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下载本文

第三节 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审查要求

第三十三条 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设施,且有温度显示装置,确保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要求。

第三十四条 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应当具有与运输的品种、数量、温度要求相适应的冷链运输设备,温度控制符合确保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四节 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

第三十五条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加入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第三十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立销售专区(专柜),并在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专柜)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三十七条 申请销售保健食品的,不得宣称预防、治疗疾病等功能;经营者应当提供保健食品供货者的合法资质、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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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申请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提供每批次

产品的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第三十九条 申请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不得宣称预防、治疗疾病等功能;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要求的生产企业合法资质、产品检验报告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第四章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

第四十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第四十一条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至第四节的相应规定。

第四十二条 申请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至第四节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第五、六节的规定。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四十三条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点,应当设置相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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