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点解读 下载本文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点解读

板块:法规解读

1制定背景

近几年,我国的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一些新兴业态也随之快速增长,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餐饮服务和互联网的结合。穿梭在大街小巷的外卖小哥已经成为城市中一道独特的风景线,一些外卖平台全国单日订单量甚至可以高达上千万,同时有越来越多的创业者把目光投向了外卖平台。网络餐饮服务促进了餐饮业的发展,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随着外卖平台的“井喷式”增长,也逐渐暴露出很多问题,主要有:一是很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并没有履行对网络餐饮服务者严格把关的义务;二是多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无证经营,生产环境堪忧,没有食品安全意识,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三是网络餐饮服务的经营主体和经营环节有所增加,使得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四是由于网络餐饮服务的虚拟性,同时存在着跨地域服务的特点,当消费者权益受到威胁时,维权行为以及行政管辖管理等存在着很多问题,使网络餐饮服务比较难于监管。由于上述问题的出现,使得新的管理办法的制定需求显得尤为迫切。因此为了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共四十六条,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主要内容

2.1明确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者义务

首先,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者需要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地省、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需要备案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第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执行并在网上公开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其中包括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

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

第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四,平台提供者需要履行审查登记的义务,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对入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同时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还需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公示义务,不仅需要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还需要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

第六,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对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都应进行如实记录。

第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抽查和监测的义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若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2.2明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义务

首先,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简单来说,只做外卖也要有实体店,而且外卖的食品必须保质保量保安全。监管部门对于外卖实体店的最小经营面积、房屋类型、餐厨比例并没有特别严格的要求。实体店的存在使监管也能落到实处,同时如果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能够在监管之下找到责任主体。

其次,如今很多消费者反应在第三方平台订餐后,会出现送来的食物与平台照片差距较大的现象出现,针对此问题,《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最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履行安全加工制作餐饮食品的义务,为了保障网络餐饮的安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同时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此外,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定期维护和校验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转正常。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还需要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并保证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2.3明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送餐人员及送餐过程的要求

送餐过程是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重要的连接桥梁,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因此《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也对送餐人员和送餐过程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指出,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此外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也不能当“甩手掌柜”,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且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于送餐过程中使用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也做出了一定的要求。首先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配送容器安全无害、清洁卫生,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若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是第三方平台提供的,也要保证配送材料无毒清洁,同时鼓励使用可降解材料。若配送食品需要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2.4明确小餐饮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条件

针对小餐饮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六条已经有了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制定。参照此规定,《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也将小餐饮能否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决定权交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例如湖北省食药监局在2016年出台了《湖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在2017年6月制定出台了《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对小餐饮许可要求和经营管理进行了细化明确。

2.5明确处罚措施

首先,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许可信息不真实的,未履行原料控制等要求的,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的,提供的餐具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上报或处理的;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行为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备案或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并进行培训考核的,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未对送餐人员进行培训的,为履行记录信息义务的,未履行抽查监测义务的,未建立举报制度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加工的,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将受到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的处罚措施。最后,若对责令整改项目拒不改正的,则需要交付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6明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之间的关系

为了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于2016年7月13日发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此法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属于并列的规章,两法遵循的原则是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针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要优先使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没有做明确规定的,要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