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c) 应注重高效节能,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依靠科技进步,确保
用户安全稳定供电。
d) 应根据城市的地位、经济发展水平、负荷性质和负荷密度等条件划分城市级别和
供电区。不同级别的城市和不同类别的供电区应采用不同的建设标准。城市级别划分见表4.1-1;城市供电区划分见表4.1-2。
表4.1-1 城市级别划分表
城市级别 一 级 省(区)会城市、特别重要城市或 划分标准 GDP>1000亿元人民币的城市 二 级 GDP在500~1000亿元人民币的城市 三 级 GDP<500亿元人民币的城市 表4.1-2 城市供电区分类表
供电区类别 中远期用电负荷密度 A 类 大于30MW/km2 B 类 10~30 MW/km2 C 类 小于10 MW/km2 4.2 电压等级选择
4.2.1 电压等级选择应符合GB 156的规定, 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电压等级采用110kV、35kV、10(20)kV和0.38kV。
4.2.2 根据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的原则,应取消6kV电压等级,条件具备时可逐步取消35kV电压等级,在负荷密度高、供电范围大的新区,论证技术经济合理时,宜采用20kV电压等级供电。 4.3 供电可靠性 4.3.1 基本要求
供电可靠性应达到下列目标的要求: a) 满足电网供电安全准则的要求。 b) 满足用户用电程度的要求。
c) 用户供电可靠率:一般城市不应低于99.9%;省会城市不应低于99.98%。 4.3.2 电网安全准则
4.3.2.1 高压配电网的设计应满足“N-1”的供电安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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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高压变电站中失去任何一回进线或一台变压器时,必须保证向下一级配电网供电。 b)高压配电网中一回架空线、一回电缆或变电站中一台变压器发生故障停运时,要
求做到:
正常情况,非故障段应不停电,并不得发生电压过低、运行设备不得超过事故过负荷的规定。
计划停运、又发生故障停运时,允许部分停电,但应在规定时间内恢复供电。
4.3.2.2 中压配电网应有一定的备用容量,其供电安全应满足以下要求:
a)变电站一段10kV母线检修时,应能使其馈线所带负荷通过配电网转移,继续向用
户供电;变电站一段10kV母线故障时,应保证馈线所带的重要负荷不间断供电。 b)中压配电网中任何一回线路或一台变压器故障停运时,要求做到:
正常运行方式时,非故障段经操作应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供电,其它设备不过负荷。
计划停运,又发生故障停运时,允许局部停电,但应在规定时间内恢复供电。
4.3.2.3 低压线路发生故障时,允许局部停电,但应在规定时间内恢复供电。 4.3.3 满足用户用电程度
电网故障造成用户停电时,允许停电的容量和恢复供电的目标时间要求如下: a) 两回路供电的用户,失去一回路后,应不停电。
b) 三回路供电的用户,失去一回路后,应不停电,再失去一回路后,应满足50~70%
供电。
c) 单回路和多回路供电的用户,电源全停时,恢复供电的目标时间为一回路故障处
理的时间。
d) 开环网络中的用户,环网故障时需通过电网操作恢复供电的,其目标时间为操作
所需的时间。
4.4 容载比
城市高压配电网变电容载比的选择应按城市级别确定,宜参照表4.4执行。
表4.4 城市高压配电网变电容载比选择表
城市级别 110(35)kV电网容载比 一 级 2.0~2.1 二 级 1.9~2.0 三 级 1.8~1.9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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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中性点接地方式
a) 110kV系统应采用直接接地或经小阻抗接地方式,主变压器中性点经隔离开关接
地。
b) 主要由架空线路构成的配电网,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35kV不超过10A,10kV
不超过20A时,宜采用不接地方式;当超过上述数值且要求在故障条件下继续运行时,宜采用消弧线圈接地方式。
c) 主要由电缆线路构成的10kV配电网,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不超过30A时,
可采用不接地方式;超过30A时,宜采用低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当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时,接地电阻的额定发热电流宜按150A及以上选取,接地电阻的技术条件应满足DL/T 780-2001的规定要求。
4.6 短路电流
4.6.1 短路电流控制的主要原则
城网最高一级电压母线的短路容量在不超过规定限值的基础上, 应维持一定的水平,以减小城网系统的电源阻抗。 4.6.2 短路电流控制水平
城市高压和中压配电网的短路电流水平,不宜超过下列数值:
110kV: 31.5kA 35kV: 25kA 10(20)kV: 20kA
4.6.3 短路电流控制的主要技术措施
宜采取技术经济合理的措施,有效地控制短路电流,提高电网的经济效益: a) 加强主网联系、次级电网解环运行。 b) 合理选择高阻抗变压器。 c) 合理减少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数量。 d) 在变压器低压侧加装限流电抗器。 4.7 无功补偿 4.7.1 无功补偿原则
a) 无功补偿按照分层、分区和就地平衡的原则,采用分散就地补偿和集中补偿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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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以就地补偿为主的方式。配电网主要采用并联电容器补偿, 110kV变电站可根据电缆进、出线情况,在相关变电站分散配置适当容量的感性无功补偿装置。无功补偿装置应便于投切,宜具有自动投切功能。
b) 配电站的无功补偿宜采用动态补偿装置,补偿过程中不应引起系统谐波明显放大,
并应避免大量无功电力穿越变压器。电力用户处应配置适当的无功补偿装置,应避免向电网反送无功电力。
c) 35kV、110kV变电站,其高压侧功率因数,在主变最大负荷时不应低于0.95,在
低谷负荷时不应高于0.95;配电变压器最大负荷时高压侧功率因数和用户处的功率因数均不应低于0.9。
d) 接入配电网的各类发电机的额定功率因数宜在0.85~0.9中选择,并具有进相运
行的能力。
4.7.2 无功补偿容量
a) 35kV、110kV变电站无功补偿容量应以补偿变压器无功损耗为主,并适当兼顾负
荷侧无功补偿,宜按主变容量的10%~30%配置;无功补偿按主变最终规模预留安装位置。
b) 35kV、110kV变电站补偿装置的单组容量宜分别不大于3Mvar和6Mvar,当110kV
变电站的单台主变压器容量为31.5MVA及以上时,每台主变宜配置两组容性无功补偿装置。
c) 中低压配电网,变压器配置的电容器容量应根据负荷性质确定,宜按变压器容量
的20~40%配置。
4.7.3 无功补偿设备的安装位置
10kV~110kV变(配)电站无功补偿装置一般安装在低压侧母线上;当电容器分散安装在低压用电设备处、并满足功率因数要求时,配电变压器处可不再安装电容器。 4.8 电能质量要求 4.8.1 频率偏差
电网频率偏差应符合GB/T 15945-1995的规定,额定频率为50Hz,正常频率偏差不超过±0.2Hz。 4.8.2 电压偏差
a)电网规划设计时应计算网络电压水平, 用户受电端电压允许偏差应满足GB 1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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