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征地劳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2010〕109号)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各市、县物价局: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快速发展,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征地的任务也越来越重,而征地工作的规范化以及各项法规的不断建全,使得征用地的范围、程序、难度、周期、费用均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为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及跨市、县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就重新规范我区征地劳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征地服务机构,对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征用、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用地以及依法收回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单位提供征地服务时,向用地单位收取征地劳务费。
二、征地劳务费不再分为征用耕地和征用非耕地费,收费标准统一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对国家和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征地劳务费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1元收取。取消土地开发劳务费。
三、各市、县(区)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征地劳务费按应收取征地劳务费总额的5%上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
四、收取征地劳务费后,各级征地服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职能要求等提供相应的服务。
(一)自治区土地整理中心:主要负责指导市、县(市)需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审批项目用地的前期调查、收集资料、拟定一书四方案、报批材料的整理和初审;指导市、县(市)做好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参与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及跨市、县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协调工作;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要求,对上报的有关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现场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协助国土资源厅进行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监管等其他工作。
(二)市、县级征地事务机构:主要负责开展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宣传、整理收集相关资料;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补偿工作;开展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登记、农业人员调查和登记;协助劳动、财政等部门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机制;协助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拟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一书四方案等其他工作。
五、个别地方征地机构确因征地特殊原因,执行全区统一收费标准有困难需要调整的,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同意报自治区物价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六、征地劳务费属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自觉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全区地产
公司收费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231号)、《关于征地开发劳务费和土地开发劳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2006〕98号)以及与本通知有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