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练习题 下载本文

2.筒述债的移转与债的变更的联系与区别。

答:债的移转属债的变更范畴。广义债的变更,包括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债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或客体的变更。现代民法所称的债的变更多指狭义而言,而将债的主体的变更分立出来,称为债的移转。债的移转的实质是债权或债务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转移,亦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或债务人,使债的主体移位。故广义的债的变更包括债的移转,狭义的债的变更是与债的移转并列的一个概念。 3.简述债务承担的条件。

答:(1)须有可移转的债务。债务的可移转性,是债务承担的前提条件。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根据债的性质不能移转的债务,不能移转于他人。

(2)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通常是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因债务移转于第三人,承担人的信誉、履约能力及财产状况都会对债权的安全发生影响,故债务人与承担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非经债权人的允诺,对于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4.简述债务承担的效力。

答:债务承担的合同生效后,产生如下效力:

(1)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义务。 (2)原债务人基于债的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移归承担人。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也一样转移于承担人。但他人为原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有所不同。债务承担未取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四J论述题

1.试述债权让与的条件。

答:债权让与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让与的根本前提。让与人应当保证其让与的债权有效。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则属于给付不能。债权让与是将已存在的债权让与第三人,而且债权的让与关系到债务人的利益,因此,让与债权不得改变债的内容,既不能增加债务人的负担,也不能随意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让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确切地说是一种合同行为,应当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意思能力,或由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代理;意思表示应当真实;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享有处分权。

(3)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并非一切债权均可作为让与的标的,下列债权不得让与: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②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只要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即发生债权让与的效果。但是应注意:①债权人需将债权让与的情况通知债务人,在债权人未尽通知义务而债务人不知债权让与的事实的情况下,当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时,原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②债权让与虽为债权人对其权利的处分,但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债权让与给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可以主张债权让与的无效或请求损害赔偿。 2.债权让与的效力。

答:债权让与的效力,是指因债权让与而对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发生

的法律上的效果。

(1)在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①当债权移转至受让人时起,受让人便成为债务人的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因此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②凡债务人得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于对抗受让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③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即:如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进而使债务人对受让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在债务人与让与人之间的效力。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权让与的通知,二者完全脱离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债务人也不得再向让与人履行原来的债务。

(3)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①所让与的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而成为债权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使其完全行使债权的义务,故其应将所有足以证明债权的一切文件交付给受让人。③为使受让人实现债权,让与人应将其关于主张该债权所必要的情形,告知受让人。 (五)案例分析题

答:(1)乙、丙公司之间的债务转让行为无效。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乙公司将其对甲公司的债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故该转让行为无效。

(2)甲公司对丙公司所交货物构成不当得利。由于乙、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移转行为无效,故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履行行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对甲而言属于不当得利。

(3)丙公司对甲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因为乙、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移转行为无效,故丙未加入到甲、乙合同并成为债务人,不用对甲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4)乙公司要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首先,乙、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移转行为无效,故乙仍然是惟一的债务人。其次,丙公司不构成第三人的履行,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案中,丙公司的履行是未经甲、乙公司约定的,故不符合该规定。退而言之,即使丙公司的履行构成第三人履行,根据上述规定,在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甲、乙公司的约定时,也应该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章 债的消灭 一、考核要点 (一)债的消灭概述

1。债的消灭的概念。债的消灭,又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2.债的消灭的效力。 (二)清偿

1.清偿的概念。清偿,是指能达到消灭债权效果的给付,即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代物清偿。 3.清偿的充抵。 (三)抵销

1.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制度。 2.抵销的要件。 3.抵销的效力。 (四)提存

1.提存的概念。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2.提存的主体。 3.提存的客体。 4.提存的方法。 5.提存的效力。 (五)混同

1.混同的概念。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混同为一种事实,无须有任何意思表示,只要有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即发生债的消灭的效果。

2.混同的原因。混同的原因有二:一为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二为特定承受。

3.混同的效力。混同产生债的关系消灭的效力。由债的关系所生的从债权和从债务也一并消灭。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当债权为他人权利的标的时,纵然发生混同,债的关系也不消灭。 (六)债务免除与更新

1.债务免除的概念。免除,是指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所以免除是债的消灭的一种原因。

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行为,因而属单方法律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免除为无因行为;(2)免除为无偿行为;(3)免除为非要式行为;(4)免除人须具有行为能力及对债权的处分权。

2.免除的方式。(1)免除人须为免除的意思表示;(2)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3)免除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不得撤回。

3.免除的效力。(1)债的关系绝对消灭;(2)从债务免除;(3)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不得为免除。

4.债务更新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债务更新是指在原债务消灭的基础上产生新债务,即成为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

债务更新的构成要件如下:(1)须已经存在一个债务;(2)须产生一个新债务;(3)新债务的产生须以原债务为基础,但其要素、内容相异;(4)当事人须有更新债务的意思。

二、自测试题及题解 (一)单项选择题

1.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若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则( )。 A.第三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B.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C.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当按过错大小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甲向乙借了30元钱,同时甲又为乙修好了收音机。修理费恰好是30元,则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 )。

A.提存 B.混同 C.抵销 D.免除

3.甲厂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5000元。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10月7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28000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2日期满,甲厂未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000元。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债的消灭原理,下列对此案的处理意见哪项是正确的?( )

A.甲厂应先付给乙公司28000元,再请求乙公司退款25000元 B.乙公司应先退给甲厂25000元,再请求甲厂付款28000元 C.甲厂付给乙公司3000元,双方了结债务

D.甲厂应付给乙公司14000元,待乙公司退款之后,再付给14000元 4.债权人甲某下落不明,债务人乙某在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提存。若乙某将标的物提存后,该标的物毁损、灭失,该损失应由( )。 A.甲某承担 B.乙某承担

C.甲某和乙某共同承担 D.提存机关承担

5.从( )之日起,义务人与权利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A.提存机关公告 B.提存有效成立 C.权利人知道提存

D.义务人提出申请提存

6.甲拒不接受乙的债务履行,乙可以将标的物向( )提存。 A.甲的哥哥 B.甲的单位 C.保管部门

D.国家法律指定的有关部门

7.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货款,后甲公司因管理不善被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权随之消灭,这种债的消灭被称为债的( )。 A.混同 B.抵销 C.免除 D.解除

8.甲对乙享有债权,该债权是被甲用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后因乙经营不善,甲兼并乙,则会发生如下法律后果( )。 A.甲对乙的债权因甲兼并乙而消灭 B.甲对乙的债权因混同而消灭 C.甲可以免除乙的债务 D.甲对乙的债权不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