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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讲义(2011年版) 杜筠翊编 版权所有

第三章 古希腊法

第一节 古希腊法的概念

一、古希腊法的概念

1、古希腊法是指古代希腊和希腊化世界奴隶制国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重要概念辨析:

(1)古希腊地区: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小亚细亚西部。 (2)古希腊世界:由古希腊地区一系列城邦国家(city state,polis)所组成的国家群体和文明形式。(注1)

(3)希腊化世界:BC.323,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东征形成一个庞大的马其顿帝国,在马其顿扩张过程中希腊人和希腊文明也随之到达各被征服国家,由此形成的国家群体和文明被称为“希腊化世界”。(注2)

注:

1、“城邦国家” 不同于“领土国家”,一城即一国,与希腊的地理环境有相当关系。可参考顾准:《希腊城邦制度》。

2、亚历山大之征服形成了地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帝国,其疆域东抵印度,促进了东西方文明的交流。如希腊雕塑艺术对于佛教造像之影响。另,亚里士多德曾是亚历山大的家庭教师。

二、古希腊法的发展

1、BC.2000,爱琴海出现“克里特”文明,米诺斯国王制定“石壁法”。 2、BC.1500,南希腊出现“迈锡尼文明”,“迈锡尼法”。

3、BC.1200-800,”英雄时代”(Hero Ages),又称“荷马时代”。 出现了大量的城邦国家和成文法。(注1) 4、BC.7世纪-4世纪,古希腊成文法成熟阶段。 5、BC.3世纪,希腊化时期的法律。

注:

1、如雅典、斯巴达、科林斯、叙拉古、爱奥尼亚等,亚里士多德曾研究过156个城邦国家的政治体制。

三、古希腊法的特点 1、多元化。

古希腊没有在全境统一的法律,而表现为各城邦法。

城邦制是古希腊世界的传统,也是希腊政治的前提;城邦之间界限分明,形成了不同的公民团体。城邦制也有利于实行直接民主。(注1) 2、缺乏严密而完整的法典。

古希腊人重智慧(注2),轻经验;重哲理(强调正义、理性等基本价值),轻法律运用(注3);重公法,轻私法(注4);缺少法学家团体。

3、以泛希腊主义法律观为基础,形成了“普通法”原则,用以处理城邦间事务。 4、对后世的影响巨大。

(1)古希腊城邦国家的公法,尤其是“宪政”制度对后世理论与实践有着重大意义。 (2)古希腊高度抽象化的法律思想在罗马法中现实化,并通过古罗马文明、基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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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加以保存和延续。

注:

1、 polis(城邦)一词在荷马诗史中指城堡或卫城,同乡郊(Demos)对应。由polis衍生出几个政治学、法学的重要名词: (1)polites,属于城邦的人,即公民。(2)politeia,指公民与城邦的关系;或这种关系形成的政治生活;或全邦的政治制度,即宪法。(3)politeoma,指公民团体,或公务团体,或政府、政体。(4)politikos,治理城邦的人,即政治家。(5)politics,城邦政治的理论或技术,现指政治学。

2、philosophy(哲学)的希腊语词根即为philo-(爱)sophy(智慧)。

3、如柏拉图的“彼岸-此岸”之二元理论,更为注重彼岸之应然性,而非此岸之实然。

4、希腊古典哲学强调“真善美”,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将国家治理作为艺术来看待,将宪政安排及其制度上升到“美”的范畴。

第二节 雅典城邦法

一、雅典宪政制度(注1) 1、王政-执政官制度

BC.8世纪,雅典进行了提秀斯改革;自由民划分为贵族、农民、手工业者三个等级;国家权力为贵族掌握,形成贵族民主制;雅典城邦法尚在习惯法时期。 (1)执政官制度:9名执政官,分享权力。

(2)元老院:贵族、退休执政官组成,终身制;立法职能。(注2)

(3)公民大会:部落首领组成,列席元老院会议,听取元老院和执政官报告。 (4)评议会:从公民大会中选举400人组成,拟订向公民大会的提案,监督财政,实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

注:

1、可参见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 2、元老院(the Senate),参议院(美国)(House of Senate)

2、德拉古立法

BC.621,执政官德拉古为缓和贵族与平民的矛盾,进行改革,修改《负债法》,并创制新法,史称“德拉古立法”,为雅典第一部成文法。 (1)设定公民权取得条件:必须自备武装。

