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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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 (六)建立作业人员考试管理档案;
(七)根据申请《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提交申请,协助办理《作业人员证》.发放事宜;
(八)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的复审;
(九)向本考试机构的指定部门和发证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与考试相关的统计报表;
(十)完成本考试机构的指定部门和发证部门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参加本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禁止培训、辅导人员参与培训、辅导对象的命题和监考工作。
第三章 考试和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申请资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审批发证程序,包括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和发证。《作业人员证》的复审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则第四章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工作单位或者居住所在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申请人报名参加作业人员考试时,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件A,2份);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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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照片(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3张); (四)学历证明(毕业证复印件,2份);
(五)健康证明(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由医院出具本年度的体检报告1份);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规定的课时,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1份);
(七)实习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要求,与申请项目一致,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1份)。
申请人也可通过发证部门或者指定的考试机构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申请,并且附前款要求提交的资料的扫描文件(PDF格式或者JPG格式)。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遇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申请资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七条 考试机构应当根据相应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命题。
第十八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将考试报名时间、考试项目、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等事项向社会公布需要更改考试项目、科目、考试地点、
考试时间的,应当提前30日公布,并且及时通知申请人。
考试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其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确保考试工作的质量。
第十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并且告知申请人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允许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
第二十条 考试机构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考试试卷、操作技能能考试记录、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等存档,保存期至少5年。
第二十一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考试机构按照合格人员委托,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也可以由本人凭考试合格证明和本规则第十五条(一)、(二)、(三)、(四)所列资料(1份)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
第二十二条 发证部门只能受理本辖区内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人员的申请,不得受理未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发证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20日内补正申请资料。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
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