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某公安局消防科(公章) 2000年4月15日
问题:上述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案例23:
某年7月5日上午11时左右,某县某乡农民乔某骑一辆自行车,行至甲公路40公里500公尺处 ,被汽车轧死,肇事汽车不知去向。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1.现场表明,死者身上粉碎性骨折,脑浆和鲜血流了一地,死者衣服上有重复的汽车轮胎 痕迹,经辨认,是黄河牌大卡车的车胎印。2. 死者所骑的自行车的尾灯有明显的擦伤痕迹,尾灯离地面高56公分。3.拖拉机手甲证明:当天11点左右,在肇事现场,3台拖拉机(包括他开的拖拉机在内)与一辆齐头汽车会车后,他偏头看倒后镜的时候,发现左边倒着一个骑自行车的人。4.拖拉机手乙证明:我跟着前面的拖拉机走过去的时候,曾与一辆黄河牌大卡车会车,然 后发现左边倒着个死人,脑浆还在冒气。我认识这辆黄河牌卡车的驾驶员,他穿着一件蓝色毛背心,是曾到我们村拉过沙石的丁某。5.拖拉机手丙证明:那辆黄河牌卡车车厢里有一个汽油桶,车厢上有一根铁链条。6.某单位解放牌汽车驾驶员周某证明:当天上午,我的汽车经过死人现场后,在甲公路56 公里处发现丁某驾驶的黄河牌卡车停下来与别人吵架。此外,我再没有超过别的黄河牌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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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丁某驾驶的黄河牌卡车,根据车队队长李某早就安排好的日程,在7月6号被拆散大修,但捺印的该车轮胎上的花纹,经有关部门鉴定,与死者衣服上留下的轮胎印花纹种类相同。8.丁某在案发当天确实穿了一件蓝色毛背心,车厢里确实有一个汽油桶和铁链条。9.该黄河牌卡车的右前挡泥板前端离地面56公分。10.7月5号上午11时以后,丁某驾驶黄河牌卡车从现场到某县北大桥,也就是甲公路42公里处,堵车半小时。回到厂里刚好12点正。
【问题】根据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能否依据上述材料认定该交通肇事案是丁某所为?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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