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冬满分《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离线作业 - 参考答案 下载本文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离线作业 参考答案

第1章

一、简答题

1. 简述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其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其中包括:(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2. 简述建设法规的特征及作用。

建设法规的特征为:行政隶属性、经济型、政策性、技术性。建设法规的作用主要有:规范指导建设行为;保护合法建设行为;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3. 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建设法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工程建设活动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原则;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原则;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4. 什么是建设法律关系?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是什么?

建设法律关系是由建设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筑业管理和建筑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相关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是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建设法律关系内容。

5. 建设法律变更包括哪些变更?

一般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发生变化即会导致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1)主体变更:主体数目的变化、主体的变化;(2)客体变更: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客体变更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3)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内容发生变更,内容变更主要表现为权利变更和义务变更。 二、案例分析题

略 问题:

试分析,本案中由建设法规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中,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民事关系的各有哪些?

分析:

1. 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有:招投标交易中心与招标人、投标人(投标联合体)间的(被)服务、(被)监督、(被)管理关系;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投标人间就工程招投标行为的(被)管理关系;安监站与施工单位间的(被)检查、(被)监督关系;住建局和劳动局等行政机关与施工单位间有关用工情况的(被)监督、(被)检查关系。

2. 属于经济协作关系的有:城投公司与招标代理公司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各投标联合体成员间的协作关系、城投公司与“B建设集团公司-B园林工程公司”间的发承包关系。

3. 属于民事关系的有:施工单位与工伤员工间的赔偿关系、施工单位与农民工间劳动关系。

第2章

一、简答题

1. 简述工程建设程序的概念。

工程建设程序是在认识工程建设客观规律基础上总结提出的、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它也是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的顺序。 2. 根据《建筑法》,施工许可证申领的条件有哪些?

建设单位需取得以下条件:(1)已经办好该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满足施工要求;(4)施工企业已确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落实并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具备以下几项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二、论述题

1. 工程建设程序主要划分为哪几个阶段,每个阶段主要包括哪些环节?

工程建设程序主要划分为五个阶段:(1)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包括以下几个环节:资意向、投资机会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2)工程建设准备阶段,包括以下几个环节:规划、获得土地使用权、拆迁、报建、工程发包与承包。(3)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准备、工程施工、生产准备。(4)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修。(5)工程终结阶段:建设单位的自我评价、项目所属行业(地区)主管部门的评价、各级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三、案例分析题

略 问题: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法律法规,该案件中水泥厂在开工前还必须完成哪些环节的工作?其与建筑公司签署的《建设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建筑法》正式确立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根据《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是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必须“三证”齐全,即必须同时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我国现行工程建设程序法规的规定,我国工程建设程序分为五个阶段: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决策分析阶段)、工程建设准备阶段、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工程终结阶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在工程建设准备阶段的规划环节取得;施工许可证应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施工准备环节取得。因此,本案中水泥厂缺少了规划环节及施工准备环节中必须完成的相关证件办理工作。

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工程建设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本案中,由于发包人水泥厂没有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其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第3章

一、简答题

1. 简述《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答:(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3)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2. 简述《建筑法》的基本原则。

答:(1)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2)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3)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根据《建筑法》,请分别阐述发包和承包的禁止性规定。

答:发包的禁止性规定:

(1)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2)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3)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承包的禁止性规定:

(1)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2)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

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 简述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答:(1)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应当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5. 简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6. 简述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答:《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二、论述题

1. 请阐述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答:(1)依法发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

(2)依法提供原始资料。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3)限制不合理干预行为。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5)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供应的设备等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9)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0)依法建立、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三、案例分析题

略 问题: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事故应由谁来组织调查? (2)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和目的是什么?

