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西周法律制度中内部控制思想
内容摘要: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是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巩固政权、建设国家强有力的工具。从法律的定义中不难看出其所包含的内部控制思想。本文通过西周法律制度探讨中国古代早期的内部控制思想。 关键词:西周 法律制度 内部控制
在人类所创造的各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最能集中、突出的反应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点,体现当时历史条件下人们对自然、社会及人生的系统看法。在中国古代,夏商奴隶制国家开创了中国法制度的先河,西周时期法制度达到了中国奴隶制法制的鼎盛状态,无论是立法思想、刑法原则,或是具体的法律制度,都对后世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一、 立法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在西周政权存续的五个多世纪里,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治国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时发端。从法律上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在权利的制约方面,西周时期形成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王敬作所不可不敬德”。(《尚书·召诰》)“无念尔祖,聿修厥德,永言配命,自求多福”。(《诗经·大雅·文王》)这种有德者受命,无德者坠命,要想保住天命,就必须敬德,即所谓“以德配天”说。因此,“德”也成为“王”权利的制衡。 “明德慎罚”,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从“德”的方面讲,就是以教为先。“邦君、御事、小子尚克用文王教,不腆于酒”;“庶士、有正、越伯、君子,其尔典听朕教”。(《尚书·酒诰》)“古之人犹胥训诰,胥保惠,胥教诲,民无或胥诪张为幻”。(《尚书·无逸》)“文王教”、“朕教”,即统治者按他们的意志施行的教,目的在于防止人民反抗。“训诰”即用教育的方法治理人民,人民就不会弄虚作假,进行欺骗了。从刑的角度讲,周统治者为实现“慎罚”而制定了一系列指导司法活动的刑法原则和狱政措施。如刑罚原则中的“人有小罪,非青,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 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尚书·康诰》)即定罪量刑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贯与偶犯。狱政管理上,对于司法官,《尚书·吕刑》规定:“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要求不让那些佞臣污吏去审理案件,并严格规定法官的责任制,指出法官审理案件的五种弊病,即“五过之疪”。当法官犯这五种弊病时,他的罪就和罪犯等同。同时提出“狱货非宝”的告诫,指出对狱中的财物,不能作为私家财宝。从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中我们看到“德”与“罚”成为了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制约。这反映了内部控制中的制约思想。
二、 立法活动“礼制”
礼是氏族社会的产物,起源于氏族的祭祀活动,其内容十分复杂,调整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准则,约束氏族的风俗习惯等都可以称“礼”。在中国,由于奴
隶社会的早熟,血缘关系在阶级社会的大量存留,礼经过更新之后被保留下来,成为约束人们的规范,并发展成礼制。礼萌发于原始社会,经夏、商二代的发展,至周公制礼后成为维护分封、宗法、继承制度,调整政治权利、经济利益、婚姻家庭等各种规范的准则。周礼的内容十分广泛、庞杂,大至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制度,小到个人言行视听,以及社会风俗习惯、礼节仪式,无不包括其内。周礼的主要职能体现在:第一,维护宗法等级制,调整奴隶主阶级的内部关系。“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左传·隐公十一年》)“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记·曲礼》)“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荀子·王制》)可见,礼是统治阶级者用来区分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别的一种统治工具。第二,以根本法的形式,调节上层建筑各个领域的正常运转。“揖让而治天下者,礼乐之谓也”。(《礼记·乐记》)“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礼记·曲礼》)可见,礼是西周一切政治生活规范的根本,是政治、军事、经济、司法、教育、道德等上层建筑领域的行动准则。第三,预防犯罪。“礼之教化也征,其止邪也于未形,使人日徙善远恶而不自知”。(《礼记·经解》)礼可以教化人心,使其避恶而归善,消除犯罪于未然。第四,遏制人民的反抗活动。“礼者,因人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礼记·坊记》)“以五教防万民之伪,而教之中”。(《周礼·大司徒》)以礼节制人们的行动,使其履行正常的规范而不起来造反。由上可见,当时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受到礼的制约。故,从周礼中也可以看出其内部控制中的制约思想。
