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对临时性支护结构,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Sd??FSk (3.1.5-2)
式中: γF──作用基本组合的综合分项系数,应按本规程第3.1.6条的规定采用;
Sk──作用标准组合的效应。
2)坑体滑动、坑底隆起、挡土构件嵌固段推移、锚杆与土钉拔动、支护结构倾覆与滑移、基坑土的渗透变形等稳定性计算和验算,均应符合下式要求:
Rk?K (3.1.5-3) Sk式中: Rk──抗滑力、抗滑力矩、抗倾覆力矩、锚杆和土钉的极限抗拔承载力等土的抗力
标准值;
Sk──滑动力、滑动力矩、倾覆力矩、锚杆和土钉的拉力等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K──稳定性安全系数。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由支护结构的位移、基坑周边建筑物和地面的沉降等控制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式要求:
Sd?C (3.1.5-4)
式中: Sd──作用标准组合的效应(位移、沉降等)设计值;
C──支护结构的位移、基坑周边建筑物和地面的沉降的限值。
3.1.6 支护结构构件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作用基本组合的综合分项系数γF不应小于1.25。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支护结构,其结构重要性系数(γ0)分别不应小于1.1、1.0、0.9。各类稳定性安全系数(K)应按本规程各章的规定取值。
3.1.7 支护结构重要性系数与作用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的乘积(γ0Sd)可采用下列内力设计值表示:
弯矩设计值M
M??0?FMk (3.1.7-1)
剪力设计值V
V??0?FVk (3.1.7-2)
轴向力设计值N
N??0?FNk (3.1.7-3)
式中: Mk──按作用标准组合计算的弯矩值(kN.m); Vk──按作用标准组合计算的剪力值(kN);
Nk──按作用标准组合计算的轴向拉力或轴向压力值(kN)。
3.1.8 基坑支护设计应按下列要求设定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控制值和基坑周边环境的沉降控制值:
1 当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建筑物的沉降控制值应按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中对地基变形允许值的规定;当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道路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地面沉降控制值应按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相关
规范对其允许变形的规定;
2 当支护结构构件同时用作主体地下结构构件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不应大于主体结构设计对其变形的限值;
3 当无本条第1款、第2款情况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应根据地区经验按工程的具体条件确定。
3.1.9 基坑支护应按实际的基坑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和施工荷载等条件进行设计。设计中应提出明确的基坑周边荷载限值、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等基坑使用要求。 3.1.10 基坑支护设计应满足下列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要求:
1 基坑侧壁与主体地下结构的净空间和地下水控制应满足主体地下结构及防水的施工要求;
2 采用锚杆时,锚杆的锚头及腰梁不应妨碍地下结构外墙的施工; 3 采用内支撑时,内支撑及腰梁的设置应便于地下结构及防水的施工。
3.1.11 支护结构按平面结构分析时,应按基坑各部位的开挖深度、周边环境条件、地质条件等因素划分设计计算剖面。对每一计算剖面,应按其最不利条件进行计算。对电梯井、集水坑等特殊部位,宜单独划分计算剖面。
3.1.12 基坑支护设计应规定支护结构各构件施工顺序及相应的基坑开挖深度。基坑开挖各阶段和支护结构使用阶段,均应符合本规程第3.1.4、第3.1.5条的规定。
3.1.13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支护结构设计应根据冻胀、冻融对支护结构受力和基坑侧壁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
3.1.14 土压力及水压力计算、土的各类稳定性验算时,土、水压力的分、合算方法及相应的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地下水位以上的各类土,土压力计算、土的滑动稳定性验算时,对粘性土、粘质粉土,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应采用三轴固结不排水抗剪强度指标ccu、φcu或直剪固结快剪强度指标ccq、φcq,对砂质粉土、砂土、碎石土,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应采用有效应力强度指标c′、φ′
2 对地下水位以下的粘性土、粘质粉土,可采用土压力、水压力合算方法,土压力计算、土的滑动稳定性验算可采用总应力法;此时,对正常固结和超固结土,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应采用三轴固结不排水抗剪强度指标ccu、φcu或直剪固结快剪强度指标ccq、φcq,对欠固结土,宜采用有效自重压力下预固结的三轴不固结不排水抗剪强度指标cuu、φuu;
3 对地下水位以下的砂质粉土、砂土和碎石土,应采用土压力、水压力分算方法,土压力计算、土的滑动稳定性验算应采用有效应力法;此时,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应采用有效应力强度指标c′、φ′,对砂质粉土,缺少有效应力强度指标时,也可采用三轴固结不排水抗剪强度指标ccu、φcu或直剪固结快剪强度指标ccq、φcq代替,对砂土和碎石土,有效应力强度指标φ′可根据标准贯入试验实测击数和水下休止角等物理力学指标取值;土压力、水压力采用分算方法时,水压力可按静水压力计算;当地下水渗流时,宜按渗流理论计算水压力和土的竖向有效应力;当存在多个含水层时,应分别计算各含水层的水压力;
4 有可靠的地方经验时,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尚可根据室内、原位试验得到的其他物理力学指标,按经验方法确定。
3.1.15 支护结构设计时,对计算参数取值和计算分析结果,应根据工程经验分析判断其合理性。
3.2 勘察要求与环境调查
3.2.1 基坑工程的岩土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范围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及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基坑外宜布置勘探点,其范围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1倍;当需要采用锚杆时,基坑外勘探点的范围不宜小于基坑深度
