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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

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布部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2.04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东风场区工商局:

现将《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4日

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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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和《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分类审查。

第四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第五条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具体类别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具体类别包括:食品批发商、商场超市(大型、中型、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餐饮服务经营者具体类别包括: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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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食堂具体类别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

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第六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压力容器制作的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七条 现场核查项目按照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健康体检证明,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出具的相关资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相关资质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免于考核。其所在企业的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可由单位内部组织。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批发商、大型商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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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就餐人数500人以上单位

食堂,应当配备2名以上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由业主担任,也可以聘用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人员兼任。

第十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贮存场所作为第二经营场所一并列入审查。

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应与营业执照标明的地址或住所相一致。

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m以上距离。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要做到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分区分类存放,并有固定的位置和标识。

不同类别的食品不得混存混放、积压堆放,有条件的要设置独立隔间或专门货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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