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影响及依据 下载本文

XX市监察局开除处分执行告知

处分执行:①监察机关应将处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人员。委托有关单位送达的,有关单位应将《送达回证》反馈监察机关。②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规定的范围宣布执行,并停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之前被司法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或行政刑事处罚的,依据人社部发〔2010〕104号、人社部发[201269]号等文件执行),将执行情况通报监察机关。③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应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分决定存入被处分人档案,并停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将《执行情况报告表》反馈监察机关。④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⑤终身不得录用为公务员。⑥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处分影响:①未退休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②已退休人员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最低职务层次或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办事员(最低职务层次或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6、37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4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47、53条;④《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⑤《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第1条第5项、第2条第4项;⑥《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第1条第4项、第2条第3项;⑦《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