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作用》的发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连接政府与农民的桥梁、连接市场与基地的纽带、农业产业化的基础平台,其作用在发展现代农业中日益凸显,已成为当前振兴农村经济、带动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
一、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情况
1、发展速度越来越快。2003年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70家,成员2万多户,占农户总数的3.5%;至2010年三季度止,农民专业合作社586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合作社402家,成员17万多户,占农户总数的28%。
2、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服务领域除传统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农村流通外,逐步幅射拓宽到农业服务业、农家休闲服务业、农机服务、植保服务等领域,经营规模不断扩大。2009年底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分别达10.6亿元、10.9亿元和1.5亿元,分别比2007年增长37%、79%和17%。
3、促进增收作用明显。2003年,合作社全年销售农产品3.31亿元;2009年销售农产品10.95亿元。2008年8月成立的湘潭聚宝金昊现代农业种植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流转入股土地5190亩地,入社社员1485个, 2009年平均为每个社员增收188.81元。湘乡市山枣江花养鱼专业合作社科技繁殖养殖良种鱼苗,年助农增收1.8亿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规模偏小。合作组织总数虽不少,但真正组织健全、运行规范、覆盖面广、带动力强的合作组织比例偏低;大部分合作社缺乏实体支撑。二是内部运作管理还不够规范。部分合作社管理机构不健全,有的甚至社员代表大会也很少召开,特别是成员内部缺乏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和双向约束机制,不能很好地维护成员利益。三是合作的层次不够高,组织化程度处于低层次。有不少合作社尚处于合作的初级阶段,实行订单式购销服务、深层次加工开发、走出去联合发展等方面还很少涉足,缺乏更为广泛、更为深入的多形式、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四是经营管理人才短缺。目前无论是在农村还是乡镇政府机关,合作社管理人才的知识结构和能力,都与发展需要不相适应。五是贷款难。农民专业合作社从金融部门获得的贷款数额少、门槛高、手续繁杂。
三、几点建议
1、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新发展。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规范和完善运作,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优势,围绕粮食、生猪、湘莲、农村流通等领域,采取领办、参办、合办等多种方式,同广大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成利益共同体。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组织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交易市场,实现农副产品与消费市场的有效对接。引导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专业合作社依法进行登记,引
导和扶持农村专业大户和经营能人牵头创办专业专业合作社;通过吸收会员入股、完善合作机制等,将一批合作程度较低的专业协会转型改造成专业合作社;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特别是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实现合作社的盈余返还,把合作社真正办成独立的市场主体。
2、树立典型,抓好一批示范社的建设。市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搭建信息平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点项目纳入全市农业农村“十二五”发展规划,选择一批在产业发展和产品创新上有优势、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强的示范性专业合作社进行重点支持,力争新发展一批,改造转型一批,完善提升一批,培育一批发展典型,带动全市农业产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3、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一是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要象扶持龙头企业一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质量标准认定、产品认证、市场营销、成员培训等工作,扶持其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各级财政在进一步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扶持的同时,积极探索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农村能人大户投资或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增强发展活力。二是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要认真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有关规定,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税务部门要抓紧明确操作办法,尽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切实落实工商注册有关政策。要尽快贯彻落实《湖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商注册登记的有关细则和优惠条件,从宽掌握农民身份界定和农业经营范围,进一步简化登记手续,为合作社申报注册商标品牌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对农民初级加工产品的销售视同农民自产自销;对农民从事手工编织、农家乐、乡村民俗游、土地股份合作社、资金互助社、联合社等经营项目应给予经营许可。四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要引导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银监委、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信贷支持。通过合作社内部担保来构建金融部门与合作社合作机制,运用商业性的担保中心,政府对合作社贷款进行贴息支持和担保费支持,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将单纯的直接补贴转变为建立融资支持机制;在合作社内部进行资金的有效整合,实行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模式。由农业部门与金融部门共同研究合作社信用贷款评估机制,解决目前合作社、农民贷款缺乏抵押担保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