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管理,保证正
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印鉴卡》申请表(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应当于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经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发给《印鉴卡》,并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对于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前,还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 六、《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七、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八、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九、《申请表》(附件1)和《印鉴卡》(附件2)样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附件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代码 地 址 电话号码 床 位 数 量 具有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权执业医师数量 药学部门 负责人签章 医疗机构 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邮政编码 平均日门诊 (负责人)签章 批准 单位审核人签字: (公章) 意见 年 月 日 注:口腔医疗机构在“床位数”栏需同时填写床位数和牙椅数,如无病床,只填写牙椅数。 附件2:
编号: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购 用 印 鉴
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印制
二OO五年十一月
医 疗 机 构 基 本 情 况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代码 地 址 电话号码 姓名 签名 床位数 医姓名 医疗签名 疗管 机理构部负印鉴 门印鉴 责负人 责人 药学部门负责人于 年 月毕业于 现职称 采 姓名 购 签名 身份证号码 人□□□□□□□□□□□□□□□□□□ 印鉴 员 医 疗 机 构 公 年 月 日 章 批 准 单 位 意 见
批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邮政编码 平均日门诊量 姓名 药签名 学部门负印鉴 责人
项 目 变 更 记 录
批准单位经办人签变更项目
药 品 购 买 情 况 记 录
药品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购买日期 变更后内容 变更日期 章 采购人员签章
药学部门负责人签章 销售人员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