四十四条 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
(二)应建立技术资料库,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化技术资料库。资料库应包括:建站档案、技术审批文件、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设备档案、运维档案、应急预案、事故档案、系统图纸、系统方案、系统重大技改资料、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播出文件、报表等;应由专人负责对技术资料及时更新整理。
第四十五条 技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技术安全的规定,遵循《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 63)、《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天线工作安全规程》(GY 62)、《广播电视高塔供电、防雷、给排水、通风和消防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208)、《中、短波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