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同类型机组、设备生产现场实习; (五)点检员的现场和调试培训。
第四十九条 未从事过同类型机组设备管理工作的点检人员,应安排不少于一个月的相关机组理论学习。
第五十条 点检人员应安排不少于三个月的同类型机组、设备或同类型控制系统的生产现场实习。
第五十一条 热工、继电保护设备管理和维护人员应经过不少于一个月的系统的理论培训,并参加厂家组织的机组控制系统、继电保护相关的学习和培训,参加设备出厂调试和验收试验;安排不少于一个月的同类型机组控制系统和继电保护设备的实习和调试。
第五十二条 在生产准备开始阶段,设备管理人员要收集设备图纸和技术资料,学习掌握设备结构、设备检修工艺。
第五十三条 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点检人员应深入设备安装现场,熟悉设备,并参加安装质量的监督和验收,掌握设备安装和运行的原始数据并记录。对工程建设的重要节点和环节,要实行点检人员到位制度。重点关注机组通流部分、空预器、轴承等设备的间隙调整,监督保温、焊接质量等测试工作,参与锅炉空气动力场试验、一二次风的风量标定、煤粉细度、磨组额定负荷下的石子煤排放等性能试验。
第五十四条 在单体试运前,依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成立在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生产副厂长、筹建处副主任)领导下的技术监控管理网络,明确职责,开展
技术监控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在分部试运(水电机组充水)前,按照集团公司《设备点检定修管理导则》,完成设备管理制度的编制和设备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点检定修管理系统、点检信息统计和分析系统。建立规范、全面、可追溯的主、辅设备以及公用系统的设备台帐,并录入设备管理系统。完成各工作岗位工作标准的编写与审定工作,完成标准工作票、检修作业指导书的编写工作。
第五十六条 在分部试运(水电机组充水)前,依照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相关规程和规定,项目单位要成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在分部试运(水电机组充水)前,应完成设备临时标牌的悬挂工作;在整组启动前,要按照国际或国内通用性较强的编码规则(如KKS编码)完成设备系统的编码工作,完成全厂设备统一命名工作,悬挂设备的正式标牌,完成介质流向、色环的喷涂工作。
第五十八条 在机组整套启动前,完成点检定修的所有准备工作。在试运阶段应不断完善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设备管理功能,点检人员可通过系统对所分管设备的点检数据开展定期分析工作,分析内容包括设备的质量、安装工艺和调试记录等。
第五十九条 在机组整套启动前,各级点检人员应通过集团公司点检定修持证上岗考试取得从业资格,经考试、考核合格后竞聘上岗。对其他要求持证上岗的特殊专业和岗位(特种作
业、计量、电测、热工、继电保护、水工等)人员,应到指定的培训部门进行培训,取得资格证书。
第六十条 试生产结束前,项目单位要制定各专业设备技术标准、设备点检标准、检修作业指导书、设备维护与保养标准、定期试验和切换标准、大(小)修管理标准、设备可靠性管理标准、设备异动管理标准、备品配件管理标准、备品配件外委加工管理标准、机电设备外委修理管理标准、检修工程管理标准、生产工器具管理标准、技术改造管理标准、技术监控管理标准、检修技术标准、设备检修验收管理规定、二十五项反措实施细则、技措及重大非标项目管理办法等。
第六十一条 运行和检修维护由外委单位负责的项目单位,在单体试运前,应制定对主辅设备外委维护、检修的管理办法。要求承包单位人员在设备单体试运前进入现场,了解项目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和设备情况,熟悉工作环境,确保设备的顺利接管。督促各维护单位制订人员培训计划,经项目单位批准后实施。项目单位应对维护单位的培训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承包单位人员必须经双方联合组织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七章 试运、验收及交接
第六十二条 根据《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
程》、《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项目单位应成立机组试运指挥部和启动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启委会”)。机组的试运及其各阶段的交接验收,应在试运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准备情况、试运中的特殊事项和移交生产条件,必须由启委会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六十三条 成立试运指挥机构后,项目单位要组织编写机组启动管理办法,明确调试试运阶段,建设、监理、调试、施工、设计、制造单位的职责和分工,试运指挥部安排生产准备人员参与审查调试大纲及调试措施、调试报告等,协助做好试运工作全过程组织管理,试运指挥部负责对调试期间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生产进行管理。
第六十四条 在单体试运前,要建立机组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预警机制。针对设备存在的隐患、缺陷、异常以及燃料供应、线路送出情况、水源情况、备品配件储备、物资供应等可能对各种试运及试生产的安全性、可靠性造成不利影响的因素,制定不同的预警级别,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
第六十五条 在设备试运阶段,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规范试运行期间的安全管理,项目单位可与安装调试单位进行协商,实行设备的代保管制度,即设备正式移交生产前,可分阶段将调试、试运正常的设备或系统交由运行部门进行设备代保管。
第六十六条 从单体试运开始,为加强试运行期间的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正常的生产管理程序,认真执行设备代保管管理办法、设备再鉴定管理制度、缺陷管理办法、两票三制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