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年1月上旬,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完成对承担项目勘察设计的企业的不同合同段履约行为评价,并将履约行为评价得分、投标行为得分(如有)及相关依据材料报送项目监管的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或高速公路管理局。
2.自治区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别组织完成对企业的履约行为评价审查、投标行为评价审查、其它行为评价及汇总工作,于1月中旬将审查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3.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应于1月底前,完成企业的投标行为评价、履约行为评价和其他行为评价的审核和汇总工作,计算企业在我区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评价得分,提出综合评价等级评定建议。
4. 每年2月底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完成企业信用评价得分的审定工作,确定综合评价等级,并在政务网站进行公示。3月底前,公布广西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公路设计企业的定期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经签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帐,写入评标报告向主管部门备案。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应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项目已正式开工且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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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正常开展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入信用管理台帐进行评价,经签认后及时公示。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于每季季末将项目信用管理台帐报送项目监管的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或高速公路管理局。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对公路设计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经签认后予以公示。
其他行为被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定通报的从省级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
(四)省级综合评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在广西承担公路设计的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计算其省级综合评价得分,确定信用评价等级。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在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设计联合体在信用评价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评价人应按相应标准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分别予以扣分,并记入信用管理台帐,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公路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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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依法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公路设计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投诉或举报。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下一年度企业在广西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广西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广西确定,但不高于其在广西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其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A级。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其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B级。
第十八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公路设计企业的广西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广西公路建设市场。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初次进入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但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三)其他公路设计企业(含无全国综合评价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设计企业)初次进入广西公路建设市场时,其信用等级参照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但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尚无注册地省级交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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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主管部门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的公路设计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B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C级及以下对待。
(四)公路设计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信用等级方认定。
初次进入广西公路建设市场的公路设计企业,应向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相关材料,以便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为加强对广西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守法诚信企业的激励机制,对评为AA级和连续3年评为A级的守法诚信企业给予宣传和表彰,对评为C级或D级的企业,重点加强监管。
(一)招标人在公路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时,应将信用评价列入资格审查条件,可按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确定其信誉得分。
(二)对评定为AA级和连续3年评为A级的企业,在同一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可允许其适当增加投标个数及中标个数,在投标保证金数额上给予优惠;中标后,招标人可允许其少交1%-2%签约合同价格的履约担保。
(三)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的企业,发包人可在当年提前返还1%的质量保证金。
(四)对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企业,在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时,招标人只接受其1个合同段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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