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本合同采购货物由 负责运输。运输费用由 方承担。 第四条 货物验收
4.1 验收负责方为:由买方负责验收,具体标准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标准组织验收。
卖方应随同每批货物发送一份发货物资清单、该批次货物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第三方检测证明等必要文件。
4.2 验收方式为:(选择全部或抽样验收的方法) 。
4.3 验收时间为:(填写验收的时间,一般在接收货物当时进行验收,可以写“每批次物资收料当日进行验收”。)。
4.4货物经买方初步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该批次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最终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4.5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该批次货物应负的质量责任。
4.6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货物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4.7如果卖方在未和买方沟通的情况下提前送货到现场,买方工地无处存放该批材料,买方有权拒收,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计量、结算与付款
5.1计量方式: (注:过磅、量方或其他方式)
5.2 结算手续:卖方凭以下所列单证向买方办理当批次货物的结算手续:双方签字确认的验收单。未提供以下任何一单证,买方不予结算付款,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
(1)卖方收到买方月采购计划的确认单。 (2)双方认可的结算单据。
(3)已交货结算物资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买方使用本合同采购物资的工程项目采用简易纳税的增值税纳税方式,则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5.3 本合同为分期供货分期付款形式。买方收到本合同5.2条款要求提供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无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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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支付的依据;扣除该批物资价款 5 %的质量保证金,待本工程发包方向买方支付验工计价款到位后,在 天内分批向卖方支付该批物资的货款。 5.4 付款方式:买方的支付方式分为电汇和承兑汇票方式,买方不承担贴息费用,买方只能将货款支付到本合同约定的卖方指定银行账户,不接受卖方委托付款。
第六条 卖方保证
6.1 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交付货物。
6.2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者买方需求计划单要求的时间交付货物。 6.3 按合同约定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至交付地点。
6.4 本合同履行期间,卖方保证只能向货物实际购买使用方(即与卖方签订合同的项目部)主张权利,不得直接向买方的法人机构主张权利。
6.5安全环保:卖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自负。进出买方施工场地的车辆必须减速慢行且保持清洁卫生,必须服从买方人员的统一指挥。凡卖方疏忽大意、不听指挥而造成安全事故、污染环境事件的,均由卖方承担责任,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保障买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责任。 第七条 质量保证
7.1买方在每批次结算的货款中扣除当批次货款的 %作为质量保证金。 7.2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批货物的,买方在质量保证期(物资交货验收之日起 )满后 个月内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
8.1履约保证金为本合同中标合同价的 5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8.2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卖方收到买方中标通知书后 7 日内向买方提交。
8.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合格后 六个月。 8.4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无争议,买方在 六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卖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合同签订后,如卖方不能履行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时,买方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同时,买方有权向卖方主张给买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9.2 卖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与合同约定或买方采购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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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计划单(订单)不一致的,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本批次货款总额 15% 的违约金。
9.3 卖方逾期交付货物时,按照逾期交付货物金额的日万分之二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 30日,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条 合同变更
10.1 买方变更所需物资的品种、质量、数量、规格、运输方式、交付地点等事项时,应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10.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卖方不能满足买方需求的货物时,应提前 10 日书面通知买方。经买方同意后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一条 税 费
11.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卖方在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后 5 日内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开票之后 5日内将发票送达买方,买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若买方使用本合同采购物资的工程项目采用简易纳税的增值税纳税方式,则卖方应按照本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若卖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提供由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买方使用本合同采购物资的工程项目采用简易纳税的增值税纳税方式,则卖方应按照本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11.2 卖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买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11.3 若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1)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买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买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2)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
(3)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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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卖方除应向买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2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4)卖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卖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15 %的违约金;卖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扣除卖方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卖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买方拒绝接收;卖方无法开具发票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卖方应退还买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5)卖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买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卖方随意改变账户,买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6)因卖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买方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7)如果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卖方应无条件配合向买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8) 如果卖方开具的发票是汇总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卖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十二条 债权债务转移
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买卖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买方法人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的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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