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业混业与分业经营问题探讨 下载本文

美国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制度变迁历程。这是在市场与政府管制之间不断进行调整、改革和创新的制度演变过程,其目的就是在效率和稳定之间寻求平衡点。从功能金融的观点分析,并结合美国发展的历史,可以得出金融体制演变的总趋势:金融的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是相对的,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逐步从低级向高级演进。因此,可以实施一些政策方面的优惠来促进金融业向更高层次的分工发展,实现金融主体利润最大化和增强其竞争力的目标。

表1:美国金融混业与分业经营各阶段特征比较表

阶段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方向 单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走向 分业经营 分业经营重回 混业经营 原因 市场竞争的内在要求 有限理性选择 的结果 金融业发展的 一时之策 环境 新的金融市场 业务兴起 误为危机之因,政府宏观调控 政府规范监管 下走向成熟 途径 横向渗透以实 现最大利润 纵向延伸以实 现利润最大化 横向渗透仍是 最大化利润途 径 表现 初期金融业务 扩展阶段 出现专业化的 金融公司雏形 成熟期规模巨 大的金融恐龙

资料来源:平安证券研究所。

金融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实质上是企业经营的一种状态,是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的经营策略,不能单纯地说是混业好还是分业好,要综合市场环境、政府政策等多种因素进行选择。从金融分业到混业经营,实质上是金融体系结构打破旧的传统行业分工,重新配置金融功能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前的混业现象可能只是金融行业结构转换过程中的一种过渡型态,即在旧行业分工结构己打破,而新的行业分工结构尚未完全形成时期的特殊现象。

四、金融业混业与分业经营的监管探讨

在金融市场发展不甚完善的时候,分业经营便于监管当局对其业务进行管理,对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在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一国的金融经营机制和金融监管体制越来越容易受到他国的影响。我国金融业已实现全面对外开放,因此,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的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

(一)金融业分业经营之监管

分业经营模式下,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是“纵向”关系。从我国目前情况看来,我国

针对证券、银行、保险分别设立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并颁布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各监管机构分别监管相应的金融机构,无权干涉其他机构的业务活动。

在分业经营体制的大环境下,尽管中国已经有一些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雏形,但迄今为止对这些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依然贯彻着“分业监管”标准。199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在国务院证券委的指导下工作,证券机构仍由人民银行审批;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同期,对金融机构的审批权从人民银行划转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证券业与银行业分业监管的体制基本确立。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负责监管银行、信托、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管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职能分离,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全面确立。

(二)金融业混业经营之监管

混业经营模式下的监管体系是“横向”的。以美国为例,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投资者的保护、公平竞争等目的出发,制定了多项监管规则。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联邦储备体系(Fed)、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住房放款银行委员会、联邦储备贷款保险公司、全国保险监管者协会(VACI)、联邦储备监督署(OTS)和国民信贷联合会等,分别对各类金融机构实施专业的交叉监管。各州监管当局又分别对各机构运作进行监管。新的金融监管体系将银行、证券、保险统为一体,依法进行横向综合性监管,克服了分业经营监管体系个别立法个别监管的弊端,顺应了金融服务产业融合经营的发展要求。

图2: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框架图

资料来源:博众研究,平安证券研究所。

金融监管并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通用模式,我国金融监管的改革需要慎重考虑我国的国

情特征。作为监管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混业经营限制的解冻,并不能真正一步到位。金融体系的复杂性和金融混业经营风险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决定了监管当局在面临放松管制的要求时,往往采取逐步放宽管制范围与限制力度的方式,对混业经营实行渐进式的政策许可策略。金融混业经营也不必然要求金融监管制度中的全部要素在短期内一步到位,而是应通过混业经营模式深入发展所暴露的新问题,给监管机构提供修正监管标准和调整监管行为的磨合过程。应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根据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状况和金融混业经营的推进程度,逐步改革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为此应建立长期专业的综合监管机构,可以在当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方联席会议基础上,组建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建立综合系统监管体系,在监管过程中,各个监管机构亦要在权威机构的领导下,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对金融混业经营实施综合系统的监管;制定能体现我国金融体系规范发展的相关法律;鼓励金融监管的创新,金融监管应当鼓励金融创新,逐步为金融监管体制从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创造条件;加强金融机构间的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完善金融机构的自控机制,重视舆论监督;建立紧急情况下的救援机制,而救援措施或救急预案的产生,则必须取决于各个监管机构事前的沟通与合作,涉及被救援机构内部的监管机制。

责任编辑: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