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学前教育的特点及启示 下载本文

从2001年9月开始,学前教育机构除了要在当地的社会服务部注册,接受当地的消防局、环境保护局的监督以外,至少每隔18—24个月还要接受国家“教育标准办公室”(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ation,简称OFSTED)的督导和评估。“教育标准办公室”用14条标准(合格的保教人员,合理的师幼比率,足够的空间,满足儿童需要的资源,促进儿童情感、身体、社会性和智力发展的活动,安全的设施,合格的家具、设备和玩具,预防疾病传染的措施,儿童的平等机会,儿童的特殊需要,儿童行为的管理,和父母的关系,儿童的保护措施,儿童的记录材料)来评价学前教育机构的保教质量,写出评估报告,指出不足之处和改进意见,并反馈给学前教育机构。由于国家规定只有评估达标的机构,才有资格接受政府为3—4岁儿童发放的《幼儿教育补助金》(Nursery Education Grant),所以各种学前教育机构都非常重视依法办园。由于学前教育机构基本上都能照章办事,因此得到的评估结果往往皆比较理想,自然就都喜欢把印有OFSTED字样的合格证书张贴在大厅醒目的墙壁上,供家长观看和监督。

(三)投诉

学前教育工作者认为,尽管他们全心全意地为儿童和家长服务,但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引起家长的不满和抱怨,惟有以坦诚的态度、开放的心理,才能公正地对待家长的投诉。他们不仅相信家长的诚意,而且还鼓励家长一旦有了问题,就要尽早提出,以便于及时解决。许多学前教育机构都把投诉的程序告诉家长,这样家长就知道有了担忧和顾虑可以逐级上诉。一些学前教育机构还把投诉的最高机关告诉家长,使家长可以直接上诉。有的学前教育机构为了提高投诉的效率,还向家长做出了时间上的承诺。例如,圣·保罗幼儿园规定,园长必须在7天以内对家长提出的问题予以答复,家长如果不满意,可向幼儿园管理委员会提出,管理委员会必须在7天内做出回答,家长如果还不满意,可向“教育标准办公室”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