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则2009 下载本文

分项利润 分项综合单价 (A+A1)×费率 A+A1+A2 A2 以人工费为基础

其中 项目 计算式 合价 人工机械材料费 费 分项直接工程费 a+b+c+d+e 分项管理费 分项利润 分项综合单价 a×费率 a×费率 A+A1+A2 A A1 A2 a 费 b 一定范围内辅材 主材 的风险费 c d e 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基础

其中 项目 计算式 合价 人工机械材料费 费 分项直接工程费 a+b+c+d+e 分项管理费 分项利润 分项综合单价 (a+b)×费率 (a+b)×费率 A+A1+A2 A A1 A2 a 费 b 一定范围内辅材 主材 的风险费 c d e 4.1.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的计量不得违背本规则3.1.2条规定。

4.1.5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1.6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照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为不可竞争费。

4.1.7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则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 4.1.8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设备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的确定应反映当期市场价格水平。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依据确定。 4.1.9 材料、设备的暂估价应计入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内。

4.1.10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政府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为不可竞争费。 4.1.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对工程计价风险实行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计量不准、不全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风险,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的风险内容、幅度内自主报价的风险。

4.1.12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计价风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得要求对方承担所有风险、无限风险。

2. 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因市场波动导致的风险,应约定主要材料、设备的种类及其风险内容、幅度。约定内的风险由承包人自主报价、自我承担,约定外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3. 法律、法规及省级或省级以上政策规定的强制性价格调整导致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自主控制的管理费、利润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5. 以上四款原则应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4.1.13 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按差价计列。差价不计入综合单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

4.2 招标最高限价

4.2.1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招标最高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或核准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 招标最高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招标代理人编制。

4.2.3 招标最高限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规则;

2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4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 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及其他相关计价依据和办法;

6 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 合理的施工方案。

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计算。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符合该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并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则第4.1.5、4.1.6和4.2.3条的规定计价。

4.2.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2 暂估价中的材料、设备单价应根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 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4.2.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1.10条的规定计算。

4.2.8 招标最高限价应在招标时公布,并不得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最高限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最高限价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按招投标监督机构规定的时限在开标前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4.3 投 标 价

4.3.1 除本规则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3.3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规则;

2 企业定额。或参考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计价费率中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

3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4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7 市场价格信息或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及自主确定的综合单价计算。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符合该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并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设备,按暂估价计入综合单价。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自主报价的材料、设备单价可按当期市场价格水平适当浮动,但不得过低(高)于市场价格水平。

4.3.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或调整。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则第4.1.5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本规则第4.1.6条的规定确定。

增补或调整的措施项目在报价单中应单列并予以说明。 4.3.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设备暂估价按本规则4.1.9规定计列;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 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4.3.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则第4.1.10条的规定确定。

4.3.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