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报手续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二、办事条件
(一)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由市消防局接待窗口受理: 1、高度超过100m的建设工程;
2、设有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商场或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3、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等建设工程;
4、除本款第2项、第3项规定以外的单幢建筑面积大于40000 m2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建设工程;
5、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单栋建筑面积大于750m2的甲类仓库和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乙类仓库;单栋占地面积大于12000 m2的丙类仓库;
6、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7、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等重大市政工程; 8、消防设计经专家评审的特殊工程;
9、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其他重大项目或重要工程。
(二)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由工程所属消防支队接待窗口受理:
1、建筑面积大于15000m2且小于等于20000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2、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小于等于20000m2的宾馆、饭店、市场; 3、建筑面积大于2500m2且小于等于200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4、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小于等于20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5、建筑面积大于500m且小于等于20000m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6、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0m2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7、除我局审核范围外的单幢建筑高度超过50m但小于等于100m,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00m2的公共建筑;
8、除我局审核范围外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9、审图公司不予审查且取得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或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的甲、乙类装置、储罐。
(三)下列改建(含用途变更、室内装修)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由工程所属消防支队接待窗口受理(属于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向市消防局申请受理)
1、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3、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4、建筑面积大于10000 m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5、建筑面积大于15000 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6、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7、设有本款前6项所列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其他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0 m2的办公场所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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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单幢建筑面积大于40000 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内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0 m2的办公场所除外); 10、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单栋占地面积大于12000m2的丙类仓库。
上述民用建筑中,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改建建设工程 (公共娱乐场所除外) ,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由建设单位盖公章确认);
2、新建、扩建工程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证书》复印件。纳入验收范围的内部装修工程,应提供内部装修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3、竣工验收报告; 4、消防产品清单;
填写内容包括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使用信息,由建设单位加盖单位公章盖章,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具体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装订成册,在消防验收现场备查。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属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施改建工程,如未对原消防设施作系统调整、未增加联动功能且系统整体功能未受影响的,竣工验收前可不进行消防设施检测,但应由物业单位出具证明并加盖物业公章。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报审材料。 (1)《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结果通知单》;
符合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范围的建设工程,应提交上海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结果通知单》。
需要进行室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的工程范围:
①地上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建设工程(除室内装修工程); ②地下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设工程(除室内装修工程);
③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室内装修工程和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其他室内装修工程;
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认为需要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 (2)《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报告》。(涉及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检查验收现场应提供下列资料,以备查验: 1、经过审核的施工图图纸、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等材料,按国家规范需要提供的工程竣工图;
2、消防产品清单中所列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办结时间
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办理本项目不收费。 七、监督(或投诉电话) 52725119
八、联系(或咨询)电话 九、上海消防网网址 www.fire.sh.cn
上海市消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