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号 《药品管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法》第七条;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药品管理法》第1 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十四条;二十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七十二条 经营药品 三条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药品管理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药品管理法》第2 生产、销售假药 法》第四十八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七十三、七十五条 条 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的加七十五条 《药品管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药品管理法》第3 生产、销售劣药 法》第四十九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七十四、七十五条 违法条款 处罚种类 依 据 条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的加七十五条 《药品管理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4 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药品管理法》第5 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法》第七十八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七十八条 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条 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管理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管理法》第6 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法》第三十四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七十九条 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条 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法》第七十六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七十六条 《药品管理法》第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药品管理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药品管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药品管理法》第7 《药品管理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法》第四十条 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药品管理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药品管理法》第8 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法》第六十九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九十四条 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条 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药品管理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中华人民共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法》第七条、9 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国药品管理法》第品批准证明文件 十四条、三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八十一条 一条 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药品管理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八十条 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法》第七条、《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国药品管理法》第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十四条、三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八十二条 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一条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管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中华人民共和11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 法》第二十五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国药品管理法》第条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药品管理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国药品管理法》第12 法》第十八第十九条规定 品经营许可证》。 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条、八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管理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13 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法》第五十四正,给予警告 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条、 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十五条 国药品管理法》八《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