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表9.2 用 户 供 电 电 压
序 号 1 2 3 4 供电电压 (kV) 0.38/0.22 10 35 110及以上 最大需量 (kW) ≤150 >150 —— —— 用电设备装接 容量(kW) ≤350 >350 —— —— 用户配电站变压器 总容量(kVA) —— 250~6300(含6300) 6300~40000 40000及以上,需按具体情况确定 9.3 用户供电方式 9.3.1 特级负荷
应按“双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此外,用户自身尚应配备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9.3.2 一级负荷
应按“双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9.3.3 二级负荷
按“双电源”供电,宜采用双回线路供电。 9.3.4 三级负荷
根据用户供电可靠性要求选择与之相对应的供电方式。 9.3.5 用户专用变电站
用户变压器总容量在20~40MVA之间时,可建设用户专用变电站,40MVA及以上时,应建设用户专用变电站,并采用110kV或更高电压等级供电,用户专用变电站应以终端站型式接入系统。 9.3.6 10kV及以下用户
10kW以下用户:0.22kV供电。
10~150kW用户:0.38kV三相供电(其中50~150kW用户采用0.38kV三相专线供电)。 150~6000kW用户:10kV专变供电。 6000kW以上用户:10kV专线供电。 9.4 对特殊用户供电要求
产生谐波、冲击、波动和不对称负荷,且超过允许限值需要采取限制措施的电力用户为特殊用户。对特殊用户供电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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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具有产生谐波源设备的用户,应采用无源滤波器、有源滤波器对谐波污染进行治
理,使其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和引起的电压畸变率符合GB/T 14549-93的规定,限制消除谐波对电力设备及装置的有害影响。
b) 具有产生冲击负荷及波动负荷的用户(如短路试验负荷、电气化铁路、电弧炉、
电焊机、轧钢机等),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冲击、波动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闪变符合GB 12326的规定,限制和消除冲击、波动负荷导致电网电压骤降、闪变以及畸变的有害影响。
c) 380/220V用户超过30A的单相负荷应均衡分布在各相或改为三相供电;大型10kV
单相负荷,当三相负荷不平衡电流超过供电设备额定电流的10%时,应采用高一级电压供电;不对称负荷所引起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应满足GB/T 15543-95的规定。
9.5 城区用户供电方式 9.5.1 居民住宅用电标准
居民户供电容量按表7.5估算。新建住宅实施一户一表。 9.5.2 用户供电方式 9.5.2.1 对高层建筑的要求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供电方式预留配电室和装设电能表的位置,配电室和电能表可集中或分散布置,配电设备应无油化、智能化,配电室设计应充分考虑消防要求,并配备火灾报警装置。
9.5.2.2 高层建筑住宅及商、住、办综合大楼
a) 应采用10kV环网或双电源供电,设两台及以上干式配电变压器。 b) 居民用户及各单位用户实行“供电到户”的原则。
c) 消防设施、应急照明、过道灯、水泵和电梯应单独装表供电,并设置备用电源。 d) 对新建商、住、办综合大楼,根据其建设规模可配套建设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
变电站。
9.5.2.3 别墅群小区
a) 每座别墅以低压“供电到户”。 b) 别墅群小区宜采用电缆供电方式。
9.5.2.4 居民区与商业、餐饮业和娱乐业等混合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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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对非居民用电推行负荷管理,并与居民户用电分开。 b) 负荷最大需量在100kW以下时配置负荷控制开关。
c) 负荷最大需量在100kW以上时,宜单独设置干式配电变压器。 10 电能计量
10.1 计量装置的一般要求
10.1.1 电能计量装置分类及准确度选择
电能计量装置分类及准确度选择应满足表10.1.1要求:
表10.1.1 电能计量装置分类及准确度选择
电能计量 装置类别 Ⅰ Ⅱ Ⅲ Ⅳ Ⅴ 月平均用电量*1 (kWh) ≥500万 ≥100万 ≥10万 <315kVA 低压单相供电 有功电能表 0.2S或0.5S 0.5S或0.5 1.0 2.0 2.0 准 确 度 等 级 无功电能表 2.0 2.0 2.0 3.0 —— 电压互感器 0.2 0.2 0.5 0.5 —— 电流互感器 0.2S或0.2*2 0.2S或0.2*2 0.5S 0.5S 0.5S *1、除按月平均用电量区分计量装置类别外,还有用计费用户的变压器容量、发电机的单机容量、以及其他特有的规定,详见DL/T 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要求。 2、0.2级电流互感器仅用于发电机出口计量装置。
10.1.2 计量互感器接线要求
a) Ⅰ、Ⅱ、Ⅲ类计量装置应配置计量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或者专用二次绕组;专
用电压、电流互感器或专用二次回路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b) Ⅰ、Ⅱ类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不应大于其额定二次电压的0.2%;
其它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不应大于其额定二次电压的0.5%。 c) 计量用电流互感器的一次正常通过电流宜达到额定值的60%左右,至少不应小于
其额定电流的30%,否则应减小变比并选用满足动热稳定要求的电流互感器。 d) 互感器二次回路的连接导线应采用铜质单芯绝缘线,电流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截面
按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计算确定,不应小于4mm2。电压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截面按允许电压降计算确定,不应小于2.5mm。
e) 互感器实际二次负载应在其25%~100%额定二次负荷范围内。
f) 35kV以上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应经过隔离开关辅助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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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可装设专用低阻空气开关或熔断器。35kV及以下关口电能计量装置中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应经过隔离开关辅助接点和熔断器等保护电器。
10.1.3 电能表选型
a) 110kV及以上中性点有效接地系统和10kV、35kV中性点非绝缘系统应采用三相四
线制电能表;10kV、35kV中性点绝缘系统应采用三相三线制电能表。
b) 全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应为有功多费率、双向计量、8个时段以上,配有RS485
或232串行通信口、具有数据采集、远传功能、失压计时和四象限无功电能。 c) 关口电能表标定电流不应超过电流互感器额定电流的30%,其最大电流应为电流
互感器额定电流的120%左右。
10.2 计量点的设置 10.2.1 关口计量点设置
关口计量点的设置应执行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处。产权分界处不具备装表条件时,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可安装在变压器高压侧或联络线的另一端,变压器、母线或线路等的损耗和无功电量应协商确定,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对110kV及以下的配电网,关口计量点设置及计量装置配置如下:
a) 110kV、35kV终端变电站主变压器中低压侧按关口计量点配置Ⅰ或Ⅱ类计量装置。 b) 各供电企业之间的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联络线及馈线关口计量点设在主送电
端。
c) 10kV、315kVA及以上用户专用变压器高压侧配置Ⅲ类关口计量装置,采用标准的
高压电能计量柜或电能计量箱。
10.2.2 低压计量点设置
a) 10kV、315kVA以下用户专用变压器低压侧配置Ⅳ类关口计量装置,采用标准的低
压电能计量柜或电能计量箱。
b) 居民住宅、别墅小区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实施“一户一表,按户装表”,消防、水
泵、电梯、过道灯、楼梯灯等公用设施应单独装表。
10.3 电能计量自动采集系统
变电站和大容量用户的电量自动采集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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