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副省级以上城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
(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参照三级保障要求;
(四)以下将“三级保障”、“二级保障”、“一级保障”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 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
第四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 (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
(三)二级播出负荷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第二节 信号源系统
第六条 所播节目均应具备至少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
第七条 信号源处理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信号切换、分配等设备,并在相应节点配置应急跳线端口;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信号切换、分配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所有信号处理设备应具有本机数据管理接口,切换设备具备断电直通功能。
第三节 发射系统
第八条 应根据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频率、功率等参数配置发射机和天馈线系统。
第九条 短波发射机应按N+1方式(N不大于4)配置,一级发射台的中波发射机宜按1+1方式或并机工作方式配置。
电视发射机应按1+1方式配置,调频发射机应按1+1或N+1方式配置。 第十条 发射机倒换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在配置主备发射机时,应配置发射机倒换装置和假负载; (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电动倒换功能; (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电视、调频和中波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遥控倒换功能。
第十一条 天馈线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短波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的规定;
(二)电视和调频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的规定;
(三)天馈线系统可采用双馈结构,并配备相应的倒换装置。
第四节 自台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 播出信号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并按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节目信号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
(二)二级、一级在三级基础上,应建立播出信号监测系统,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进行监测,并具备信号异态时自动报警功能。
第十三条 设备运行监控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级应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并能够对运行异态进行实时报警,对系统关键设备进行遥控操作;
(二)一级应建立设备运行监控管理平台,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系统关键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集中监测,对运行异态实时报警,实现对设备的遥控和自动控制,建立数据库,对记录数据进行管理,并具备网络化传输监控数据的能力。
第十四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中的有关规定;
(二)三级应对配电设备的电压、电流等相关参数进行监测,对机房的温度、湿度等相关参数进行监测;
(三)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对供配电设备的工作状态及主要参数进行集中监测;
(四)一级应建立供配电及环境的监测管理平台。实现对供配电系统工作状态、关键参数,机房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数据的实时、集中监测并定时记录;对异态实时报警;建立数据库,对记录数据进行管理;具备网络化传输监测数据的能力。
第五节 台站环境
第十五条 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外部环境等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电视和调频广播
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的有关规定,满足设备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六条 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 586),并对机房、天线区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设置24小时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第十七条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防护围墙、防雷接地系统、通风采暖或空调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台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台防护围墙、通风采暖或空调系统、防雷接地系统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通讯设施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
(二)二级以上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
第六节 维护器材
第二十条 应备齐关键设备的备份单元,备足设备维修所需的常用元器件。
第二十一条 应配置常用维护工具、检修专用工具、安全保护工具、现
场应急抢修工具和相关材料;应配置信号发生器、解调器、示波器、功率计、频率计、场强仪等必要的仪器仪表。
第七节 灾备与应急播出
第二十二条 无线发射台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宜建立应急、灾备播出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应能够应急播出重要节目。
第八节 无人值守站
第二十三条 应采用封闭式空间设计,满足无人值守条件下良好的防火、防盗、防尘、防漏、防虫、保温等防护条件。
应配置具有自动控制和远程遥控功能的通风、空调等设备,并配置可远端管理的防雷保护系统、消防自动控制系统及安防监控系统。
第二十四条 应建立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实现对站内信号源系统、发射系统、供配电系统等的远程监控和管理。远程监控系统应具备系统运行工作状态远程实时监测、主要参数实时记录、运行异态实时报警、远程控制以及数据管理等功能。
第三章 运维与技术管理
第一节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应遵循《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 179以下简称《运维规程》)等相关规程的规定,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频率(频道)、功率及其它技术参数满时间、满功率、满调制地发射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六条 无线发射台安全播出的年度运行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停播率≤18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5%;
(二)二级,停播率≤6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83%; (三)一级,停播率≤3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2%。 第二十七条 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波、短波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中、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5)的要求;
(二)电视发射系统指标应符合《电视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77)的要求;
(三)调频发射系统指标应符合《米波调频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69)的要求;
(四)移动多媒体广播发射系统指标应符合《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D/J 020)的要求;
(五)数字电视地面广播发射系统指标应参照《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D/J 020)的要求;
(六)中、短波发射天馈线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中、短波天馈线运行维护规程》(GY/T 178)的相关要求;
