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 下载本文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

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地级(含)以上城市(包括州)公安机关

指挥中心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实现统一规范、信息畅通、手段先进、运转高效、反应灵敏、指挥有力的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关于加强指挥中心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是本级公

安机关实施接警处警、信息研判、决策参谋、指挥调度、社会联合行动工作的执法勤务部门和综合职能部门,是实现快速反应、整体作战的警务指挥枢纽,是本级公安机关领导行使指挥权的重要依托和参谋助手,代表本级公安机关领导行使指挥权。

第三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在本级公安机关党委的领导下,接受上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业务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负责辖区110接处警工作、协调本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和下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业务指导、协调、考核与监督。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职责任务:

(一)负责本市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工作,接受、处理群众电话(短信、互联网等方式)报警、紧急求助、举报和对人民警察的举报、投诉;

(二)负责处理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报告的重大紧急警情;

(三)负责及时向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党委政府或上级公安机关报告重大紧急警情;

(四)协助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指挥各警种、各部门处置重大紧急警情,视情派员跟随领导赴现场处置;

(五) 指挥协调涉及各警种、各部门的重大警务活动; (六)负责本市要害部位、交通要道监控(含视频监控、全球卫星定位、金融机构报警系统、旅馆业报警系统等),组织部署辖区范围内的重大布控查缉工作;

(七)负责本级公安机关日常值班;

(八)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信息归口管理,收集下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各部门报送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对策建议,服务领导决策,对外发布社会治安预警信息;

(九) 负责收集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报送辖区重大警情、敌社情信息,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情报信息工作;

(十) 负责汇编每日动态》,上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党委政府;

(十一)负责收集、汇总全市社会面治安情况,并以快报、要事摘报刑事上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

(十二)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和本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值班室的业务工作,对本级公安机关110处警情况进行督察;

(十三)指导、协调全市公安指挥系统的建设、管理及应用;

(十四)负责本市出入市境道口公安检查站,市内高架道路、环线道路等交通要道的出入匝道以及其他重要卡口、岗点的布警规划,组织指挥布控查缉实战演练和布控查缉工作;

(十五)参与制定、修订本市处置社会安全类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预案,收集、整理各类专项预案,建立健全预案库。开展法律法规库、专家库、重点目标库、力量装备库和典型案例库以及指挥调度流程等应急反应辅助决策指挥库建设;

(十六)负责对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及城市应急工作的指导与协调,根据本市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和突发公共时间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承担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平台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协调采集警用地理信息数据工作; (十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为保证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充分

履行职责,积极稳妥处置重大紧急警情,根据领导授权和预案要求,指挥中心具有以下职权:

(一)直接指挥权:处置一般警情时,可以直接向本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或下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下达处警指令;

(二)先期处置权: 遇重大紧急警情,按照预案向有关部门、警种下达先期处警指令,同时向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或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根据领导指令作进一步处置;

(三)通报协调权:对需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或同级公安机关协同处置的重大紧急警情,可以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并协调共同进行处置;

(四)装备调用权:处置重大紧急警情时,可以根据需要或有关指令,调用辖区内各级公安机关的机动车辆、通讯设备、武器(非杀伤性)、警械、防护装备等以及参加110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的应急设施、物资;

(五)检查督导权:对本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执行指令和出警、处警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拒不执行或推诿、拖延执行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信息归口权:要求本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下级公安机关每天及时搜集上报全市各类动态信息,并具体布置信息搜集范围、重点。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六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当独立

设置。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相应科室,如 110接警管理(对外称110报警服务台)、指挥调度、信息、技术支持、综合、接出警督导等职能部门,明确具体工作职责。

第七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依据辖

区连续3年接警量和信息量,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配备人员编制。

第八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领导职数和职级应与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人员从事110接警等辅助工作,制定相应的制度严格管理。

第四章值班工作

第十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24小时昼夜值班,实行指挥长带班负责制。

第十一条 指挥中心根据职责任务设置值班长,接受指挥中心主任的领导。

第十二条 指挥中心指挥长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值班员处置一般警情、常态指挥调度和处理一般情报信息,督促值班员及时掌握出警、处警情况;

(二)负责处置一般性紧急警情,按照有关预案,组织开展相关先期处置、指挥调度工作,督促值班员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并向值班局领导报告;

(三)协助值班局领导和指挥中心主任处置重大紧急警情,或根据有关领导授权开展指挥调度,向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四)负责掌握值期间的重要警卫任务、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安排,关注相关场地周边治安状况,一旦出现突发情况可能影响到安全保卫工作的,立即作出反应;