(3)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1)该事故为较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该事故应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来组织调查。

(2)安全技术交底是施工前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安全技术交底的目的:有助于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尽快了解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具体情况,掌握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保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减少因安全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

(3)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②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⑤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4章

一、简答题

1. 简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

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是:(1)城乡统筹的原则;(2)合理布局的原则;(3)节约土地的原则;(4)集约发展的原则;(5)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2. 简述《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

城乡规划法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1)城市和镇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制订城市规划和镇规划。这里的城市规划和镇规划既包括了总体规划,也包括了详细规划。城市和镇需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符合地方特色的规划,并且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能任意做出改变或撤销。

(2)某些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制订规划,并且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3. 简述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可以修改的几种情形。

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况:(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论述题

1. 简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上报的设计任务书必须附有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关于建设项目选在哪个方位的意见。

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指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2)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是否协调;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灾规划是否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是否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是否协调。(3)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5章

一、简答题

1. 简述工程招标与投标的概念。

答: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法提出招标项目及其相应的要求和条件,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吸引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行为。

投标,是指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实施方案及报价,参加投标竞争的行为。 2. 简述招标投标的原则及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

答:招标投标的原则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3. 工程招标按标的内容可分为哪几类?

答:工程招标按标的内容可分为:工程项目监理招标,工程项目管理招标,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以及工程项目材料、设备招标。 4. 投标资格预审内容有哪些?

答: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人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

(1)签约资格。签约资格是指投标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接招标项目必须具备的相应条件。如:投标人是否是合法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有无与招标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是否正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冻结或暂停参加投标的处罚期;最近三年内有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等。

(2)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指投标人完成招标项目任务的能力。如: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商业信誉、业绩表现、技术资格和能力、管理水平、人员与设备条件、完成类似工程项目的经验、履行中的合同数量等。

5. 招标文件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须知、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适用于资格后审的情况)、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6.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的哪些行为属于相互串通投标,哪些行为视为相互串

通投标?

答: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 述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答: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8.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有哪些?

答:(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6章

一、简答题

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7项,包括:①平等原则;②合同自由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⑥合同严守原则;⑦鼓励交易原则。 2. 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

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默示形式。

合同主要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场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和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3. 试用合同的要约-承诺理论分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

在工程建设中,招标公告即要约邀请,投标报价属于要约,中标函则是承诺。 4. 试述无效合同的种类和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一经确认,即可决定合同的处置方式,但并不说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结束。其处置原则为:(1)制裁有过错方,即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一方或者双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3)合同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4)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的法律效力。(5)以返还财产为原则,折价补偿为例外。(6)对无效合同,有过错的当事人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5.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应当如何处理?

合同生效后,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合同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可以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所谓的通常标准是指在同类的交易中,产品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是指根据合同的目的、产品的性能、产品的用途等因素确定质量标准。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此处,所指的市场价格是指市场中的同类交易的平均价格。对于一些特殊的物品,由国家确定价格的,应当按照国家的定价来确定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6. 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条件与法律后果如何?

(1)合同终止

条件: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被解除;③债务相互抵销;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后果:合同终止因终止原因的不同而发生不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规定,除上述的第②项和第⑦项终止条件以外,在消灭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的同时,也产生了下列效力:

①消灭从权利。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随合同终止而同时消灭,如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保证、抵押权或者质权,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或者违约金因此而消灭。

②返还负债字据。负债字据又称为债权证书,是债务人负债的书面凭证。合同终止后,债权人应当将负债字据返还给债务人。如果因遗失毁损的原因不能返还的,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出具债务消灭的字据,以证明债务的了结。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上述的第②、⑦项规定的情形合同终止的,将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但并不完全消灭相互间的债务关系,其中的结算与清理,及争议的解决条款继续有效。

(2)合同解除

条件:①存在有效合同并且尚未完全履行;②具备了合同解除的条件;③有解除合同的行为;④解除产生消灭合同关系的效果。

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将产生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合同的效力。 7. 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原则有哪些?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

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由此可见,合同的解释方法主要有:

(1)词句解释原则,包括排他规则、对合同条款起草人不利规则、主张合同有效的解释优先规则; (2)整体解释原则,包括同类相容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规则; (3)合同目的解释原则,肯定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排除不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 (4)交易习惯解释原则,按照该国家、该地区、该行业所采用的惯例进行解释; (5)诚实信用原则。

8. 发生了合同争议应通过哪些途径加以解决?

