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安全卫生环保承诺书 下载本文

器显示(远程显示)的汽泡水位应真实清晰可靠。

9、锅炉排污阀应装于联箱最低处,排污管弯头尽量要少。排污时排污阀开启要缓慢,以预防管道由冷态到热态受冲击振动引起的排污管、排污阀突然崩裂,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事故。

10、锅炉必须降低负荷进行排污,所有排污阀、排污管不得采用螺纹连接改造;

11、锅炉运行期间必须密切监视水位,按规程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因严重缺水造成的爆管事故或因缺水事故出现后处理不当造成的爆炸事故;防范满水或过水事故造成蒸汽管道水冲击、汽轮机振动或汽轮机叶片被打坏等严重事故;

12、锅炉炉水、给水、麦芽回收水、汽轮机回收水应严格按照GB12145(《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规定的水质项目、合格标准、取样周期进行监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排污并应查清来源,杜绝后患,防范因结垢、汽水共腾造成炉管、过热器管爆破、蒸汽管道水冲击等严重的设备事故; 13、锅炉岗位应根据煤质合理进行配风,控制好燃烧中心,延长停炉周期。防止因配风偏心引起结焦,产生管子局部过热的爆管事故。 14、锅炉岗位应勤于检查制粉系统锁气器,合理调节三次风量,防止煤粉通过三次风入炉过多,造成的结焦事故;

15、锅炉每次检修后升火前,必须进行系统电气联锁试验,试验合格的方准点火;

16、燃煤应控制灰熔点、灰份,减缓结焦进程和减少对受热面的冲擦;控制含硫,减轻对低温段设备的腐蚀,延长维修周周期。

17、应想办法建立应对外电甩网跳闸后,防锅炉缺水的保护措施。 18、减少紧急停炉次数,执行大中修后升火操作票制度,防止热应力伸缩波动或积聚引发金属疲劳而造成的各种安全事故;

19、锅筒、联箱、蒸汽压力管道、给水管道在运行期间严禁敲击,防范“一拍两散”(人身设备俱毁)的严重事故。

第三十九条、汽轮机岗位操作应严格执行《C6—35/5型6000KW汽轮机安装使用说明书》及部门制定的岗位作业指导书,做好转速、振动、油压、轴向位移、轴承温度、机组噪声等运行参数的监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汽轮机及连接汽轮机的全部压力管道,运行其间除当值员工(含巡检机电工)、现场管理人员、部门门领导外,无特殊情况严禁无关人员接近;

2、部门应控制好蒸汽参数,建立防范蒸汽管道、管道补偿器破裂、管接头漏汽的安全措施。对抽汽器、信号管等排放的蒸汽应及时排出室外,防止水蒸汽沉降对发电机转子、出线小室等高压电设施造成的冲击;

(七)高低压发输配电系统安全措施

第四十条、发电机、发电机出线小室、PT和灭磁开关室、高压室、四个变压器室均为高压电危险区,室门必须上锁,禁止无关人员(含一般电工)入内,电工入室巡查必须与高压母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高压开关柜的倒闸操作必须穿着绝缘靴和戴绝缘手套,且有一人负责监护,离开上述设备场所必须顺手关门上锁。门外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

示牌。

第四十一条、主控楼控制室禁止无关人员入内,非电仪管理人员、高压室电工,禁止靠近继保装置或串到控制屏背后。

第四十二条、发电机出线小室、PT和灭磁开关室、高压室、变压器室、低压配电室(所)的所有室门和窗、室间的高压母排桥架等必须装有封闭且老鼠和四脚蛇钻不进的格网,防范老鼠四脚蛇等有害物种进入抢弧引起的电气爆炸或电气火灾事故。

第四十三条、发电系统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值班电工应当熟悉电气设备,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全部内容。在设备上工作必须严格落实“三票两措施”制度(第一种工作票、第二种工作票、操作票;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发电运行作业应当执行《主控室作业指导书》的规定,所有进网作业必须遵守《珠海电网调度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设备的检修作业按照《检修作业中危险点及预控措施》(参照照制麦部的设备巡回检查记录)执行。

(八)乙炔的使用、运输、贮存

第四十五条、使用、运输和贮存乙炔瓶的岗位,应遵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其作业人员和直接管理人员应接受过专业安全技术教育。

(1)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和贮存时,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0C;超过时,应采用有效的降温措施。

(2)乙炔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瓶身在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4)禁止烟火,使用或仓储应备有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7)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其他易燃品同车运输。

(8)严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门颁布的危险品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贮存气瓶的规定:

1、应置于专用仓库,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 2、气瓶仓库不得有地沟、暗沟,气瓶仓库严禁生火、严禁有其他

火源(热源)的存在;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氧气瓶与乙炔瓶不能同放一仓。

4、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并有应明显标志。

(九)、电焊、气焊(割)的安全规定

第四十七条、电焊和气焊的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1、未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不准进行焊接工作。焊接锅炉等承压部件、管道及容器的焊工,必须按照锅炉监察规程(焊工考试部分)的要求,经过基本考试和补充考试合格,持有压力容器焊接操作证,方可允许作业。

2、焊工应穿帆布工作服,戴工作帽,上衣不准扎在裤子里。口袋须有遮盖,脚面应有鞋罩,以免焊接时被烧伤。 3、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进行作业。

4、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在特殊情况下需在带压和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