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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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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性能,根据《公路法》、交通部有关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4)53号文件【《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公路养护工作必须贯彻 “建养并重、强化管理、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依靠科技、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工作方针。

1.3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充分运用科学、高效的管理手段,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坚持“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观念,为社会提供安全、舒适、优美的公路运输环境。

1.4 公路养护的基本任务是:经常保持公路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障行车安全、舒适、畅通,提高运输经济效益;采取正确的技术措施,提高养护质量,延 长公路的使用年限,以节省资金;对原有技术标准过低的路段、构造物以及沿线设施进行改建和完善,逐步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

1.5 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四类。

1.6 省、市、县三级公路管理部门按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设置:河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市公路管理局,县公路管理局。

1.7 养护资金和管理经费由省财政部门拨付给各市财政部门。省公路管理部门与各市公路管理部门签订养护资金切块包干合同,对资金总量、养护项目、养护生产指标和 通行能力实行目标管理,加强行业监管;市公路管理部门对切块包干费用、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在市公路管理部门领导下对小修经 费使用负责。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公路管理部门养护管理工作和全省干线公路养护计划、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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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根据编制情况,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核定各级公路主管部门的管理经费,不准挪用养护资金用于管理经费开支。

1.8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和水毁预防修复工程,应按照交通部《概预算编制办法》及我省有关办法规定编制概预算;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以达到确保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提高管理水平的目的。 1.9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把公路养护质量放在首位,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施工监理制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养护工程实行管理和监督。严格设 计、施工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健全并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必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1.10 公路养护生产与管理手段应适应现代化生产的要求。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配备必要的公路养护巡路车、检测设备、计算机、照像摄影器材等管理设备。其费用列入每年的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的管理经费计划中。

1.11 市、县公路管理部门要在省公路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指导下,根据交通部《国省干线公路GBM工程实施标准》,除新建工程必须配套安排实施外,还应坚持自力更生,以养护手段修建GBM工程,提高公路服务水平。大修、改建工程应同步实施GBM工程。 1.12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坚持对公路养护生产进行定期检查:

 1.12.1 县公路管理局:根据交通部部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组织月养护质量及季度养护工作检查;根据相关养护技术规范,对养护作业质量和进度进行抽查。  1.12.2 市公路管理局:对辖区内大、中修、水毁和小修保养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并组织半年公路检查。

1.12.3 省公路管理局:对全省公路养护目标的实施进行定期不定期指导监督检查,并组织年终公路检查。

1.13 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省、市、县按行政区域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养护管理模式, 建立公路管理与养护分离、统一开放、规范有 序、公开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市场运行机制。打破区域和系统界限,大、中修养护工程按项目,小修保养按路段,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养护公司、养护技术咨询监理。 第二章 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范围

公路管理部门是国省干线公路的法定管理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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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rbtmm.com 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及各类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

河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制定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规划、标准和目标,指导监督和检查公路养护标准和养护目标的实施。

市公路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大、中修工程及专项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监管县公路管理局对其辖区内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小修保养工程的组织实施。 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小修保养工程、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水毁抢险工程、沿线设施、公路绿化等专项工程,改建工程在本办法中暂不考虑。 一、小修保养

2.1.1 公路小修保养是对公路及其工程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保持完好状态的养护措施。

2.1.2 公路养护质量主要考核依据是好路率和养护质量综合值。省公路管理局对市公路管理局下达年度好路率和养护质量综合值目标,市公路管理局据此对县公路管理局下达月好路率、养护质量综合值目标,县公路管理局将目标分解至各养护路段承包商。

2.1.3 县公路管理局应根据养护承包合同分解养护生产目标,路段承包商据此分解成旬养护生产计划(见附表一),作业完成后,承包商自检并报监理检查验收,县公路管理局对承包商养护作业质量、进度进行监督考核,作为小修保养工程计量支付的依据。

2.1.4 承包商、监理和县公路管理局必须及时、准确、认真填写材料实验记录、原始生产记录和计量支付证书等,由县公路管理局归档保管,各市公路管理局监督考评,并作为资金拨付依据。 二、中修工程

2.2.1 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工程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

2.2.2 确定路面中修工程路段时,应根据路面破损率、强度系数、平整度及磨擦系数四项指标(或三项指标),并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综合考虑。

2.2.3 中修工程的施工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施工监理制。 2.2.4 工程完工且自检合格后,承包商向市公路管理局提出申请,提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鉴定。工程质量通过鉴定后,由市公路管理局组织质监站、设计、施 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一年,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商向市公路管理局申请竣工验收,市公路管理局应组织质监站、工程监理、承包商、 县公路管理局进行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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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rbtmm.com 验收。 三. 大修工程

2.3.1 大修工程是对公路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治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2.3.2 大修工程计划由市公路管理局在年度养护工程费中计列。大修工程的安排应考虑相关规范、规定的各种工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路网规划、改建工程安排情况及现 有路况。路面大修工程路段应根据路面“四项指标”(或三项指标)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确定,路段应相对集中,以保持整个路段的通行能力为宜。

2.3.3 大修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市公路管理局审批;工程的施工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施工监理制。

2.3.4 按照我省GBM工程网络规划,大修工程应按部颁《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同步实施GBM工程。

2.3.5 大修工程完工且监理确认合格后,一月内应上报竣工报告,并向市公路管理局申请交工验收,提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完成后,由市 公路管理局组织质监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缺陷责任期满后,由省公路管理局或由省公路管理局委托市公路管理局组 织质监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四. 水毁工程

2.4.1 公路水毁工程是对因雨、雪等自然灾害引起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预防、修复和抢修工程。

2.4.2 为减少水毁损失,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措施,做好水毁预防工作,逐步消除水毁隐患。

2.4.3 公路水毁工程按其损毁程度大小及管理范围分为小型、中型、大型三类,其划分如下: 1. 小型水毁:路基土方零星坍塌;路面局部破损;人工构造物勾缝、抹面剥落;个别砌块松动、冲失及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一千元以下者均属小型水毁工程,由小修养护承包商及时实施恢复,其费用在小修保养费用内予以支付。

2. 中型水毁:路基、路面损毁断行长度在20米以下,构造物等其它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者属中型水毁工程,其费用在市公路管理局水毁费中解决并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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