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后,首先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由双方当事人依据上述合同的解释方法自愿协商解决争端,或者通过调解解决争端。如果仍然不能解决争端的,则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解决。司法途径可分为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

二、案例题

问题:王某与建筑材料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是否有效?

答:(1)王某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外墙面砖合同,具有效力。(2)签订的卫生洁具合同是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视其公司是否追认。现在公司已经拒绝追认,则卫生洁具对该施工企业不具效力。

第7章

一、简答题

1. 工程合同按照工程建设阶段分类,可分为哪几种?按照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又可分为哪几种?

(1)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2)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2. 简述工程项目保险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区别。

工程项目保险合同是为了化解工程风险,由业主或承包商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

工程项目担保合同是为了保证工程项目合同当事人适当履约,由业主或承包商作为被担保人,与银行或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 3. 简述工程合同管理的概念及特点。

概念:工程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管理的主体对工程合同的管理,是对工程项目中相关的组织、策划、签订、履行、变更、索赔和争议解决的管理。

特点:(1)合同管理周期长;(2)合同管理效益显著;(3)合同变更频繁;(4)合同管理系统性强;(5)合同管理法律要求高;(6)合同管理信息化要求高。 4. 简述工程合同的特征。

工程合同具有以下五个特征:(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4)合同订立程序的严格性;(5)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

二、论述题

1. 阐述工程合同体系的形成和作用。

在一个工程中,相关的合同可能有几份、几十份、几百份,甚至几千份,所有合同都是为了完成业主的项目目标,且都必须围绕这个目标签订和实施。它们之间有十分复杂的内部联系,并形成了一个复杂的合同网络,这个网络由不同层次、不同种类的合同组成,它们共同构成工程合同体系。

工程合同体系是工程项目管理策划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整个项目管理的运作有很大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它影响了项目任务的发包方式; (2)它影响了项目所采用的管理模式;

(3)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的组织机构形式。 三、案例分析题

略 问题:

1. 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合适?

2. 该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以口头的形式进行合同变更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案:

1. 答:因为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合适的。

2. 答:根据《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

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应以书面合同为准。 本案中,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并承担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

第8章

一、 简答题

1.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哪几类?

答:(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4)国家融资项目;(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2.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答:(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

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此外,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

3.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包括哪些内容?

答:(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合同主要条款;(4)投标文件格式;(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6)技术条款;(7)设计图纸;(8)评标标准和方法;(9)投标辅助材料。

4.简述划分采购合同标包应考虑的因素。

答:划分采购合同标包考虑的因素包括:(1)有利于投标竞争;(2)工程进度与供货时间的关系;(3)市场供应情况;(4)资金计划。

二、 论述题

1.简述设计招标与其他工程招标在程序上的主要区别。

答:(1)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同:设计招标文件中仅提出设计依据、工程项目应达到的技术指标、项目限定的工作范围、项目所在地的基本资料、要求完成的时间等内容,而无具体的工作量。

(2)对投标书的编制要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是按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填报单价后算出总价,而是首先提出设计构思和初步方案,并论述该方案的优点和实施计划,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报价。

(3)开标形式不同:开标是不是由招标单位的主持人宣读投标书,并按报价高低排定标价次序,而是由各投标人自己说明投标方案的基本构思和意图,以及其他实质性内容,而且不按报价高低排定标价次序。

(4)评标原则不同:评标时不过分追求投标价格高低,评标委员更关注所提供方案的技术先进性、所达到的技术指标、方案的合理性以及对工程项目投资效应的影响等方面的因素,以此做出一个综合判断。

三、计算题

解:评标价计算过程如下: ①计算投标价格调整额

供货范围偏差调整额为3万美元; 商务偏差调整额=200×3%=6(万美元); 技术偏差调整额=200×2%=4(万美元); 价格调整额=2.5+6+4=12.5(万美元)。

②计算进口环节税

进口关税=CIF价格×进口关税税率=200×10%=20(万美元)

增值税=(CIF价格+进口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200+20+0)×17%=37.4(万美元); 进口环节税=进口关税+消费税+增值税=20+0+37.4=57.4(万美元)。 ③计算国内运保费

国内运输费:10.2÷6.8=1.5(万美元);

