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1-20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
第三条 申请《特钟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 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A1、A2、A6,A7、G6、R3、D2、D3、S1 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
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目的作业人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中授权的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具体的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以及对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或者细则(以下统称考核大纲)执行。
第六条 考核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名词术语(需要时);
(三)作业人员所需的培训和实习时间; (四)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特殊要求;
(五)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基本内容,以及理论考试中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等所占的比重;
(六)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内容,包括项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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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试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及满足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能力要求。
第七条 作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八条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内,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经用人单位雇(聘)用后,其《作业人员证》应当经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雇主)或者其授权人签章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在该用人单位作业。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二)具备满足考试需要的基地,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设立的分考点,也必须与基地相应项目条件一致;
(三)建立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和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核大纲,制定考试作业指导书,明确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项目(科目)以及合格
指标;
(五)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的原则配置资源和考试软件,并且满足相应考核大纲所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条件和能力;考核大纲要求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取实物化(模拟化)的,应当具备考试实物化(模拟化)的条件;
(六)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的监考、考评人员,配备考试机构技术负责人和各个分项的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师(或者高级技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考评人员应当由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含5年)、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并且熟悉考核程序、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的人员担任。
第十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的考试基地及考点,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原则上不得在考试基地及考点以外进行;特殊情况或者特殊项目需要利用当地其他单位的条件和设施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时,应当事先经过发证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公布考试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并且告知审批发证程序;
(二)公布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范围、项目和合格标准;
(三)审查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