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存在的;另一类几乎是中国现阶段所特有的,这是以经济效益不好的国有、集体
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为主体的群体。[6]陈成文对社会弱者与社会支持的概念做了较为详尽的社会学分析和探讨。他从社会学的角度认为社会弱者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能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7]此外还有许多学者从不同侧面,如心理健康、比较研究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了各自的界定,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了弱势群体问题研究已经成为当前学术界研究的热点课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现阶段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状况复杂、存在问题多样的情况。因此,对在当前市场经济改革中被剥离出来的弱势群体的现状进行认真地分析,使这一群体获得必要的政策支持,并融入主流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1.3 研究内容
如何解决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主要由政府支持系统、社会支持系统、个人支持系统构成。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对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政策支持起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支持系统主要体现在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让全体社会成员公平地享受社会经济发展和福利成果。
本文正是以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所具有的行政责任和公共政策、社会政策职能为基本视角,阐述政府在解决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职责与应对措施。主要分三方面内容:第一章分析了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第二章探讨了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政策支持的价值基础及其内在机制;第三章着重阐述了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政策支持的基本思路。
1.4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观察法、文献法、统计法和比较分析法。具体研究方法分四步:第一步,描述,即研究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第二步,解释,即研究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成因;第三步,预测,即研究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未来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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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弱势群体理论研究
2.1弱势群体界定
从社会工作者的角度看,研究者将社会弱者视为社会工作的对象,认为“弱势群体是在遇到社会问题的冲击时自身缺乏应变能力而易于遭受挫折的群体”。
①
弱势群体是社会弱势群体的简称,又称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用
来分析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关于弱势群体含义的界定,国内外学者由于研究角度不同,对弱势群体的界定也是不同的。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研究者认为“弱势群体就是社会生活中的困难人群,在社会学的视域中,这些社会困难人群的出现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失调的表现。所以,弱势群体是由于社会结构急剧转型和社会关系失调或由于一部分社会成员自身的某种原因(竞争失败、失业、年老体弱、残疾等)而造成对于现实社会的不适应,并且出现了生活障碍和生活困难的人群共同体。在社会学看来,弱势群体所存在的问题也必然就是社会的问题。”
②
弱势群体“就一般意义来讲,是指社
会中的弱者,即需要人们给予特殊关爱和援助的人群共同体。在我国现阶段,随着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政策、方案、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一部分劳动者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权益维护、竞争能力等方面处于某种困难与不利的境地,成为社会所关注的弱势群体。”
目前,在学术界普遍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范畴,是一个相对于强势群体的群体。笔者认为,无论是在社会学上,抑或是在经济学、政治学和法学上,弱势群体都是一个绝对范畴,即它不仅与强势群体相比处于弱势,而且与一般群体相比也是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弱势群体应该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群体,其中的“弱势”应该是一个绝对性范畴,弱势群体应该是一个绝对性范畴,而非相对性范畴。因此,那种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于强势群体的范畴的观点是值得探讨
① 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② 钱再见,《中国社会弱势群体及其社会支持政策》,《江海学刊》,2002年第3期,96-102页 ③ 赵宇蔽、王承亮,《试析入世对中国弱势群体的影响》,《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双月刊),2002年第l 期,57-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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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的。
2.2弱势群体的构成
由于弱势群体是那些基于各种因素而导致其在实现权利方面面临最大障碍或无法实际享有权利,从而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而在社会现实中,影响主体实现法定权利的因素既包括年龄、身体、心理等主体自身决定的非社会性原因,也包括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等社会性原因,如国家经济体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等。根据影响主体实现法定权利的因素的不同,将社会学上的弱势群体分为非社会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
所谓非社会性弱势群体,是指基于主体自身的自然原因而导致其无法实际享有法定权利或在实现法定权利方面面临的障碍最大,从而无法实际有效享有权利的群体。非社会性弱势群体并非不在社会中存在,而是非社会发展直接造成的,或者说它存在于社会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一般来说,由于影响主体实现或实际享有权利的年龄、身体、心理等因素属于主体自身的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是客观的,因此,自然性弱势群体在各国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即这类弱势群体应该包括妇女、儿童,老、弱、病、残者等群体。他们也属于事实性的社会弱势群体,由于他们本身的生理方面、自然方面的特征或缺陷所造成的非社会性的在学习生活、教育等方面的劣势。我们可以通过社会的发展来为其提供各种生活保障,弥补他们的劣势,却很难改变这种非社会发展所造成的事实性的劣势。另外应该注意的是,笔者此处所谓的非社会性弱势群体与前述把由于自然界的原因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而导致面临困难的群体称为弱势群体的观点有所不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忽视了弱势群体的相对稳定性特点。
所谓社会性弱势群体,是指基于主体自身以外的社会性因素而导致其无法实际享有权利或在实现权利的过程中面临障碍最大的群体。通常,由于影响主体实现权利或实际享有权利的社会性因素包括国家的各种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等,而社会性因素又有着鲜明的国家和社会差别,因此,社会性弱势群体在各国的具体构成和范围可能有所不同。在我国,由于特定的社会时代背景和社会原因,社会性弱势群体仅仅包括城市下岗失业者、进城农民工和农村贫困人口等社会群体。
① 朱力,《脆弱群体与社会支持》,《江苏社会科学》,1995年第6期,130-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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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现象。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管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还本主义制度的国家,都存在着一个以妇女、儿童,老、弱、病、残者等群体为主的非社会性弱势群体,和以贫困者、失业者为主的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是任何社会都不能避免的一种自然性现象,后者是任何国家在现代化起飞时,市场经济中的伴生现而中国社会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除了传统的非社会性弱势群体外,社会性弱势群体的问题更加突出,对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更大。为了更直接地从社会原因上去找寻我国社会产生弱势群体的原因及合理的帮扶途径,在我们的研究中,对所研究的弱势群体的范围进行了必要的限定。
本文所研究的弱势群体涉及的对象,都是由于制度性变迁和结构性调整等社会因素而产生的社会性弱势群体,而不包括仅仅因为个人的生理或自然方面的原因而产生的非社会性弱势群体。社会性弱势群体既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付出的代价,也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堕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在当前的中国社会中,这部分弱势群体已经成为我国弱势群体的主体,因此本文的弱势群体构成只包括城市下岗失业者、进城农民工和农村贫困人口等、在中国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变迁的社会背景下、由于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等社会性因素而导致其在实现权利方面面临最大障碍或无法实际享有权利,从而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
2.3弱势群体的特征
1、生活上的贫困
弱势群体的本质是经济上的贫困。弱势群体在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消费状况、医疗保健状况等各方面都处于非常窘迫的状态中,普遍表现为收入低下,收不抵支、劳务问题突出、高恩格尔系数、低消费和低营养标准。2001年,全国约有二分之一下岗职工没有领到基本生活费。2000年,城镇贫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320元,比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水平4798元低51%,其中用于食品方面的消费支出为1173元,恩格尔系数为50.6%,比城镇居民平均水平(恩格尔数为39.2%)高出11个百分点。
①
城市里的民工由于劳动强度普遍较大、劳动时间较长、闲暇时间很少、基本
① 《编织社会保障“安全网”》http://www.humanrights-china.org/china/rqgz/200212161406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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