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评机构
第二十八条 考评机构是指满足考评机构备案条件,经自愿申请,完成备案进入考评机构名录,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考评机构定义】
第二十九条 考评机构备案工作应坚持“自主自愿、符合条件、公开透明”原则。【机构备案原则】
考评机构分为一、二、三级,分别对应申请一、二、三级达标考评企业的达标考评工作。
第三十条 考评机构备案应满足以下条件:【备案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质,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组织;具有一定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经验或从事交通运输相关业务领域咨询服务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
(三)具有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和相应专业类型的自由考评员;自有考评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四)初次申请一级考评机构备案的,应已取得与申请类型相同的二级考评机构备案1年以上;
(五)建立达标考评要求的管理制度和文件体系; (六)单位或法定代表人5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黑名单或1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七)满足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以上第一至四款一级考评机构具体备案条件见附录A,二、三级考评机构具体备案条件由各省级主管机关参照制定。
第三十一条 申请考评机构备案的单位应同时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交电子备案材料和纸质备案材料,主管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机构应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备案的,录入考评机构名录,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应包含考评机构的名称、法人代表、专业类型、等级、地址和印模、备案号和有效期等。考评机构备案有效期为5年。【机构备案要求及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 考评机构申请同一等级专业类型备案同时不得超过三种。【机构备案类型限制】
第三十三条 考评机构在备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继续备案申请,经相应主管机关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延长备案期5年。【机构延长备案要求】
(一) 单位经营资质合法有效;
(二) 有效期内完成12家以上本专业类型范围内企业
的考评工作;
(三) 考评机构在备案有效期内未被主管机关列入黑
名单或2年内未被主管机关列入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四) 申报继续备案条件不低于首次备案条件。 第三十四条 考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信息变更:【备案变更】
(一)机构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从事专职管理和考评工作的人员变化累计超过15人的。
第三十五条 考评机构应不断加强和规范考评管理:【机构要求】
(一)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施考评全过程跟踪指导和闭环管理;
(二)建立考评员能力评价制度和人员档案,对于考评发生违规违纪的人员,应及时报主管机关;
(三)建立考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和保存考评档案,对企业考评案卷、现场考评、审查等记录及时归档,不得泄露被考评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四)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独立开展考评工作,如实反映被考评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得弄虚作假,并对考评结论承担责任。
(五)考评机构应严格在备案范围内开展考评活动,不得将考评活动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
第三十六条 考评机构应公平、工作评价企业考评时的安全生产状况,对考评结论负责。
第三十七条 考评机构应进行年度考评工作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报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单位汇总分析后,形成年度报告报主管机关。【年度报告】
第三十八条 考评机构可向相应的主管机关申请撤销其考评机构备案。主管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备案撤销工作,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机构备案撤销】
第五章 考评与发证
第三十九条 考评机构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活动的组织实施和达标等级证书的颁发。【企业考评发证】
第四十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初次考评、换证考评和年度核查三种形式。【企业考评形式】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样式制发,有效期为3年。【证书样式及有效期】
第四十二条 已经通过低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的企业申请高等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的,考评及发证应按照初次考评的有关规定执行。【达标等级升级考评要求】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业务范围分别申请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