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业务指南外汇管理相关问题解答(doc) - 图文 下载本文

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6、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和境外机构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7、发生“中方实际投资到位的股权转让外方的”,出让中方应提供收取转股对价款的处置说明(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保留或收到对价款后原币挂账申请结汇);8、发生外方减资(实际)的提供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十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立 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十五、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3、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4、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等);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6、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7、银行在审核资本金结汇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合规性和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注: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无须外汇局核准。

二十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 审核材料:1、产生利润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利润产生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2、利润产生企业外汇登记IC卡;3、利润产生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外国投资者对所分得利润进行再投资(增资)的确认书;4、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5、与再投资(增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文件;6、拟再投资(增资)企业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批准证书;7、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十七、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

利润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审核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4、商务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文件;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6、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另须提交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十八、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审核材料:1、产生所得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2、原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3、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或合并、分立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财产处置分配方案或协议;4、外国投资者将所得财产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5、原企业与外国投资者所得财产有关的交易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6、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7、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8、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清算审计报告和注销税务登记证明;9、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10、涉及减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减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11、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十九、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购付汇 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和依据、实际汇出金额、完税情况等);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3、到期清算的,提供企业到期清算的证明文件;提前清算或需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应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供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5、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清算审计报告(附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6、注销税务登记证明;7、清算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8、银行出具的最近外汇账户及人民币账户余额对账单或证明;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十、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 审核材料:1、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2、被收购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3、

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4、股权转让协议;5、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被收购企业的审计报告(附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7、完税证明;8、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境内机构及个人外汇账户及人民币账户余额对账单或证明;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十一、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开立、资金入账 审核材料:开户:1、书面申请(说明开立账户的用途、拟汇入此账户的资金来源等);2、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提供其外汇登记IC卡,境内中资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境内个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资金入账:1、因境内股权(或资产)向外国投资者出让而获得的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2、对于需经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变现交易,应当提供该笔外汇收入所对应交易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3、股权(或资产)转让协议或其他有效交易凭证;4、境内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审计报告(若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或有效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有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文件);5、银行出具的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十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审核材料:1、外国投资者自行提交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委托境内法人或境内个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2、以境内合法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对价款的,提供银行出具的人民币资金划入中方账户的入账证明;以境内合法所得非货币财产支付对价款的,提供股权出让方出具的非货币财产已交付证明文件(跨境换股除外);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现汇出资验资询证 审核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3、投资资金如来源于境内银行的应提交境内原币划转核准件;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实物投资验资询证 审核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

原件);3、无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业务专用章的进口报关单;4、商检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价值鉴定书”(外商独资企业除外);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十五、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审核材料:1、联合年检报告书;2、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4、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5、企业在年检年度出资的验资报告;6、有外债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表;7、利润处置情况表;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十六、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投资企业登记信息表》;2、组织机构代码证;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4、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5、非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商务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6、援外项目不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直接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办理时另需提供:商务部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的项目应提供外经贸部授权部门的借款批复;使用援外优惠外汇贷款的项目应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定的借贷协议;涉及购汇的,提供项目的用汇清单。7、境外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董事会构成及人员名单、海外注册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账户开立情况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8、以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出资的,提供投资所用实物、无形资产等清单及价格资料。

三十七、境外投资资金购付汇核准 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包括此次汇出金额及来源、收款方开户行及账号等情况),并填写《境外投资购付汇信息表》;2、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注:境外投资购付汇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无须外汇局核准。

三十八、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资金的购汇汇出核准 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包括前期费用主要用途的说明、汇出金额及来源和汇款路径);2、保证函(保证汇出资金将用于规定的用途,如筹备工作没有成功,则将剩余资金汇回境内);3、境内投资者之前如果领取过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的提供IC卡,未领取过外汇登记IC卡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