使公民权的取得与财产的多寡和军事义务相联系。 (2)官员的任命由贵族会议选拔改为公民抽签选举。

(3)设立议事会:公民选举401人组成,而非部落首领组成。 (4)禁止血亲复仇;实行严刑峻罚。

(5)调整私有财产关系,减轻平民债务。 (6)限制贵族司法专权。

3、梭伦立法

BC.594,梭伦被选为执政官,并被授为“仲裁者”和“立法者”,进行系列立法改革。 梭伦,贵族出身,从事商业活动而成为新兴商业贵族的代表人物。后被称为雅典的政治家、爱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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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改革

① 颁布《债务解除令》:废除以土地或人身抵债;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 ② 限制商品进出口:禁止输出谷物,鼓励经济作物出口。 ③ 调整农业经济结构。 (2)政治改革

① 以财产标准划分公民等级:富农,骑士,中农,贫农;都可参加公民大会。 ② 废除贵族政治特权,由公民大会直选执政官和官吏:

公民中的第一等级可选为高级官员,第二、三等级选为中下级官员,第四等级无被选举权。

③ 公民大会:负责审议重要政务,选举官员;

评议会(400人会):监督财政,为公民大会准备提案; 元老院:监督执政官,审理重大国事案件;

④ 设立陪审法庭:行政官员审理案件,公民参与;体现司法民主化。 (3)社会改革

保护奴隶人身安全;允许外邦人取得雅典公民权,扩大了公民阶层的人数。 (4)梭伦立法的评价

① 扩大了公民阶层的来源和公民权利;

② 限制了贵族寡头政治,推动了“主权在民”的实践。

4、克里斯提尼立法

BC.509,平民领袖克里斯提尼当选为雅典执政官,进行改革,进一步确立了由梭伦立法形成的民主政治。 (1)以地域原则划分居民:

雅典城邦分为3个地区;每个地区分10个部分(称“三分区”)。 每个地区各抽一个 “三分区”,共三个“三分区”,组成一个部落。 故雅典城邦由10个部落组成。(见示意图)

克里斯提尼立法地区划分示意图

三分区 一个部落

典 城 沿 海 陆 地 地 内 地 区区 区 第 3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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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划分类似于今天的选区划分,不同于传统的自然居住区域,是一种政治与法律安排,削弱了以氏族为基础的贵族势力。 在“三分区”下设立基层单位“自治村社”(Demos,democracy的词根),是兼具政治性、经济性、行政性、宗教性、军事性的单位。 (2)改组公民大会:

扩大公民参加公民大会的资格;扩大了公民大会的职权。 (3)革新评议会:

人数扩大到500人,结合自治村社的人口比例选出,但各部落额定50人。评议会称为一个常设机构。(注1)

注:

1、比较:美国的众议院席位按各州人口分配,而参议院各州2席。

(4)改革陪审法院:

陪审员从各部落公民中选举产生,参与重大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5)设立“十将军制”:

各部落民选将军,军事权由军事执政官和十将军共同行使。 (6)“贝壳/陶片放逐法” (Ostracism):

公民大会表决对官员的放逐,为期10年。 (7)克里斯提尼立法的评价:

体现“主权在民”、“轮番为治”;标志雅典民主与法律制度的完成。

5、伯里克利立法

BC.443-429,民主派领袖伯里克利当选为最高执政官,进一步推动民主立法改革。

(1)取消任职财产限制,官职向所有公民放开。 (2)废除元老院,扩大陪审法院(5000人)。 (3)扩大公民大会权利:公民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可以对违法的法案进行审查。 (4)评议会(500人会)为公民大会常设机构。 (5)公职津贴制,实现多数人的民主。

6、雅典民主制的特点 (1)实行直接民主

(2)没有“三权分立”体制:公民大会拥有立法权、行政权、最高司法权。 (3)建立了监督体制:对官员的任职资格审查、信任投票、卸任检察、贝壳放逐法;公民不法申诉制。

二、古希腊的民法

以《格尔蒂》法典(The Law Code of Gortyn,又称“哥尔琴法典”)为例: 1、1875、1879、1884年于希腊的克里特岛古代格尔蒂城的古墙上发现。共有12栏、600多行法典残篇。创立于公元前5世纪前期。 2、主要特点:

(1)民法内容居多。涉及婚姻、收养、继承、赠与、保证、抵押、合伙、许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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