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3) 下载本文

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复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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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者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B,1份); (二)《作业人员证原件);

(三)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内容和学时等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1份);

(四)医院出具的医院年度的体检报告(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1份);

(五)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具规定);

(六)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1份);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复审必须参加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合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 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准予复审合格: (一)复审申请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的;

(二)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三)在持证期间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

(六)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 跨发证部门地区从业的作业人员,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审,也可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发证部门在办理复审时,应当登录“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确定原证件的有效性;在此信息查询系统未查询到的,要求回原发证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复审资料进行审核,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资料,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场办理对同意受理的复审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复审。合格的在《作业人员证》上签章;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发证部门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及相关复审资料存档,保存期至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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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复审不合格的持证人员可以重新申请领证。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中的该项目失效,不得继续从事该项目作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

第三十条 《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及时向发证部门挂失并且在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官方网公共信息栏目中发布遗失声明,或者登报声明原《作业人员证》作废。如果一个月内无其他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持证人员可以委托原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作业人员证扎原持证项目有效期不变,补发的《作业人员证》上注明“此证补发”字样。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建立作业人员档案,为作业人员申请领证和复审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明资料。

第三十二条 《作业人员证》分为作业人员通用证和安全管理人员专用证两种格式,其具体样式见附件C,证书印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05)同时废止。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