(五)处理各类重要情报信息,做出批办处理意见,对重大紧急信息应立即向值班局领导和指挥中心主任报告,并视情向本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

(六)负责审核向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编报的重要信息材料,呈报值班局领导审批签发; (七)负责传达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和本级党委政府、公安机关领导的批示、指示等,并检查落实情况; (八)负责交接班等其他值班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指挥中心值班员工作职责:

(一)组织接警员开展110报警服务台接警; (二)接听值班电话,收发传真,收集各类动态信息;

(三)在值班长的带领和指导下,负责处置一般警情、常态指挥调度,处理一般情报信息; (四)编辑重要信息稿件;

(五)协助值班长处置一般性紧急警情、处理重要信息、开展相关指挥调度;

(六)完成值班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值班工作要求:

(一)打入电话一般不超过3声铃声即必须接听,并使用文明用语,对一般电话按值班程序处理,但对领导电话指示、交办事项,上级机关下达指令等重要事项应做电话记录,并报告值班长;

(二)接收、发送传真要认真查看是否清晰、有无漏页及错误,防止发生漏发、误发,并认真做好登记处理; (三)接收报信息后及时报告值班长,按值班长批办要求,及时处理;

(四)听从指挥,服从命令,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脱岗。

第五章 接处警工作

第十五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实行110、119、122“三台合一”,“一级接警,分类处警”。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统一受理群众报警、紧急求助、举报、投诉,处置一般警情。

第十六条 110报警服务台接受报警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机关紧急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第十七条 110

报警服务台受理紧急求助的范围:

(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危急情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二)老人、儿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行为能力、辨别能力差的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三)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公众生命或者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五)各种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险情,需要公安机关紧急处置的;

(六)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第十八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辖区内正在发生的人民警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

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第十九条 接警要求:

(一)接听110报警电话首问语为:“您好,XX110”; (二)受理报警、求助和投诉,应快速询问对方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电话,了解警情的基本要素,如时间、地点、案由、所处位置等。

(三)受理案件报警,应快速询问涉案人数、嫌疑人体貌特征、作案后去向,如嫌疑人驾驶车辆的应询问车牌号、车型、颜色等。

(四)受理火灾报警,应快速询问燃烧物质种类、有无人员被困、伤亡、火势大小、有无中毒和爆炸危险、毗邻单位等情况。

(五)受理事故报警,应快速询问事故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六)受理群体性事件报警,应快速询问事件的原因、规模、参与人数、人员构成、是否持有器械等情况。

(七)对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的其他紧急事件或事故报警,在下达指令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八)受理投诉,应问明被投诉者的基本情况,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九)接警时,应根据报警者心情和态度给予必要的答复和安慰。

(十)在110接处警系统中对接出警情况进行登记和存储,并做好备份。

第二十条 110处警人员处置一般警情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辖原则:即指令案(事)件、事故所在地或报警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警;

(二)就近原则 即指令距离案(事)件、事故现场最近的单位、民警出警。

(三)业务管辖原则:即指令公安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出警;

第二十一条 110受理的重大警情移交指挥调度人员或值

班长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110接处警人员处置群众紧急求助:

(一)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按工作预案及时处置;

(二)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员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转告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单位。

第二十三条 110接处警人员处置公众投诉:

(一)对正在发生的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应当按工作预案先期处置,同时通知警务督察部门调查和处理;

(二)对既往发生的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信访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同时视具体情况移交本级纪检、监察、信访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投诉或者信访的问题,通知原受理部门处理;

(四)投诉辖区内的外地公安机关的民警或其他无隶属关系的公安机关民警,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同时通知本级警务督察部门前往调查和处理,并由警务督察部门移送被投诉人所属单位处理;

(五)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投诉,应告知投诉人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并做出必要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异地报警、求助是指报警人不在案(事)发地,向案(事)发地活报警人所在地110报警服务台报警、求助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110报警服务台对异地报警,需要即时派警处置

的,应当受理;对需要履行正式法律手续的报案,应引导报警人按正式报案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报警人不在案(事)发地,向案(事)发

地110报警服务台报警、求助的情况,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应当问清情况,立即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同时视情请求报警人所在地110报警服务台向报警人核实情况,并协助做好相关记录,报警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 对于报警人不在案(事)发地,向其本人所在

