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高法46号文件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3)敲诈勒索数额达到40万元的,或者敲诈勒索数额达到32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敲诈勒索数额每再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敲诈勒索数额每再增加4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敲诈勒索数额每再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4)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三次敲诈勒索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再增加一次敲诈勒索,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具有《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因具有下列情形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除外)之一的;

(2)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敲诈勒索的; (3)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4)以非法拘禁等手段进行敲诈勒索的; (5)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敲诈勒索的; (6)敲诈勒索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多次敲诈勒索的(以次数确定量刑起点的除外);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因邻里纠纷、索取债务等矛盾激化而敲诈勒索他人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认定为犯罪的,根据近亲属的谅解程度,减少基准刑的10%-40%;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救险、追捕等紧急任务无法完成的严重后果的,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械妨害公务的;

(2)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2)项规定的一项情形或同种情形一次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八个月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