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监理单位对于工程质量缺陷的监督管理的配合工作,必要时通知设计单位,提出修补加固方案;修补加固方案应不降低质量标准,并在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如果质量缺陷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必须进行彻底返工,并按质量事故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按公司《管理手册—技术质量管理》的程序及时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未经监理工程师现场察看或验证,不得擅自掩盖处理,更不允许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提供假材料。在查清质量事故原因并确定责任单位后,按照公司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一般质量事故,由监理单位认定后,在规定时间内通知项目经理部、业主人员到场,研究处理。
第五十二条 实行质量事故快报制度,快报内容: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伤亡情况、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必须在2小时内报宁绍管理处,并且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五十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项目经理部归口监督管理本项目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项目归口管理本单位范围内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肃认真处理,严格遵守“四不放过”原则。
第五十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事故相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一经调查核实,将由项目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在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部应及时编制处理细则,防止因工程质量事故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第七章 工程质量管理检查
第五十八条 项目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每月对各作业项目进行一次现场质量综合大检查,并实施奖罚。
第五十九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规范运作; 2、质量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置是否合理,责任是否落实到人; 3、施工方案中是否明确质量保证措施和工艺标准;
4、现场工程试验室是否纳入质量保证体系,试验工作实效如何; 5、各类工程内业资料是否齐全、真实、规范;
6、质量验收标准是否在作业层达到应知应会,执行状况如何; 7、工程实体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规范要求,并做到内实外美; 8、现场原材料是否分类堆放,是否有标识牌。 9、半成品及成品构件的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10、现场是否按照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施工,有无质量隐患。 11、施工安全、环保、水保是否达标; 12、现场文明施工环境评价。
第六十条 质量检查考评的程序与时间安排:
1、现场质量综合大检查定于每月20号~25号,检查前不准提前通知现场; 2、检查过程由质检部记录检查情况,检查后及时张贴通报。并根据本办法第八章相关内容给予奖罚。
第八章 工程质量奖罚
第六十一条 奖励款项发现金;罚款款项,对于劳务分包队伍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对于项目部员工直接从奖金中扣除。
第六十二条 各劳务分包队伍对工程质量负责,根据作业项目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的责任,按有关的处罚规定额度,实施经济罚款。
1、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除返工或加固处理外,给予50-100万元或造成损失的两倍罚款;
2、发生工程质量大事故,除返工或加固处理外,给予20-50万元/次罚款; 3、发生一般质量事故,除返工或加固处理外,给予5-20万元/次罚款;
4、对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或设计要求,虽构不成事故,但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将根据工程规模和情节,除返工或加固处理外,给予0.5-2万元/次罚款;
5、项目或业主组织检查发现的问题,包括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工程外观质量差、内业资料失真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上述条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执行上述罚款时,以罚款通知单的方式通知,说明存在的问题,罚款从该单位验工计价款中扣除。
第六十四条 项目领导及各职能部门检查现场时,发现严重违规行为,该行为危及工程质量或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隐患者,除立即予以制止纠正外,可根据实际情况现场给予一次性处罚0.5~5万元,并在相关的季度和年度质量考评中体现。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体系措施未尽事宜,按国家主管部门、公司和本项目的有关质量管
理规定办法要求办理。
第六十六条
本体系措施自通过审批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