(七)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天馈线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天线馈线系统技术指标》(GY/T 5051)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一)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等; (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包括含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求、监听监看要求等;
(三)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 (四)用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用配电规范、安全规范、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巡查规定等;
(五)播出变更管理制度应包括播出变更的启动条件、播出变更前的各
项准备措施、播出变更的检查确认规定等;
(六)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事故原因、影响范围、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
(七)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责任分工、重要数据的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围、存档要求、分类明细、出入库管理、销存时限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 应根据播出系统和播出任务制定和完善各项运行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一)运行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交接班流程、巡机流程、节目调度流程、播出事故处理及报告流程等;
(二)设备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信号切换操作流程、发射机开(关)机流程、发射机倒换流程、供配电设备操作流程等;
(三)各项操作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操作规范,业务调度应按调度单的要求执行;运行工作和设备操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跨单位、跨部门的业务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相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和文档记录。
第二节 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应遵循《运维规程》的规定,建立 “计划科学、分界明确、操作规范、管理严格”的维护机制,做好各技术系统日常维护以及大修、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应参照《运维规程》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系统和设备分类制定周检、月检、季检和年检等周期性的维护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维护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二条 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自身承担的维护任务、各类设备设施的特点,制定供配电系统、信号源系统、发射系统、自
台监测系统等的维护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维护分工、分界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将台内技术系统各环节的维护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个人,做到界面清晰、责任明确、不漏检、不重叠;
(二)应与上、下游相关播出单位划清维护分界,并签订维护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维护分界图、各方保障责任、故障处理协调机制、联络电话等。
第三十四条 应按照《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对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妥善放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加电检测和维护。
第三十五条 代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委托其他单位承担运行维护任务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安全保障能力的代维单位并签订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指定专人对代维单位的运行维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代维单位进行维护操作时,应安排内部人员监护;
(二)设备所在地的单位应承担设备运行监测、故障应急处置等代维任务,并与委托方签署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严格履行协议范围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节 技术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新建发射系统需要申请试播期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请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中,由中央投资建设的应逐级报请广电总局批准。
试播期审批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批准试播的,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
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针对技术系统的特点和自台实际情况,制订突发故障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供配电故障应急预案、播出重要环节故障应急预案以及非法干扰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其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报上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相关部门和岗位根据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置流程;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
第三十八条 重要保障期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应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预案应包含重要播出前的准备、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和突发故障、事件的应急处理等内容;
(二)应做好技术系统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应对备品备件、应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补充;
(三)应提前协调电力供应、线路传输、通信联络、设备生产商、系统集成商等相关单位、部门为播出提供保障支持。
第三十九条 临时停机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各短波发射台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涉及广电总局直属单位的,以及节目影响范围涉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上报至广电总局批准;
(二)各发射台(除短波发射台外)发射功率在100瓦以上转播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三天以上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上报至广电总局批准;
(三)各发射台(除短波发射台外)发射功率在100瓦以上转播中央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三天以内的,应提前3个以上工作日逐级上报至广电总局备案;
(四)各发射台转播地方广播电视节目的发射机临时停机的,申请程序、管理要求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五)临时停机申报材料应说明临时停机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涉及的节目及频率、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等内容;
(六)临时停机批准或备案后,申请单位应在操作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相关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通知监测、指挥调度机构。
第四十条 运行变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台站地址、天线有效高度、发射功率、频率等运行参数需要变更的,应逐级上报至广电总局审批;批准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监测、指挥调度部门;
(二)运行变更后应进行测试,测试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行;应及时修改播出系统图等技术资料,妥善保存变更前后相关档案。