国内运输保险费:货值×2‰=(200+57.4)×2‰=0.5148(万美元); 国内运保费=1.5+0.5148=2.0148(万美元)。 ④计算评标价格

评标价格=CIF价格+投标价格调整额+进口环节税+国内运保费

=200+12.5+57.4+2.0148=271.9148(万美元)。

第9章

一、简答题

1. 简述工程监理合同的特点。

答:(1)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

(2)工程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物资采购合同;

(3)工程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

2. 简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规定的监理依据。

答:(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3. 简述监理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答:①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③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④通用条件;⑤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二、论述题

1. 论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规定的委托人义务。

答:(1)告知。委托人应在其与施工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

(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及时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资料。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①派遣人员并提供房屋、设备。②协调外部关系

(4)授权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

双方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其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其代表时,也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6)答复。对于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7)支付。委托人应按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约定的额度、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第10章

一、简答题

1. 简述工程勘察的工作内容。

(1)工程测量

工程测量,包括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线路测量和绘制测量图等工作,其目的是为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设计和施工提供有关地形地貌的依据。

(2)水文地质勘察

水文地质勘察,一般包括水文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抽水试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文地质参数计算、地下水资源评价和地下水资源保护方案设计等工作。其任务在于提供有关供水地下水源的详细资料。

(3)工程地质勘察

工程地质勘察,包括选址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以及施工勘察。选址勘察主要解决工程地址的确定问题;初步勘察主要是为了初步设计做好基础性工作,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则主要针对建设工程地基做出评价,并为地基处理和加固基础而进行深层次勘察。 2. 简述经有关部门批准,工程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的情形。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工程的勘察、设计。 3. 简述勘察人须具备的条件。

(1)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承包人的勘察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不能成为承包人。

(2)工程勘察合同的承包方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且必须在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3)工程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勘察收费资格证书,而且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业务。 4. 简述设计阶段的划分。

按我国现行规定,一般建设项目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对于技术复杂而又缺乏经验的项目,可以增加技术设计阶段。对一些大型联合企业,矿区和水利枢纽,为解决总体部署和开发问题,还需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或方案设计。

5.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哪些现场的工作条件?

(1)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2)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二、案例分析题

略 问题:

1.根据《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委托方A应预付勘察定金多少? 2.该工程签订勘察合同几天后,委托方A单位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该小区建设单位C单位提供的该小区的勘察报告。A单位认为可以借用该勘察报告,即通知B单位不再履行合同。请问A单位、C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A单位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答案:

1. 答:委托方A单位应向B单位支付定金:15万元×20%=3万元

2. 答:A单位和C单位的做法都是不妥的。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属违约行为;C单位应维护他人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合同以外的项目。委托方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11章

一、简答题

1. 简述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答:(1)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2)合同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4)合同监督的严格性。

2. 根据标准施工合同的规定,施工合同的组成文件有哪些?

答:(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经合同当事人双方确认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3. 施工过程中发生哪些情况可以给承包人顺延合同工期?

答:一是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

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二是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顺延合同工期。 4.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有何区别?

答:缺陷责任期从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期限视具体工程的性质和使用条件的不同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般为1年)。对于合同内约定有分部移交的单位工程,按提前验收的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确定的竣工日为准,起算时间相应提前。由于承包人拥有施工技术、设备和施工经验,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运行期间出现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起算,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对于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起算时间相应提前。承包人对保修期内出现的不属于其责任原因的工程缺陷,不承担修复义务。 5. 暂估价和暂列金额有何区别?