的2倍;当基坑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勘察资料并结合场地内的勘察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2 勘探点应沿基坑边布置,其间距宜取15m~25m;当场地存在软弱土层、暗沟或岩溶等复杂地质条件时,应加密勘探点并查明其分布和工程特性;
3 基坑周边勘探孔的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基坑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或承压含水层时,勘探孔深度应穿过软弱土层或承压含水层;
4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进行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并提出各层土的物理性质指标和力学参数;对主要土层和厚度大于3m的素填土,应按本规程第3.1.14条的规定进行抗剪强度试验并提出相应的抗剪强度指标;
5 当有地下水时,应查明各含水层的埋深、厚度和分布,判断地下水类型、补给和排泄条件;有承压水时,应分层测量其水头高度;
6 应对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地下水位的变化幅度进行分析;
7 当基坑需要降水时,宜采用抽水试验测定各含水层的渗透系数与影响半径;勘察报告中应提出各含水层的渗透系数;
8 当建筑地基勘察资料不能满足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要求时,宜进行补充勘察。 3.2.2 基坑支护设计前,应查明下列基坑周边环境条件:
1 既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位置、基础形式和尺寸、埋深、使用年限、用途等; 2 各种既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类型、位置、尺寸、埋深、使用年限、用途等;对既有供水、污水、雨水等地下输水管线,尚应包括其使用状况及渗漏状况;
3 道路的类型、位置、宽度、道路行驶情况、最大车辆荷载等; 4 确定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施工材料、施工设备的荷载;
5 雨季时的场地周围地表水汇流和排泄条件,地表水的渗入对地层土性影响的状况。
3.3 支护结构选型
3.3.1 支护结构选型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 基坑深度;
2 土的性状及地下水条件;
3 基坑周边环境对基坑变形的承受能力及支护结构一旦失效可能产生的后果; 4 主体地下结构及其基础形式、基坑平面尺寸及形状; 5 支护结构施工工艺的可行性; 6 施工场地条件及施工季节;
7 经济指标、环保性能和施工工期。 3.3.2 支护结构应按表3.3.2选择其形式。
表3.3.2 各类支护结构的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 结构类型 安全等级 支挡式结构 锚拉式结构 支撑式结构 悬臂式结构 双排桩 一级、二级、三级 基坑深度、环境条件、土类和地下水条件 适用于较深的基坑 适用于较深的基坑 适用于较浅的基坑 当锚拉式、支撑式和悬臂式结构不适用时,可考虑采用双排1 排桩适用于可采用降水或截水帷幕的基坑 2 地下连续墙宜同时用作主体地下结构外墙,可同时用于截水 3 锚杆不宜用在软土层和高水位的碎桩 石土、砂土层中 4 当邻近基坑有建筑物地下室、地下构筑物等,锚杆的有效锚固长度不支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结合的逆作法 适用于基坑周边环境条件很复杂的深基坑 足时,不应采用锚杆 5 当锚杆施工会造成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的损害或违反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等规定时,不应采用锚杆 单一土钉墙 预应力锚杆复土钉合土钉墙 水泥土桩垂直二级、三级 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经降水的非软土基坑,且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 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经降水的非软土基坑,且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5m; 用于非软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用于淤泥质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不宜用在高水位的碎石土、砂土、粉土层中 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经降水的基坑,用于非软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用于淤泥质土基坑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 二级、三级 三级 适用于淤泥质土、淤泥基坑,且基坑深度不宜大于7m 1 施工场地应满足放坡条件 2 可与上述支护结构形式结合 当基坑潜在滑动面内有建筑物、重要地下管线时,不宜采用土钉墙 墙 复合土钉墙 微型桩垂直复合土钉墙 重力式水泥土墙 放坡 注:1 当基坑不同部位的周边环境条件、土层性状、基坑深度等不同时,可在不同部位分别采用不同的支护形式;
2 支护结构可采用上、下部以不同结构类型组合的形式。
3.3.3 不同支护形式的结合处,应考虑相邻支护结构的相互影响,其过渡段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
3.3.4 支护结构上部采用土钉墙或放坡、下部采用支挡式结构时,上部土钉墙或放坡应符合本规程对其支护结构形式的规定,支挡式结构应按整体结构考虑。 3.3.5 当坑底以下为软土时,可采用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等方法对坑底土体进行局部或整体加固。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加固体宜采用格栅或实体形式。
3.3.6 基坑开挖采用放坡或支护结构上部采用放坡时,应按本规程第5.1.1条的规定验算边坡的滑动稳定性,边坡的圆弧滑动稳定安全系数Ks不应小于1.2。放坡坡面应设置防护层。
3.4 水平荷载
3.4.1 计算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水平荷载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基坑内外土的自重(包括地下水);
2 基坑周边既有和在建的建(构)筑物荷载; 3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和设备荷载; 4 基坑周边道路车辆荷载;
5 冻胀、温度变化等产生的作用。
3.4.2 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土压力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作用在支护结构外侧、内侧的主动土压力强度标准值、被动土压力强度标准值宜按下列公式计算(图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