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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试 行)

第一部分 业务处理手续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是指付款人委托其开户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将款项支付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二条 电子汇兑业务主要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业务。

第三条 通过农信银系统发起和接收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汇出社(行)和汇入社(行)。

第四条 办理汇兑业务的营业网点至少设置业务主管、录入员、复核员三个岗位,其中业务主管由委派会计或三级以上柜员担任,录入员与复核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五条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农村信用社将其款项支付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六条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农村信用社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农信银系统委托收款(划回)业务是指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收款人开户社(行)寄来的托收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核确认后,通过农信银系统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七条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农村信用社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农信银系统托收承付(划回)业务是指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托收凭证后,付款人承认付款,并由付款人开户社(行)通过农信银系统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二章 会计科目设置

第八条 资产类科目及账户

第九条 1124科目下设置“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二级科目。用于核算省中心存放农信银中心清算款项。本科目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贷方,余额反映在借方。

第十条 负债类科目及账户 第十一条2621科目下设置“262124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及“262125农信银委托收款划回”二级科目。

第十二条262124科目设置“262124-1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汇兑”账户,用于核算在办理农信银汇兑业务中无法入客户账时的挂账款项。汇出社(行)接到无法直接入账的款项或原汇款账户状态异常的退汇业务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款项汇出或解付收款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账户余额反映在贷方。

第十三条262125科目设置“262125-1农信银委托收款划回”账户,作为代理未开通农信银业务的下级机构办理委托收款划回时使用的临时过渡账户。收到委托收款划回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款项划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账户余额反映在贷方。

第三章 往账业务

第十四条 汇出社(行)办理汇兑业务时的账务处理 一、汇出社(行)办理转账汇兑业务时,会计分录: 借:2011活期存款 或相关科目

贷: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 贷:51110201结算手续费收入

二、汇出社(行)办理现金汇兑业务时,会计分录: 借:101101网点现金 贷:243102应解个人汇款

贷:51110201结算手续费收入 借:243102应解个人汇款

贷: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

三、代理社(行)办理转账汇兑业务时,会计分录: 借:462903汇兑清算往来过渡户 贷: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

四、被代理社(行)办理辖外转汇时,会计分录 借:2011活期存款 或相关科目

贷:462903汇兑清算往来过渡户 第十五条 省中心清算时,会计分录: 借: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 贷: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

第四章 来账业务

第十六条 汇入社(行)接收到汇兑来账后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收款人在本社(行)辖内开户,且账号户名相符的,会计分录: 借: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 贷:2011活期存款 或相关科目

二、收款人未在本社(行)辖内开立账户或账号与户名不符的,会计分录: 借: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

贷:262124-1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汇兑

挂账后,应向原汇出社(行)发出查询,如经过查复,该笔业务可以入客户账,会计分录:

借:262124-1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汇兑 贷:2011活期存款 或相关科目

如经过查复,该笔业务应办理退汇,会计分录: 借:262124-1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汇兑 贷: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

三、收款人需支取现金的,应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办理,会计分录: 借:262124-1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汇兑 贷:243102应解个人汇款 借:243102应解个人汇款

贷:101101网点现金

第十七条 省中心清算时,会计分录 借: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 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

第五章 退汇业务

第十八条 原汇出社(行)收到退回汇兑业务时的账务处理: 一、原汇兑业务为转账业务,会计分录: 借: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

贷:2011活期存款

或相关科目(原汇款人户)

二、原汇兑业务为现金业务或原汇款人账户状态异常,会计分录: 借: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

贷:262124-1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汇兑 原汇款人支取退回款项时,会计分录:

借:262124-1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汇兑 贷:243102应解个人汇款

或相关科目

借:243102应解个人汇款 贷:101101网点现金

第十九条 原汇入社(行)办理退汇,会计分录: 借:262124-1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汇兑 贷: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 第二十条 省中心清算时账务处理: 收到退汇时,会计分录:

借: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

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

发出退汇时,与收到退汇时会计分录相反。

第二部分 汇兑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 往账业务

第一节 汇兑业务汇出社(行)的操作流程

第一条 客户办理汇兑业务时,需填写一式三联电汇凭证。

第二条 经办员审核客户提交的电汇凭证时,应审核下列事项:凭证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办理转账汇款的客户,其账户余额是否足以支付汇兑款项;汇款人的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第三条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在汇入社(行)支取现金,汇款人应在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经办员应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同时在电汇凭证的“附加信息及用途”栏注明汇款人联系方式和收款人身份证件及号码。

第四条 录入员审核电汇凭证填写内容无误后,使用“汇兑录入”交易,录入汇兑往账信息,在录入现金汇兑时需在备注栏填写收款人的身份证件及号码,以便收款人支取现金时,汇入社(行)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录入完毕,系统返回“交易日期、交易柜员、交易流水号和交易金额”信息,录入员将“交易流水号”标注在电汇凭证第三联正面右上角。

第五条 复核员使用“汇兑复核”交易,输入“交易流水号”,复核已录入的往账信息。

复核成功时,系统自动发送汇兑往账报文。对于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大额汇兑往账,需经授权方可发送。

复核交易成功后打印“农信银汇兑往账凭证”和“业务收费凭证”, 将电汇凭证和业务收费凭证回单加盖清讫章后一并交客户。电汇凭证第二联与第三联由录入员留存,分别作为扣划客户款项的借方凭证和办理资金汇划、发送往账的依据。

第六条 对于复核未通过的往账,属于复核时录入错误的,由复核员再次进行复核处理。属于录入员录入有误的,退回录入员进行修改。

汇兑往账信息的修改人必须是原录入员,修改完毕后再次提交复核员进行复核。

如果复核成功提交后提示错误的,该笔业务不允许再次进行复核, 只能按照凭证进行重新录入、复核。

第七条 电汇凭证回单只能作为汇出社(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第二节 委托收款(划回)业务

汇出社(行)的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