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20131230) 下载本文

广西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准确地对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进行评价,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价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企业在广西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承担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下达的广西公路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级及以上公路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广西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广西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对在广西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指导信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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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相关部门、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广西公路建设市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对承担我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实施自治区级综合评价工作;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负责对承担一、二级公路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对承担一、二级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进行审核、汇总及评价;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对承担高速公路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对承担高速公路勘察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进行审核、汇总及评价;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求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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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评价年度内,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评为AA级的,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只承担高速公路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其承担设计的高速公路合同段数为2个及以上或单个合同段工程投资额20亿元及以上;

(二)承担其它公路设计的公路设计企业,其承担设计的合同段数为3个及以上且累计里程长度50公里及以上,或单个合同里程60公里及以上的二级及以上公路项目。

第八条 信用评价应以书面文字材料作为评价依据,下列资料可作为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依据。

(一)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设计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第十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以单个勘察设计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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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见《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一条 公路设计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局进行评价。

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及负责项目监管机构等评价人对评价进行签认后应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对公路设计企业存在直接定为D级信用等级的严重失信行为实行动态管理。

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项目监管机构发现公路设计企业存在直接定为D级信用等级的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及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被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在广西的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信用等级D级期满后,暂按C级信用等级对待,待年度信用评价时按规定对其进行评价,但其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B级。

(二)定期评价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设计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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