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思燃气生产基地项目招标文件
24、工程试车
24.1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的承担: “不采用” 八、安全与文明施工
25、安全施工
25.1 承包人安全责任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5.2 发包人安全责任的约定:发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九、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30、合同价款
30.1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固定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30.2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固定价格合同,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包括材料设备价格波动、工期拖延等不可预见等因素(钢材、水泥价格除外),既价格的风险完全由投标人承担。除钢材、水泥、人工费动态调整、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外,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如发生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变更部分工程量按实际计算,措施费用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措施费用为一次性包死,工程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投标报价风险详见招标文件。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同2.3.1条投标报价
30.3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不采用 30.4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约定:不采用 31、工程量确认
28
派思燃气生产基地项目招标文件
31.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计算规则。
31.3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8日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进度,并报下月的工程进度计划表各三份 。
32、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32.1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预付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不采用
32.2工程款支付比例、时间及要求
1. 合同签定后,开工前7日付合同总价的3%。
2. 基础梁全部施工完毕(±0),付基础部分造价的70%(需扣回预付3%)。 3. 框架封顶后,付钢筋砼框架造价的70%。
4. 围护墙、屋面防水、轻钢屋面施工完毕后付本项目总价的70%。 5. 抹灰、粉刷、给排水、电气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后,付本项造价的70%。 6. 工程竣工报验交付完,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为合同价款的80%,余款双方办理完工程竣工决算,签字认证后,工程备案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甲方支付工程款至决算额的95%,余5%保修金一年后支付。应改为保修期满扣除质量缺陷保修金后一年后无息返还。 保修期从办理完竣工验收、移交完档案,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
2)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必须提供工程发票。 其它说明:无。 32.7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时,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工程变更
29
派思燃气生产基地项目招标文件
34、确定变更价款
34.2工程量变更幅度:以设计变更为准。 增加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按照2.3.1款执行 减少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按照2.3.1款执行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变更价款确定方法: 按照2.3.1款执行。 34.2.1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34.2.2其他变更
监理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4.2.3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报发包人批准。
34.2.4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4.2.5现场签证
工程变更需进行现场签证时,必须要有发包人主管领导、工程师、经济主管人员、监理工程师、承包人项目经理共同参加并签字认可。
34.2.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十一、竣工验收和结算
35、竣工验收
35.1 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提交5套竣工文件。(竣工文件符合辽宁省竣工档案规定)
35.9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的约定:竣工验收的时间按照批准
30
派思燃气生产基地项目招标文件
的施工组织计划执行,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质量标准按照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约定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对于质量争议的按照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执行 。 35.10、竣工结算
1)、结算方式: 结算价=中标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钢材、水泥价差)±(人工费动态调整)±(总承包管理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批复后的十五日内,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付款至结算价的90%。结算工程款转
入承包人签订本合同时指定的帐户。采用转帐支票支付。 2)、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时间: 工程竣工后 28 日之内。 发包人审定结算报告的时间: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结算无分歧前提下,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60日之内报批。
十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详见附件3《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8、违约
38.1 通用条款32.款约定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采用。
通用条款32.2款约定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无正当理由,承担应支付工程进度款额度的同期银行同期标准贷款利息。
通用条款36.5款约定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无正当理由,承担应支付工程进度款额度的同期银行同期标准贷款利息。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不采用。
38.2 通用条款16.2款承包人未按时竣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应承担合同价款0.5‰ 的违约金。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