自周平王东迁洛阳,王室日渐衰微,在政治上已徒有天下共主的虚名。各诸侯国渐次做大,以强凌弱,彼此吞并,宗族血缘关系被政治利害关系所淹没,此外经过的华夷之争、礼下庶人及社会风俗的巨变使得礼制完全崩溃。旧有以礼、刑结合的法,礼既是刑罚维护的对象,又是刑罚实施的准则,因礼的崩溃,刑也失去了使用的准则,所以在“礼崩乐坏”的情况下,法制的变革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德”“礼”“权”“刑”等各个方面的制衡、激励作用,当失衡时,会导致整个社会体系的崩溃。同样,如果内部控制不能做到很好的制约各方力量,不能很好的激励员工,对企业经营也会产生巨大的负面作用。
三、 西周行政管理体制
西周行政机构的特点是行政组织与宗法组织相结合。因而,周王既是国家政治权利的最高统治者,中央政府的首脑,也是四方诸侯的共主和全国最大的族长。各级政权机构的首领基本上由国王的家族成员或姻亲担任。周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绝对权威,但为了保护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和周王权利的充分发挥,周王之下,建立了一个中央行政管理机构。这一机构以周王为中心,下辖卿事寮和太史寮两大部门。卿事寮是中央政务机关,太史寮则行政与事务兼理。两大部门之间和两大部门各自的组织系统,基本上职责分明,隶属关系明确,初步建立了纵向、横向权利既有分工又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
卿事寮,主管军政司法,以卿事为首脑。卿事由“三公”担任,即太师、太保、太傅。三公是辅佐周王处理重大军事、政治事务的最高官吏,位居百官首。卿事之下,设司徒、司马、司空、司寇、司士等官职。司徒,掌管藉田、仓廪、山林川泽及赋役征发,并参与处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发生的财产争讼案。司马,总
领军政、军赋,也参与处理民事案件。司空,掌管工程营建。与卿事寮平列的行政机构是太史寮。太史的职责主要是掌管册命、天时、历法、祭祀、占卜、文化、教育、图籍、记录史书、保管文书档案等。下设作册、内史、御史、丧史、大祝、大卜等。作册,掌管册命,制作命书。内史,出纳王命,册封大臣,宣读命书,是周王的近臣。御史,负责赞书的起草和文书档案的保管。丧史,掌管诸侯、卿大夫等贵族的丧葬礼仪。大祝,掌管祭祀祝寿诸事。大卜,掌管占卜吉凶。
西周行政管理体制,从机构的设置、权利的划分到上级与下级、同级与同级之间的相互隶属与制约,均具有自身的特色。
第一,行政事务与神职事务相分离。西周行政事务从神职中分离出来,在中央形成卿事寮、太史寮两大部门。卿事寮总揽政务,太史寮兼理神事。行政部门不受神职人员的控制,有利于行政组织机构的健全和行政权力的正常发展。
第二,官司之间,职责相对分明而要彼此制约。例如在纵向权力关系上,地方诸侯从宗法的角度要受制于王,而在行政关系上,却受周王和卿事寮的双重领导。周王允许各级官吏有参与政务、管理国家的权力的。“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示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蒙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国语·周语上》至于卿士一级的高级官吏,对周王更有约束力。在横向权力关系上,卿事寮掌握行政权,而太史寮掌握卿士在内的官吏任命、奖惩的命书和诏令的起草权、宣读权和保管权,这对卿事寮也起着一定的制约作用。在卿事寮内部,“三司”是权利相等的平行权力机构,而在职权行使过程中也存在权利的彼此依附。以军赋征收为例,军赋的征收由司马总负其责,然而军赋的来源取决于田赋。因而主管田赋的司徒和司马之间有着无法分离的关系。
第三,带有鲜明的宗法色彩。族权与政权的统一是西周行政管理最突出的特点。这一特点表现在官吏的任命上,就是实行世卿世禄,官爵官袭,父死子继制度。周公旦死后,长子伯禽就封于鲁,次子留相王室为卿士,继承了周公旦的官职,这是职官世袭。宣王时的召公是召公 的后代,也是士官卿士。
第四,军事与行政记在职官设置和权力行使上存在着严重的界限不清现象。在西周的历史上不少太师、太保,既是中央行政机关的首脑,又掌军政,并能以最高统帅身份带兵出征。成王时的周公和召公,一个为太师,一个为太保,他们曾领兵东伐过准夷,见于“残奄,迁其君薄姑”。《史记·周本纪》司马的职责是负责军赋的征收,而军赋的顺利征收又离不开负责公田、赋役的司徒。司徒能够兼任军官,随军出征,反而有利于对军事将领和军事首领的制约。
总之,西周行政管理,无论纵向的领属关系,或横向的分工负责,均达到基本协调,这对稳定君臣关系,统一各级贵族的行为,强化周王权力,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都起到重要作用。可见古代内部控制思想中的相互牵制、制约、激励作用思想在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以及社会风俗习惯等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蒲坚·《中国法制通史》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
[2]胡留元 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出版社,2006 [3]王菲·《中国法制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4]百度文库
中 国 古 代 内 部 控 制 思 想
专业:会计学 姓名:骆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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