地110报警服务台报警、求助的情况,所在地110报警服务台应问清并核实情况后,及时将警情通报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接到警情通报后,应立即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报警人和报警人所在地110报警服务台反馈。

第二十八条 对于报警人在案(事)发地使用移动电话报警

时,由于技术原因通讯信号转入非案(事)发地的相邻地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的,收到报警的110报警服务台应在问清并核实情况后,及时将警情通报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接到警情通报后,应立即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收到报警的非案(事)发地110报警服务台反馈。

第二十九条 对于案(事)发地境外的中国公民报警、求助,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后应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将警情通报外事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组织、

指导建立和管理相对稳定的信息员队伍。

第六章 指挥调度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处置

紧急警情由指挥调度人员或值班长组织实施。指挥调度人员可处置一般性紧急警情,重大紧急警情由值班长负责处置。

第三十二条 指挥调度遵循先期处置、协同作战、指定受理、实时适时、追踪决策、注意舆论、检查监督等原则。

第三十三条 指挥调度应当根据案(事)件的性质、规模、

可控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等因素区分一般性紧急警情或重大紧急警情,参照相关工作预案,立即采取不同措施,妥善处置。

第三十四条 对重大紧急警情进行指挥调度时,应详细记

录流程,同时接到指令的本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值班室也要做好相应的流程记录备案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对紧急和非紧

急报警、求助的出警时限,应当按照不同专业出警要求,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对紧急和非紧急报警、求助的出警时限,国家有专业标准的,按专业标准执行;其他类警情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市区或城镇规模、警力资源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决定提出并予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出警时遇到道路堵塞等非人为因素的情况影响出警时限的,出警民警应当立即向110报警服务台报告,并尽快赶到现场。

第七章 情报信息工作

第三十六条 信息工作坚持及时、准确、完整、保密原则,充分发挥信息辅助决策、引领实战、指导防范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信息主要包括敌情社情、社会稳定、社会治

安、灾害事故以及公安工作、公安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报送信息以文字载体为主,也可以是声音、

图像载体。

第三十九条 信息工作流程:

(一)接收采集:主动组织本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有重点地做好源头信息采集工作,努力获取深层次、预警性、内幕性情报信息;

(二)核查甄别:对接收、获取的信息认真进行核查甄别,确保事实清楚、要素齐全、来源可靠、内容真实;

(三)分析研判:对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分析研判,注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工作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四)处理报送:对重要、紧急信息按照处理意见,传达给本级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或下级公安机关,按照报送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本级党委政府报送,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对特别重要的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五)信息跟踪:保持与信息上报单位和重大突发案(事)件现场指挥处置人员的联系,指挥中心可派员到重大突发案(事)件现场,跟踪掌握事态发展和工作进展情况;

(六)预警通报:通过公安专网、手机短信、书面通知等形式,及时将预警性信息通报相关部门、相关地区公安机关,并提出工作要求,或通过新闻媒体发布警方提示,提醒公众注意安全防范;

(七)贮存管理:依托公安专网建设信息工作管理系统,传输、接收、处理各类信息,并存入相应数据库进行分类管理,以备查询调用。

第四十条 向上级公安机关、本级党委政府报送信息应当

在案(事)发后2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后报书面材料。

第四十一条 信息刊物应当基本要素齐全,内容客观真实,

文字简要精炼,表述严谨规范,标题贴切醒目。

第四十二条 报送群体性事件等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敏感

信息时,要交代背景,反映现状,预测后果,报告已做的工作和将要采取的措施。

第八章 技术保障与装备标准

第四十三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技术装备标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状况,方便群众报警、求助、投诉,确保重大紧急信息的及时正确处理和报送,确保与本级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和上、下级公安机关联络畅通。

第四十四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集成指挥系统主要包括:

(一)报警电话(短信、互联网)受理子系统; (二)计算机网络子系统; (三)通信调度子系统; (四)计算机辅助调度子系统; (五)数字录音子系统;

(六)地理信息子系统;

(七)电话用户资料传送子系统; (八)图像显示子系统; (九)车辆定位子系统; (十)主机存储及备份子系统; (十一)网络安全及防病毒子系统; (十二)预案管理子系统。 (十三)移动指挥调度系统。

第四十五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配

备足够的工作车辆、警用器械、办公设备和野战指挥、通讯设备等,确保日常及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六条 指挥中心民警必须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

察内务条令》,严格内务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地级(含)以上城市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根

据本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公安部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