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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

政策的意见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府[2007]10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17 【实施日期】2007.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苏府〔2007〕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繁荣文化事业,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快文化强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06〕4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苏政发〔2006〕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文化经济政策:

一、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1 / 3

(一)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

球、网吧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部门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列入年度征收计划。具体缴纳办法按地税部门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以上两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80%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文化事业建设;20%部分按规定上解省财政。

二、加大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

(三)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文化事业投入。“十一五”期间文化事业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要高于“十五”时期。

(四)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等,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等经费,并视财力逐年增加。

(五)市财政继续设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2300万元用于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重点支持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文化精品创作生产、优秀传统文化保护、群众文化建设、市博物馆文物征集、市图书馆图书购置、重大文化活动开展、社会科学研究与发展、文化市场管理、宣传文化优秀人才奖励等方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采用政府购买、补贴等方式,向基层、低收入和特殊群体提供免费文化服务。

(六)“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300万元,继续设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我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对列入国家、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重点剧目,市财政根据有关要求安排资金给予配套资助;继续实行古建筑抢修 2 / 3

贷款贴息和奖励办法,市财政据实列支,对社会力量参与古建筑维修给予贷款贴息和奖

励;根据实际情况,市财政对古村落保护给予扶持,各有关市、区财政都要作出相应安排,确保古村落保护的资金需求。

(七)继续加快广播电视建设。全面推进市区有线电视数字化工程,对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积极争取有关政策扶持。 三、加快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八)“十一五”期间,市财政分期安排建设资金,用于建设苏州美术馆新馆、苏州文化馆新馆、中国昆曲博物馆二期工程等重点文化设施;其他新增市级重点文化建设项目,按规定立项报批后由市财政给予支持。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城市规划建设要重视提高文化品位,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划拨方式供地,有关规费给予减免,并在选址、立项、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新华书店、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十一)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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