答:暂估价是在招标投标阶段暂时不能合理确定价格,但合同履行阶段必然发生,发包人一定予以支付的款项。

暂列金额则指招标投标阶段已经确定价格,监理人在合同履行阶段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示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后给予支付的款项。签约合同价内约定的暂列金额可能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因此承包人不一定能够全部获得支付。

6. 简述标准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对变更的估价原则。

答:(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7. 简述标准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规定。

答:(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 简述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明确的承包人的违约情况。

答:(1)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缺陷责任期内未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二、论述题

1. 请分别阐述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对施工专业分包的管理。

答:(1)发包人对施工专业分包的管理。发包人不是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对分包合同权利义务如何约定也不参与意见,与分包人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但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方和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他对分包合同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分包工程的批准。接受承包人投标书内说明的某工程部分准备分包,即同意此部分工程由分包人完成。如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欲将某部分的施工任务分包,仍需经过发包人的同意。

(2)监理人对施工专业分包的管理。监理人接受发包人委托,仅对发包人与第三者订立合同的履行负责监督、协调和管理,因此对分包人在现场的施工不承担协调管理义务。然而分包工程仍属于施工总承包合同的一部分,仍需履行监督义务,包括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对分包人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确认完成的工程量等。

(3)承包人对施工专业分包的管理。承包人作为两个合同的当事人,不仅对发包人承担整个合同工程按预期目标实现的义务,而且对分包工程的实施负有全面管理责任。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对分包人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承担如同主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的职责,包括审查分包工程进度计划、分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分包人的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等。

第12章

一、简答题

1. 简述工程总承包的概念。

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05)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 简述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中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的职责。

(1)发包人

发包人是总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负责投资支付和项目建设有关重大事项的决定等。

(2)承包人

承包人是总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的约定承担完成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标、采购、施工、试运行和缺陷责任期的质量缺陷修复责任。

(3)监理人

监理人的地位和作用与标准施工合同相同,但对承包人的干预较少。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3. 什么是“竣工后试验”?一般由谁来组织进行?

竣工后试验,是指工程竣工移交在缺陷责任期内投入运行期间,对工程的各项功能的技术指标是否达到合同规定要求而进行的试验。

竣工后试验由谁来进行,通用条款给出两种可供选择的条款,订立合同时应予以明确采用哪个条款。 (1)发包人负责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派遣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在承包人的技术指导下,按照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竣工后试验。

(2)承包人负责竣工后试验

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派遣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 4. 简述“竣工试验”的程序。

通用条款规定的竣工试验程序按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5. 简述在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中,承包人办理保险的投保险种主要包括哪些?

(1)设计和工程保险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第三者责任保险

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担保期限,应保证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

(3)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要求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4)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第14章

一、计算题

略 问题:

1.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正确? 应予批准的工期索赔为多少天?

2.假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窝工机械设备费索赔按台班单价的65%计;考虑对窝工人工应合理安排工人从事其他作业后的降效损失,窝工人工费索赔按每工日10元计;保函费计算方式合理;管理费、利润损失不予补偿。试确定经济索赔额。

答案: 问题1:

答: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不正确。

框架柱绑扎钢筋停工14天,应予工期赔偿。这是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且该项作业位于关键路线上。

砌砖停工,不予工期赔偿。因为该项停工属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但该项作业不在关键路线上,且未超过工作总时差。

抹灰停工,不予工期赔偿。因为该项停工属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 同意工期补偿:14+0+0=14天 问题2:

答: 经济索赔审定: 1. 窝工机械费

塔吊一台: 14×234×65%=2129.4元(按惯例闲置机械只应计取折旧费) 混凝土搅拌机一台:14×55×65%=500.5元(按惯例闲置机械只应计取折旧费) 砂浆搅拌机一台:3×24×65%=46.8元(因停电闲置只应计取折旧费) 因故障砂浆搅拌机停机4天应由承包商自行负责损失,故不给补偿。 2.窝工人工费

扎筋窝工: 35人×10×14=4900元(业主原因造成,但窝工工人已做其他工作,所以只补偿工效差);

砌砖窝工: 30人×10×3=900元(业主原因造成,只考虑降效费用);

抹灰窝工:不应给予补偿,因系承包商责任。 小计:4900+900=5800元

3.保函费补偿: 1500万元×10%×6‰/365×14=350元 经济补偿合计:2676.7+5800+350=8826.70元 二、简答题

1. 简述工程变更的主要原因。

工程变更一般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业主的变更指令。如业主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修改项目计划、削减预算等;

(2)由于设计人员、工程师、承包商事先没有很好地理解业主的意图或设计的错误,导致图纸修

改;

(3)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要求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变更;

