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练习题 下载本文

9.下列关于债务免除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债务免除是双方法律行为

B.债权人可以仅免除从债务而保留主债务 C.债权人可以仅免除主债务而保留从债务 D.债务免除是要式行为

10.下列属于债务更新的有( )。

A.甲、乙间原订有租赁合同,甲租用乙的设备,租赁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又签订一买卖合同,乙将设备卖与甲

B.甲、乙间原订有租赁合同,甲租用乙的设备,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一买卖合同,乙将设备卖与甲

C.甲、乙间原订有的租赁合同属无效合同,甲、乙双方协商订立了一买卖合同,来代替原来的租赁合同

D.甲、乙间原订有租赁合同,甲租用乙的设备,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又订立了另一份租赁合同,乙租用甲的汽车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债的消灭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债的消灭就是债的效力的停止 B.债的消灭就是债的变更 C.债的消灭就是债的终止

D.债的关系消灭后,原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契约义务 E.债的消灭意味着债的目的已经达到

2.甲乙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甲应在5日之内向乙交付100台电脑,则该交货的债务可以由通过下列哪些途径履行?( ) A.债务人甲向乙交付100台电脑

B.债务人甲的代理人丙向乙交付100台电脑 C.甲乙约定的第三人丙向乙交付100台电脑

D.经甲要求,但未经乙同意,第三人丙自愿替甲向乙交付50台,甲自己向乙交付50台电脑

E.债务人甲向乙的代理人丙交付100台电脑

3.合同可以因抵销而终止。抵销需具备如下要件:( ) A.当事人双方须相互负有义务 B.两项义务的性质是同一的 C.两项义务须都已到了履行期

D.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E.须经合法程序.

4.在下列情况下,债务可以抵销( )。

A.一项债务已到了规定的履行期,而另一项债务没有规定履行期限 B.两项债务都已到规定的履行期

C.一项债务已到履行期,另一债务尚未到履行期,未到期债务人主张或同意抵销的

D.一项债务已到履行期,另一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已到期债务人主张或同意抵销的

E.两项债务都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

5.下列哪些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

A.某运输公司承运一批货物,运至目的地后发现收货人不明无法交货

B.甲向乙借款3000元,约定10月11日偿还,结果乙于10月10日去世,继承人尚未确定

C.陈某与王某本是好友,并借有王某1万元钱,后两人生隙成仇,陈某再不愿见王某,更不愿将借款当面交予王某

D.甲与乙仓储公司签有仓储合同,存储期届满时,甲仍不提取仓储物,乙数次告知甲在合理期限内提取,甲仍未提取

E.债务人甲曾向乙借款,期限届满甲还钱时乙出国求学近两年都不能回国 6.( ),债务人可将债的标的物提存。 A.债权人下落不明 B.债务人有数人 C.债权人被宣告失踪

D.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 E.债权人住所地变更

7.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将产生下面哪些法律后果?( ) A.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

B.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 C.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

D.提存期间,财产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E.提存期间,财产风险责任由提存机关承担 8.债权债务发生混同的原因有:( ) A.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死亡 B.企业合并

C.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D.债务的特定承受 E.债权人放弃债权

9.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下列关于债务免除的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无因行为 B.无偿行为

C.非要式行为

D.免除人对债权有处分权 E.免除人须有行为能力

10.甲乙是亲戚,甲对乙负有500元的债务。因甲生活很困难,乙决定免除甲的债务,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须向甲为免除的意思表示

B.甲可以通过默示的方法免除乙的债务

C.乙免除甲债务的意思表示可以向任何第三人为之 D.乙免除甲债务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 E.乙免除甲债务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11.下列关于债务免除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A.债的关系绝对消灭 B.债的关系相对消灭

C.从债务免除

D.一切债权均可以免除

E.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不得免除

12.债务更新的构成要件包括( )。 A.已经存在一个债务 B.产生一个新债务

C.新债务的产生须以原债务为基础 D.新债务与原债务的要素、内容相异 E.当事人须有更新债务的意思 (三)简答题

1.简述代物清偿的成立要件。 2.简述清偿充抵的成立要件。 3.简述提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四)论述题

1.试述债的消灭的效力。 2.试述清偿的成立要件。 3.试述抵销的构成要件。 4.试述抵销的法律效力。

5.试述提存的标的与提存的方式。 6.试述提存的效力。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C 4.A 5.B 6.D 7.A 8.D 9.B 10.B (二)多项选择题

