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塘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方案) 下载本文

第三十四条 现场工程开工前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工程开工前做好充分准备,完善以下内容及要求: 1、施工合同已签订,开工报告已办理。 2、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能满足开工需要。 3、施工调查及复测工作已完成,并有记录。

4、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按规定进行,并有记录。 5、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审批。

6、采用“四新技术”之前,已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7、新上岗、转岗人员(含劳务工)已进行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已按国家规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8、工地试验室满足工程需要,符合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其相关行业的要求,并取得相应资质等级。

9、复工工程亦应按照上述各项要求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现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加强施工过程控制,严格遵守以下内容及要求:

1、施工测量放线正确,精度符合要求,并有复测记录。

2、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现行施工规范要求组织施工,操作方法正确,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合同及验标要求。

3、变更设计已履行审批程序。

4、工程日志等原始质量文件记录填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清楚,签认齐全、符合要求,并妥善保管。

5、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已制定和落实。

6、施工中的质量通病及特殊工序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7、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按规定检验,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齐全,并经相关人员签认。

8、严格执行班组“三检制(自检、互检、交接检)”和成品保护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相关记录齐全。

9、混凝土、砂浆试件(试块)、填筑土方密实度等按规定要求进行试验和检测,其强度和密实度符合要求,资料齐全。

第三十六条 与建设、监理、设计单位配合制度

加强与建设、监理、设计单位的密切配合,服从质量监督检查,对提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做到“四有”,即有措施、有整改、有记录、有验证,保证提出的每个问题均得到彻底的整改消项。

第三十七条 质检的见证、旁站制度

各作业项目质检人员要按规定确定见证、旁站的具体项目内容,确保工程质量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质量得到有效控制,确立并完善施工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按程序及时到现场履行检查验证手续。

第三十八条 首件工程认可制度

首件工程认可制就是要求在每单项工程大面积开工前选择先行开工的第一个施工项目作为首件工程,集中项目经理部的技术、管理优势,重点进行指导、帮助、分析、总结、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施工方案和工艺要求, 使其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均达到标准要求,然后在全线大面积推广。这样可使所有主体工程均一次成优,且质量优良。首件工程认可制的执行,不仅可以加快施工进度,还节约了返工、返修的费用,达到以试点引导、样板示范,规范项目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公司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品牌效应。

第三十九条 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

1、工程在隐蔽之前,经技术负责人自检合格后,质检工程师预检,并按规定时间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不得隐蔽施工。

2、如遇地质与设计不符,应及时向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主管上级报告,在各方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继续施工,并保存其记录。

3、隐蔽工程检查证应按相关规定或业主要求由技术负责人填写,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

4、隐蔽工程检查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

5、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如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 第四十条 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工以后,由经理部质量管理部门会同监理工程师共同组织验收,各工序施工必须符合标准后方准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一条 文件资料记录制度

文件资料记录,是竣工交验的重要依据,也是质量追溯的依据。因此,图纸审核记录、技术交底记录、测量及复核记录、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钻孔桩记录、水下砼灌注记录、

试验报告单、路基压实和材质检测记录、变更设计记录、质量验收记录、工程日志簿等都应通过工程部和试验室将记录真实、详尽、规范、完整、签字齐全的资料移交工程部内业管理人员,为工程留下完整的技术档案。

第四十二条 验收合格产品保护制度

由项目经理牵头,建立“成品保护小组”(见附件 3),负责项目的成品保护。在进行技术交底时,针对工程特点提出相应的成品保护措施和要求,由“成品保护小组”实行和落实。

质检员在每道工序的开始和完工时对已验收完成的成品进行记录,对违反制度造成成品损坏的事故进行备案,确定 “谁施工谁负责”原则,落实到人头,与经济收入直接挂钩,对破坏成品的人员进行经济处罚。而一旦发现成品破坏又未有记录在案者,则由质检员负责接受处罚。

第四十三条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为了防止工程施工中发生不合格工序以及质量控制过程中不合格项重复发生,项目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并针对常见的质量问题制定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以及处罚办法,在技术交底时给予说明。项目部成立“不合格品处理小组”(见附件 3)

当施工过程中出现一般不合格时,属于一般工艺工序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可及时采取返工时,项目总工程师应组织工程部门调查分析原因,通知工区限期整改,同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避免再次出现同类情况。

当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不合格品,即属于影响结构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事故时,项目部总工程师应首先写出事故报告,组织项目有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订处置方案,必要时通报监理和业主,取得其认可并做好记录。项目部组织实施并向公司上报返工损失台帐。

第四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查评比制度

1、项目经理部质量领导小组每月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查,质检员、质量巡查员随时按照分项工程实施检查。把检查的结果真实的向公司报告,对检查的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加以纠正。

2、推行全优工程考核评选办法,其标准如下:

⑴计量、结算、施工技术资料齐全,填写认真,数量准确; ⑵坚持文明施工,环保措施符合要求,施工管理井然有序;

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法规,无重大人身伤亡及机电设备事故;

⑷工程交工一次验收合格,并获得业主好评; ⑸按合同工期要求,提前或按期竣工; ⑹实现利润目标,未出现亏损。 ⑺及时按要求上报各种质量信息。

第四十五条 规范计量计价制度。对工程质量检查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计价

第六章 工程质量缺陷及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对工程质量事故以预防为主,实行工程质量缺陷、事故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损坏、工程永久性缺陷、使用标准降低、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工程需要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等的事故。

第四十八条 在施工进程中或完工后,质量监察/检查人员如发现工程存在着技术规范不允许的质量缺陷,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以下方式处理:

1、当施工中发现可能引起质量缺陷时,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查出不合格因素,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有关作业项目发出暂停施工的书面指令,待该项目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同时得到了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不良影响时,应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判定,并确定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4、工程完工后,发现工程质量缺陷时,应及时指令有关作业项目按规定要求加固或返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根据作业项目发生的质量缺陷,在进行判定、找准原因和分清责任的同时,确定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作为质量考评的依据,如果类似质量缺陷发生两次以上,将作为质量事故论处。

第五十条 重视质量缺陷的修补及加固。现场质量工程师要跟踪质量缺陷的处理,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