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政策理论成果选编(7)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评估与监管
——体系与运作机制
周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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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公共责任缺失等问题。为促进政府购买的健康发展,亟需加强评估与监管机制的建设,明确政府购买评估与监管的主体、内容和运行机制,并加强购买评估与监管的制度化建设、建立多元的主体体系、加强过程监管、完善评估机制。
关键词:评估与监管、委托代理、经验借鉴、政策建议
作为公共服务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政府向社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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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成果获民政部2013年“中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理论研究部级课题一等奖,篇幅所限,选编为缩写稿,全文将收录在《2013年中国社会组织理论研究文集》中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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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购买服务2在我国发展迅速。然而,由于公共服务的特殊属性和相关制度建设的滞后,政府购买效率低下、服务接受者不满意等问题屡见不鲜。为促进政府购买的健康发展,中央政府多次提出要加强购买的监管评价机制建设3,但迄今为止,还缺乏对购买评估与监管的全面思考。有鉴于此,本文基于国内外经验初步建立了政府购买评估与监管的基本框架,并提出了推进评估与监管工作发展的建议。
一、国外经验和国内实践
英美等国在长期的政府购买实践中形成了较成熟的评估与监管模式,它们的共同做法包括,第一,注重制度建设。如日本确立了完整的民间资金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的法律体系,并在内阁府设立 “利用民间资金事业推进室”,专门负责相关法律的制定的基础研究、普及工作。第二,注重主体体系的合理建构,尤其关注评估与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如英国的部分行政监管机构直接向议会负责。第三,以评估为监管的核心机制,注重信息公开、投诉处理等机制的建设。如美国建有承包商的过往绩效数据库,可供社会查询。第五,注重制定特定领域的评估与监管规程。英美各国在教育、社区、养老等各个具体服务领域都有购买监管的相关规定和服务评价制度。
我国北京、上海等地在政府购买评估与监管上也积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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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行文简洁,本文也用“政府购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来替代“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这一表述。 3
2013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建立严格的监督评价机制,全面公开购买服务的信息,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9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严格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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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经验,主要包括,第一,以评估为监管工作的主要抓手,具体领域的评估工作逐渐规范化。如北京和上海分别出台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验收评价指标》和《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第二,逐步完善评估与监管的主体体系,如上海市引入了人大、政协监督和第三方监管。但从总体上看,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指导政策,各地对评估与监管的探索还处于各自为阵的状态,评估与监管的核心要素在实践工作中还不突出,常用的评估与监管工具还未得到合理开发。 二、评估与监管的基本框架:主体、内容与运行机制 评估是对购买全程进行评价和估算,以为决策提供依据。监管是对购买全程实施监督和管理,以使项目过程符合其宗旨和目标。评估与监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有各自的运行规律,但又密不可分,评估为监管提供信息,监管以评估为基础。在政府购买中,评估与监管的基本框架具有共同之处。
(一)主体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涉及两重代理关系,一是公民委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二是政府委托社会组织生产公共服务。因此,购买服务中的监管包含两重监管,一是对政府购买方的监管,二是对服务生产者的监管,前一监管的目的是保证购买行为的合理与合法性;后一监管的目的是保证代理人按合同约定正确履行购买意图。据此逻辑,公民基于公民身份拥有最原始的监督权;服务购买方拥有对代理人的监管权;服务接受者对服务生产者拥有监督权(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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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与监管的主体间关系
1.公民。因为政府购买使用财政资金,所以辖区内全体公民都享有监督权,这种监督权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行使,一是公民直接批评建议和检举揭发;二是由服务接受者参与项目评估与监管;三是由公民代表和政治代理机构代行监管权。
服务接受者(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数量和绩效掌握着一手信息,最有资格对服务进行评价和监督。
公民代表由购买领域的实务专家和学者组成,他们可以被吸收到政府开展的评估和监管工作中,比如成为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
政治代理机构是指已经存在的具有监管权力的机关,主要包括党委、人大、政协、司法部门和行政机关中的民政、业务主管、采购管理、税务、审计和监察部门。这些机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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