1.CDE 2.ABCE 3.ABCD 4.tSCE 5.ABDE 6.AD 7.ABCD 8.BCD 9.ABCDE 10.ABE 11.ACE 12.ABCDE (三)简答题

1.简述代物清偿的成立要件。 答:代物清偿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代物清偿须满足以下要件:(1)须有债权存在;(2)他种给付与原定给付是属不同种类的;(3)他种给付是代替原定给付的;(4)须经当事人合意。 2.简述清偿的充抵的成立要件。 答:清偿的充抵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制度。

构成清偿的抵充的条件是:(1)须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债务;(2)须数宗债务为同种类;不同种类的债务之间不能发生清偿的充抵;(3)须债务人所为履行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3.简述提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答:提存涉及三方面主体:

(1)提存人。在一般情况下,提存人为债务人。但是,得为清偿的第三人也可作为提存人。

(2)提存受领人。提存受领人一般为债权人或其代理人。

(3)提存机关。提存机关,是指国家设立的接收提存物而为保管的机关。一般为债务清偿地的法院或仲裁机关指定的提存场所,也可由法院自己保管。在我国,目前公证处是主要的提存机关。 (四)论述题

1.试述债的消灭的效力。

答:债的消灭,除发生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事实外,还发生以下效力: (1)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债消灭后,依附于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从债权债务随之消灭。

(2)负债字据的返还。负债字据是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债权债务消灭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于债务人。如果负债字据灭失无法返还,则应向债务人出具债务消灭的字据。

(3)在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是指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在债的关系消灭后。原债的当事人所负担的对他方当事人的照顾义务。 2.试述清偿的成立要件。

答:清偿是指能达到消灭债权效果的给付,即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代物清偿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代物清偿须满足以下要件:(1)须有债权存在;(2)他种给付与原定给付是属不同种类的;(3)他种给付是代替原定给付的;(4)须经当事人合意。

清偿的充抵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制度。构成清偿的抵充的条件是:(1)须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债务;(2)须数宗债务为同种类;不同种类的债务之间不能发生清偿的充抵;(3)须债务人所为履行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3.试述抵销的构成要件。

答:抵销的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是以在对等数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必要前提。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问题。

(2)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可供抵销的债权。原则上是能够请求履行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债权,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故不能请求抵销,否则等于强迫债务人抛弃期限利益而提前履行。但是,如果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销,则系主动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应允许抵销。

(3)双方债的标的种类相同。如果双方所负债务的标的的种类不同,而允许双方抵销的话,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与债的目的相悖。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同种类的债也可抵销。

(4)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属于可抵销的范围。有些债务,根据其性质,不能抵销,双方必须互相清偿,如互相抵销,则违反债务成立的本旨。此外,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也不得抵销。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也不得抵销。 4.试述抵销的法律效力。

答:(1)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抵销为债的绝对消灭,故抵销成立后不得撤回。

(2)双方债务等额时,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双方债务额不等时,债

务额较大的一方仍就超出的部分负继续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对尚未抵销的部分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

(3)债的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消灭。最初得为抵销时,指抵销权生效之时,亦即抵销的通知到达对方之时。因此,双方债务的清偿期有先后的。以在后的清偿期届至时为准。如债务未届清偿期而主张抵销的,应认为其已放弃期限利益,在此期限下,以抛弃期限利益之时为准,债的关系归于消灭。

5.试述提存的标的与提存的方式。

答:提存的客体。提存的客体,即提存的标的,原则上应为依债务的规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提存者为限。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有毁损灭失的危险,以及提存费用过多的,提存人可申请法院拍卖而提存其价金。该标的物有市价的,法院也可允许提存人按照市价出卖而提存价金。

在我国,提存的方法如下:(1)提存人应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2)受理与提存;(3)制作提存公证书;(4)通知提存受领人。 6.试述提存的效力。

答:提存成立后,发生以下三方面的效力:

(1)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提存与清偿发生同等消灭债的效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因此消灭。在提存期间,提存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发生转移,由债权人负担。提存物的保管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同时,提存物的收益也由债权人享有。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提存人依法将标的物提交于提存机关后,提存机关依法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债的标的物提存后,提存人除以下情况外,不得取回提存物:①可以凭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而取回提存物;②债权人以书面方式向提存机关表示抛弃提存物受领权的,提存人可取回提存物。

(3)在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提存机关交付提存物,并承担必要的费用。提存机关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若提存物因提存机关的过错而毁损的,提存机关应负赔偿责任。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受领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产,在提存机关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额上缴国库。对不宜保存的提存物品,提存人可以拍卖而提存其价款,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