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向举报人反馈。【投诉处理期限】
第七十五条 投诉举报第一受理主管机关对确认不属本单位管辖权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或举报转交具有管辖权限主管机关,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举报移交】
第七十六条 考评员在考评名录有效期内发生诚信扣分的,主管机关应通知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扣分情况进行以下处罚:【考评员失信处罚】
(一)诚信分值扣分满5分不足10分的,应予以电话约谈警示;
(二)诚信分值扣分满10分不足20分的,应向行业公布违规行为;
(三)诚信分值扣分满20分不足30分的,应向行业公布违规行为,并暂停测试合格有效6个月;
(四)诚信分值扣分满30分的,应向行业公布违规行为,并取消测试合格有效性,两年内不可重新申请参加考评员能力测试。
第七十七条 考评机构在备案有效期内发生诚信扣分的,主管机关应通知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扣分情况进行以下处罚:【考评机构失信处罚】
一、(一)诚信分值扣分满5分不足10分的,应电话约谈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警示;
(二)诚信分值扣分满10分不足20分的,应向
行业公布其违规行为;
(三)诚信分值扣分满20分不足30分的,应向行业公布其违规行为,并暂停业务3个月;
(四)诚信分值扣分满30分的,应向行业公布其违规行为,并取消备案。
第七十八条 主管机关应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管辖范围内考评机构在备案有效期内和考评员考评名录有效期内的违规行为和诚信扣分汇总情况。【汇总公布失信行为】
第七十九条 组织实施单位应公布备案的考评机构所发证的企业及其近五年公布发生等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业绩公布】
第八十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结果采信力度,作为日常管理相关依据。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应作为企业经营资质年审和运力新增审批的安全条件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十一条 主管机关和组织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发生失职渎职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考评机构的工作人员和考评员发生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企业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安全生产
各要素构成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使生产经营各环节符合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环、管处于受控状态,并持续改进。【标准化定义】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是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指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对考评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是评价和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方式。【标准化达标定义】
第八十四条 对企业所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不应解除企业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责任和所承担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对外国驻华交通运输企业和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事业单位的考评发证,考评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外企和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未选择组织实施单位的主管机关,本管理办法涉及的相关工作由其承担。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2﹞175号)及《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厅
安监字﹝2012﹞1345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