(三)运行变更应及时通知相关播出单位。 第四十一条 施工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安排应以减少对播出影响为原则,尽量安排在例行检修时间进行,需要临时停机的,应做好临时停机申请(或备案)和操作通知等工作;
(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明确:施工的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施工内容和施工区域、详细操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各项安全措施、相关责任人和需要协调配合的部门、对安全播出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急操作处理流程等内容;
(三)施工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并做到:严格划分出施工区域,放置警示牌;安排熟悉安全播出的人员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发现威胁安全播出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在播出机房内施工,应与播出运行设施分离,并加强对播出设备的巡视;施工用电应与播出用电隔离。
第四十二条 事故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安全播出事故的界定、分类、分级、统计和上报应按广播影视行
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二)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播出要求,制定本单位的事故管理制度;
(三)对于重大事故应成立分析检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过程进行调查,对处置方式、方法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四)应根据事故的分析调查,编写事故案例,并及时组织召开案例分析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处理,对排查发现的播出事故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十三条 报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汇总分析技术指标、播出运行、事件/事故等情况和数据,按时填报相应报表;
(二)上报数据应准确真实,并由专人进行审核; (三)应根据报表类型分类整理报表档案。 第四十四条 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
(二)应建立技术资料库,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化技术资料库。资料库应包括:建站档案、技术审批文件、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设备档案、运维档案、应急预案、事故档案、系统图纸、系统方案、系统重大技改资料、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播出文件、报表等;应由专人负责对技术资料及时更新整理。
第四十五条 技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技术安全的规定,遵循《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 63)、《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天线工作安全规程》(GY 62)、《广播电视高塔供电、防雷、给排水、通风和消防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208)、《中、短波天
馈线运行维护规程》(GY/T 178)等行业标准中的有关技术安全要求;
(二)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和细化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强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发生技术安全事故;
(三)高压供电系统操作人员应熟悉电气规程,熟练掌握电气设备性能、接线方式、运行方式等。天线和高塔的维护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证,熟练掌握设备的电气基本知识和高空作业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应建立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对各播出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系统配置:检查技术系统分级保障的配置及验收情况,评估技术系统的可靠程度;
(二)系统指标:检查技术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评估技术指标达标等级;
(三)规章制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评估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情况;
(四)预案流程:检查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和演练情况,考核值班人员的掌握程度,评估各播出系统应急预案和关键操作流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五)文件资料:检查值班日志、运行记录、播出运行文件、维护计划、维护记录、安全播出报表、安全播出事故处理和分析报告、设备器材档案等资料,评估技术资料的管理水平。
第四十七条 应对技术系统和播出管理进行安全播出风险评估,对评估出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应及时整改。
第四十八条 人员要求及培训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出值班岗位和维护岗位人员应通过政治审查,具有相关的专业
学历,满足岗位要求,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应定期进行安全播出教育,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及与播出有关的人员进行培训、演练、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应予以转岗;
(三)应对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和新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 (四)与播出相关的供配电等保障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统一纳入安全播出管理。
第四节 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针对本单位设备运行监控系统、电力和环境监测系统等与播出相关信息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网络信息安全制度,明确日常操作、运行维护中的信息安全要求;
(二)播出相关信息系统应与其他网络物理隔离,封闭主机不必要的外部数据接入端口,采取病毒防护、授权认证、数据备份等安全措施,并定期对病毒库及操作系统等进行更新和升级。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停播率指发射台所有播出节目累计停播时长与播出总时长的比值,单位为:秒/百小时。公式:
停播率?事故次数?各套节目累计停播时长(秒)各套节目播出总时长(百小时)
其中,统计节目累计停播时长时,节目上游单位造成的停播不计,本单位各环节事故(含外电中断、外部干扰等外部原因引发的事故)造成的停播均纳入统计。
(二)可用度指发射台所有播出节目正常播出节目时长占播出总时长的百分比,单位为:%。公式:
可用度?(1?事故次数各套节目播出总时长(小时)?各套节目累计停播时长(小时))?100%
(三)技术系统指发射台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信号源系统、发射系统,以及相关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包括机房及机房空调、防雷接地、天线防护和应急照明等);
(四)本细则中“应”表示必须达到相应要求;“宜”表示建议达到相应要求;
(五)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以下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最新版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 586)
《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 《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 179);
《中、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5) 《电视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77) 《米波调频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69)
《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D/J 020) 《中、短波天馈线运行维护规程》(GY/T 178)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天线馈线系统技术指标》(GY/T 5051) 《广播电视高塔供电、防雷、给排水、通风和消防系统运行维护归程》(GY/T 208)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 63) 《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天线工作安全规程》(GY 62)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