(4)由于产生新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原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或由于业主指令及业主责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改变;

(5)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如国家计划变化、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变动等; (6)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 2. 简述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工程变更范围。

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变更范围包括: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3. 简述工程变更的程序。

工程变更一般按照如下程序:

(1)工程变更的提出。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业主方、设计方、施工方等单位都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工程变更。

(2)工程变更的批准。由施工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应该交于工程师审查并批准;由设计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应该与业主方协商或经业主审查并批准;由业主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涉及设计修改的应该与设计方协商,并通过工程师发出。工程师发出工程变更的权力,一般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通常在发出变更通知前应征得业主批准。

(3)工程变更指令的发出及执行。为了避免耽误工程,工程师和承包人就变更价格和工期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之前有必要先行发布变更指示,先执行工程变更工作,然后再就变更价格和工期补偿进行协商和确定。

工程变更指示的发出有两种形式: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一般情况下要求用书面形式发布变更指示,如果由于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发出书面指示,承包人应该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书面认可。 4. 简述工程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或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工程师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5. 索赔的起因主要有哪些?

引起工程索赔的原因主要有:当事人违约、不可抗力或不利的物质条件、合同缺陷、合同变更、监理人指令和其他第三方原因。 6. 简述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索赔事件的发生,不一定在合同文件中有约定;而违约责任必然是合同所约定的。 (2)索赔事件的发生,既可以是一定行为造成的(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也可以是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的;而追究违约责任,必须要有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违约事实的存在,发生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3)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引起的,也可以是任何第三人行为引起的;而违约则是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的。

(4)索赔具有补偿性,一定要有造成损失的结果才能提出索赔;而违约不一定要造成损失结果,因为违约(如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5)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因业主(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以向业主索赔等;而违约行为与违约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7. 何为“道义索赔”?发包人接受“道义索赔”的情形有哪些?

道义索赔,也称优惠索赔,是指索赔要求在合同内、合同外均找不到依据,但承包人认为自己有要求补偿的道义基础,而对其遭受的损失提出具有优惠性质的补偿要求。

一般发生以下情况时,发包人可能会同意并接受这种索赔: ①若另找其他承包人,费用会更大; ②为了树立自己的形象; ③出于对承包人的同情和信任;

④谋求与承包人的互相理解和更长久的合作。 8. 承包商的索赔意识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承包商的索赔意识主要体现在如下三方面:

(1)法律意识。索赔是法律赋予承包商的正当权利,是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手段。强化索赔意识,实质上强化了承包商的法律意识。这不仅可以加强承包商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还可以提高承包商履约的自觉性,自觉地防止自己侵害他人利益。合同双方有一个好的合作气氛,有利于合同总目标的实现。

(2)市场经济意识。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承包企业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索赔是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合法地追求经济效益的手段。通过索赔可提高合同价格,增加收益;不讲索赔,放弃索赔机会,是不讲经济效益的表现。

(3)工程管理意识。索赔工作涉及工程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要取得索赔的成功,必须提高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机制。在工程管理中,必须有专人负责索赔管理工作,将索赔管理贯穿于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所以搞好索赔能带动施工企业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案例分析题

略 问题:

1.该项施工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2.在该索赔事件中,承包商可获得工期索赔几个月?

3.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哪些?请协助承包商拟定一份索赔意向通知。 答案:

1. 答:该项施工索赔能成立。施工中在合同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属于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与原来的勘察有很大差异,属于甲方的责任范围。

2. 答:5个月。

3. 答: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 (1)索赔信; (2)索赔被告;

(3)索赔证据与详细计算书等附件。 索赔意向通知的参考形式如下:

索赔意向通知

致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

我方希望你方对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问题引起重视。 1.在合同文件标明有松软石的地方未遇到松软石。 2.在合同文件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了坚硬岩石。 由于第1条,我方实际施工进度提前。

由于第2条,我方实际生产率降低,而引起进度拖延,并不得不在雨季施工。

上述施工条件变化,造成我方施工现场设计与原设计有很大不同,为此向你方提出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要求,具体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依据与计算书在随后的索赔被告中。

承包商:×××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