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彙
建議採用了下列縮略語和術語:
“實益擁有人”指最終擁有或控制一個客戶及/或代某人進行一項交易的自然人(或多個自然人),其中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享有最終有效控制權的人士。
“主要原則”指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出的《有效監管銀行業的主要原則》、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發出的《證券規管目標和原則》,以及國際保險業監督機構聯會發出的《保險業監管原則》。 “指定類別的罪行”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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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有組織犯罪集團和進行敲詐活動; 進行恐怖活動,包括恐怖分子融資活動; 販運人口和偷運移民;
利用他人進行色情活動,包括利用兒童進行色情活動; 非法販運麻醉品和精神藥物; 非法販運軍火;
非法販運贓物和其他貨物; 貪污和賄賂; 欺詐; 製造偽鈔;
仿製和非法複製產品; 環境罪行;
謀殺和令他人身體嚴重受傷; 綁架、非法禁錮和劫持人質; 行劫或盜竊; 走私; 勒索; 偽造文據; 盜版;以及
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
在決定上述各類訂明罪行所涵蓋的犯罪範圍時,各國可按照本國法律界定有關罪行及使其構成嚴重罪行任何特定元素的性質。 “指定的非金融企業和行業”指: a) b) c) d) e)
賭場(包括互聯網賭場)。 房地產商。 貴金屬販賣商。 貴寶石販賣商。
律師、公證人、其他獨立法律專業人士和會計師─這是指獨營執業者、合夥人或受專業事務所聘用的專業人士,但不包括屬於其他類別企業僱員的“內部”專業人士,以及為政府機構工作的專業人士,因為他們或已受到打擊清洗黑錢措施的制約。
提供公司及信託服務機構是指建議涵蓋範圍以外的所有人士和企業。就一項業務而言,是指為第三者提供任何以下一項服務的人士和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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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擔任法人的組成代表;
擔任(或安排另一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商行的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中擔任類似職位;
提供註冊辦事處;為一所公司、合夥商行或任何其他法人或法律協議提供營商地點或住所、通信或行政地址; 擔任(或安排另一人擔任)書面信託的信託人; 擔任(或安排另一人擔任)另一個人的代名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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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金額”指註釋中訂明的款額。
“金融機構”指為客戶或代表客戶從事以下一項或多項活動或業務的任何人士或實體:
1.
接受公眾人士存款和其他須付還的款項5。
5
私人銀行服務亦包括在內。
2. 3. 4. 5.
借貸6。 財務租賃7。
貨幣或價值的轉移8。
發行和管理付款工具(例如:信用卡和借貸卡、支票、旅行支票、郵政匯票和銀行本票、電子貨幣)。 財務擔保和承擔。 從事下列交易:
(a) 貨幣市場工具(支票、票據、存款證、衍生工具等); (b) 外匯;
(c) 匯兌、利率和指數票據; (d) 可轉讓證券; (e) 商品期貨交易。
6. 7.
8. 9.
參與證券發行和提供關於發行事宜的金融服務。 個別和集體投資組合管理。
10. 替客戶保管和管理現金或流動證券。
6
其中包括消費者信貸、抵押信貸、(具有或沒有追索權的)代理融通,以及商業交易融資(包括沒收事宜)。
7
不包括消費品的融資租賃協議。
8
適用於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例如替代性匯款活動。請參閱特別建議VI的註釋,但不適用於任何純粹為金融機構提供資金轉移的信息或其他支援制度的自然人或法人。請參閱特別建議VII的註釋。
11. 以其他形式替客戶投資、處理或管理資金或貨幣。 12. 承保和投購人壽保險及其他與投資有關的保險9。 13. 現金或貨幣兌換。
如某人或實體只是偶然或非常有限度地(考慮到數量和絕對標準)進行金融活動,清洗黑錢的風險將微乎其微。該國可決定是否無須採取全部或部分打擊清洗黑錢的措施。
在嚴格限制和合理的情況下,對於能證實清洗黑錢風險頗低的某些金融活動,該國可決定不實施部分或全部40項建議。 “FIU”指財富情報組。
“法律協議”指書面信託或其他類似的法律協議。
“法人”指法人團體、基金會、機構(anstalt)、合夥商行、或協會,或任何可與金融機構建立持久客戶關係或以其他方式擁有財產的類似組織。
“可通過帳戶支付”指第三者可直接用以自行進行交易的代理銀行帳戶。
“政治人物”指受託或曾受託在外國履行重要公共職能的人員,例如國家或政府的元首、高層政要、高層政府、司法或軍方人員、國營企業的高級行政人員、政黨要員。與政治人物的家屬或有密切聯繫的人士建立業務關係所涉及的信譽風險,與該政治人物本身建立業務關係的風險相若。定義中不包括中層或初級人員。
“空殼銀行”指在某司法管轄區內成立,但沒有實質註冊,而且不是受規管金融集團成員的銀行。 “STR”指可疑交易報告。
9
適用於保險業務和保險中介人(代理人和經紀)。
“監察機關”指負責確保金融機構遵守打擊清洗黑錢和恐怖分子融資活動規定的指定主管機關。
“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建議”指上述各項建議和特別組織就打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提出的特別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