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政发?2012?59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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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甬政发?2011?96号)、《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甬政发?2011?9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应当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鄞州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鄞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的具体规定;
(二)制定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组织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征求意见、公布及听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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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出、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六)组织实施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四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区域划分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补偿具体工作;
(二)接受并处理有关房屋征收补偿的投诉、意见及建议; (三)房屋征收申请的受理、审核、报备;
(四)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 (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区政府决定;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有关依据材料的报备;
(七)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相关手续;
(八)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备案、公布及其信息化管理; (九)报请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 (十)将征收房屋清单报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情况的报结; (十二)组织实施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相关工作; (十三)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十四)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十五)其他由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及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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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区政府确定不以经营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委托,并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签定委托协议书。
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七条 区政府建立由区府办、区法制办、区发改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审计局、区拆迁办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房屋征收拆迁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章 征收补偿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符合《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及相关规划、计划要求,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主体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申请征收房屋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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